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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裁判要旨汇总(3)——2018年第46期(总第127期)

   
2019-09-18阅读(1

公众人物因公共议题引发恶意互骂和人身攻击,均侵犯名誉权

关键词: 名誉权;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侮辱 

裁判要旨:侵犯名誉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众人物对他人质疑批评的言论有容忍义务,但对于恶意侮辱性的言论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质疑批评者应当善意、依据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对他人不当言论进行回击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意作为标准,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公众人物因公共议题引发互骂是否构成侵权,应综合考虑上下文语境、言论的真实意义、涉及的话题领域、发言人的身份、主观目的、恶意、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及较高的言行标准等因素。公众人物对公共议题科学理性的讨论应当提倡和保护,但因此引发恶意互骂和人身攻击的,均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相关案例:

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法宝引证码:CLI.C. 822968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7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

  委托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是民、崔永元因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7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国华,上诉人崔永元之委托代理人岳运生、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是民在原审法院诉称:我是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崔永元是腾讯微博账户“崔永元-实话实说”的使用人。2013年9月起,我与崔永元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争论,我指出崔永元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此后,崔永元转发各种涉及我的谣言,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崔永元还发表了数十条对我侮辱、诽谤的微博。崔永元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崔永元:1、删除其在“腾讯微博”网站微博账户“崔永元-实话实说”发表的24条侵权微博信息(详见方是民提交的《被告崔永元微博侵权内容列表》),以停止侵害;2、在《新华每日电讯》和《人民日报》报纸广告版及“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方是民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方是民名誉;3、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4、赔偿方是民律师代理费2万元;5、赔偿方是民公证费1415元。

  崔永元在原审法院辩称:1、我发表涉案微博系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目的是批评、驳斥方是民的错误言论,没有损害方是民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双方论战的起因是我认为方是民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问题上误导公众,因而对其观点提出质疑、批评、驳斥,而其不能正确对待相左意见,不断挑起事端,恶言攻击我,致使论战不断升级,过错在方是民。2、涉案微博关于事实描述的内容基本真实,“流氓”、“骗子”等意见表达用语也有事实依据,达不到侮辱的程度,方是民亦经常使用此类用语评价他人。3、涉案微博内容大多是网络用语,公众对该等用语的接受程度较大,不会使方是民的社会评价实质性降低。即使涉案微博对其造成影响,方是民作为网络公众人物,其自身的回应亦足以消除影响。故涉案微博没有给方是民的名誉权造成实际损害。方是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崔永元在原审法院反诉称:我与方是民之间的纠纷,肇因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观点不同,原应平等、理性争鸣。但方是民恶意挑起事端,先是污蔑我“传谣”,指责我“根本不懂”、没有“资格质疑”,继而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恶意攻击我和我的团队。方是民自2013年9月9日起在其腾讯、搜狐微博发表了130条侮辱、诽谤我的微博内容,详见我提交的《崔永元诉方舟子证据目录(一)腾讯微博》、《崔永元诉方舟子证据目录(二)搜狐微博》。方是民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我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方是民:1、删除涉案130条侮辱、诽谤我的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2、在《新华每日电讯》与《人民日报》头版及“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站首页、方舟子微博置顶位置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方舟子微博置顶位置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年),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67万元。

  针对崔永元的反诉,方是民在原审法院辩称:1、崔永元的反诉罔顾事实、混淆是非。双方间的纠纷并非我恶意挑起事端,也并非因转基因观点不同所致。双方的纠纷属于名誉侵权,是崔永元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攻击我引起。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予以还击,且在回击过程中一直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回击方式以及语言强度均弱于崔永元。因此,崔永元才是纠纷的始作俑者。2、崔永元列举的130条微博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首先,我对崔永元从事或参与公益项目的评论均是基于事实有根有据的合理质疑。其次,对“小崔考察转基因”纪录片,任何人均有权对其专业性予以质疑。我正是基于崔永元的调查动机、采访对象选择的不合理性以及其整篇逻辑的不严谨而质疑其客观性,难道在存在如此明显问题的前提下,我不能发表质疑意见吗?最后,我对崔永元的其他微博评论均是针对崔永元对我的侮辱、诽谤的回击,不存在侵权的情形。3、崔永元的反诉不论事实是否成立均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的效果,仅为混淆是非、扰乱本诉而提起,属于恶意诉讼。4、崔永元的反诉将双方的名誉权侵权诉讼歪曲为转基因之争,试图掩盖其侮辱、诽谤公民的事实。5、我的言论或有事实依据,或是正常合理的推断,不构成侵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崔永元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案件背景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是自由职业者、科普作家,是腾讯微博账户“方舟子”(域名http://t.qq.com/fangzhouzi)、搜狐微博账户“方舟子”(域名http://fangzhouzi.t.sohu.com)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崔永元原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现为中国传媒大学高级编辑,是腾讯微博账户“崔永元-实话实说”(域名http://t.qq.com/storyofmovie)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方是民、崔永元的上述微博均有大量粉丝。

  2013年9月8日,腾讯新闻官方微博以“方舟子: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基因食品”为题转发了《京华时报》的报道,文中提到“方舟子表示,品尝转基因玉米虽无科学研究价值,但有科普价值,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可以天天吃转基因食品”。当天,崔永元在其腾讯微博上发布微博称:“某转基因食品,你吃吗某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学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随后,方是民在其腾讯微博上发布微博称:“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我科普的是国际权威科学机构认可的科学,你根本不懂,有何资格质疑?”此后,双方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

  原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对方发布的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评论适当,并按照各自本诉、反诉的主张,分类提交了支持自己言论和反驳对方言论的证据。

  二、与本诉相关的证据与事实

  崔永元发布的微博内容

  崔永元对其发布了涉案24条微博的事实没有异议,其微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指称方是民是“方肘子”、“肘子”、“流氓肘子”、“恶心骗子”、“天下无赖第一下作”、“斗鸡眼”、“网络畸骗”、“甘愿做骗子”、“炮制的众多谎言”、“最大的假”、“骗子和流氓”、“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当选人渣”、“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

  2、指责方是民的安保基金公开、美国买豪宅问题,如“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求大家再赏一点,公开无耻,天生下流”、“肘子信誓旦旦公开声明会公布打假基金帐目,欢迎大家监督,转眼七年了,肘子按兵不动,最近一次性支付房款400万人民币,算公开了一次支出吗”、“越来越不要脸,黑基金都黑到了家”;其中一篇微博在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有关方是民在美房产的微博后,崔永元加上评论“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子嗑普骗来的,肯定还有其它的骗法”;

  3、涉及转基因的相关微博,如“科学家们正常讨论就少了一个恶心骗子骚扰”、“饶毅说反对转基因的人没有良心,不知道脑子里进多少苍蝇才会说出这么没良心的话。当你从流氓肘子手里接受奖金的时候,你就公开宣布入伙了”;

  4、其他内容,如“肘子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对肘子的小号和水军不抱幻想”、“清华大学取消肘子串访”、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有关“习惯性造假者”的微博等。

  崔永元发布的被控侵权微博的具体内容、网址、发布时间等详见判决书附件1。附件1中加粗并设置下划线的部分,为方是民强调构成侵权的内容。

  (二)关于方是民的社会评价

  1、方是民提供证据,主张自己有较高的社会评价,曾被相关媒体评为“2010年度微博人物”、“最不可能退缩的中国网人”、“2010知识中国年度人物”、“2010年度网络面孔”、“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

  2、崔永元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本来就低,自己的言论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方是民主张以上微博是其他人利用新浪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自己和家人的证据。

  (1)新浪微博用户“laoshi2009”发起的“认为谁是在新浪微博上造谣、诽谤、构陷他人最多的?”活动投票结果显示:截止到2012年07月31日23:59,方舟子在十位候选人当中获得22720票(89.9%);该用户发起的“新浪网投票结果你最讨厌的网络的人物是谁?10选3”活动投票结果显示:截止到2012年07月01日00:13,方舟子获得了20710(74.4%)票。该新浪微博中还有一些涉及方舟子的负面评价。

  (2)http://bbs.ybvv.com/thread-749793-1-1.html网页转载《内地网评2012年中国人渣排行榜及10大人品最差榜出笼》一文,文中显示方舟子在100名上榜者中排名第二。

  (3)深圳电视台、微博用户“大洋彼岸的绅士”、“网眼八分斋”、“杂谈微吧V”等称方舟子为“骗子”、“流氓”等。

  (三)方是民的科普言论

  方是民主张自己发布的相关科普言论是有科学和事实根据的,崔永元指称自己是“骗子”、“嗑普”构成侮辱、诽谤,崔永元则认为方是民的很多科普言论失实、欺骗公众。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关于“欧盟批准转基因玉米”的问题

  2013年11月7日,方是民微博称:“欧盟刚刚又批准了种植先锋公司的转基因玉米。”崔永元称该言论失实,提交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新闻《欧洲议会驳回美国转基因玉米作物种植申请》一文。方是民称其言论真实,提交新浪网新闻《欧盟批准第二种转基因玉米》一文。

  2、关于“安全瘦肉精”的言论

  方是民曾在《新华每日电讯》上发文称:“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禁用莱克多巴胺当‘瘦肉精’是没有道理的”,并在其新浪微博上称:“对人有害的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而莱克多巴胺用作瘦肉精对人体无害”、“中国禁用莱克多巴胺当瘦肉精是没有道理的。”崔永元称上述言论失实,提交了2009年12月4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公告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方是民称其言论属实,提交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网站登载的《美国有关组织请求FDA降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的限量》一文,文中称“据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消息,近日美国多家组织请求FDA降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限量,并研究该药物对人体以及动物健康构成的潜在影响”。

  3、关于“雾霾是否致癌”的言论

  方是民在其搜狐微博上称:“大气颗粒物与肺癌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确证,有的研究认为有关,有的研究认为无关。如果有关,也不是肺癌的重要病因”;“钟南山最大的问题是利用两会平台,不负责任地向公众发布未经证实的有关公共健康的言论”。崔永元称上述言论失实,提交新浪网《钟南山该不该迎合公众》等文章,文中称“对于灰霾危害,公众共识早已经形成,灰霾会致癌……”、“接触颗粒物和大气污染的程度越深,罹患肺癌的风险越大”、“世界卫生组织把灰霾跟抽烟放在同一个档次,是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肺癌和膀胱癌”。

  4、关于“饮用水的铬限量标准”的言论

  2012年4月26日,方是民在其新浪微博上称:“……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瓶装水中铬的限量为每升1毫克,相当于56个‘问题胶囊’。一天吃六个‘问题胶囊’最多摄入108微克铬,也就相当于喝了半杯(108毫升)美国瓶装水。不必因为胶囊可能铬超标就吓得不敢吃胶囊药物了。”当天稍晚些时候,方是民又在新浪微博上称:“我引用的美国疾控中心的数据似乎有误,应该是:瓶装水和饮用水的铬限量都是0.1毫克/升,每天饮用含铬1毫克/升的水达10天也不会对儿童有不良影响。”

  5、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言论

  方是民在其新浪博客上称:“转基因食品通常比同类非转基因食品便宜,生产成本低、产量比较高”、“美国人的确是放心地吃了近20年的转基因食品,是因为美国食品监管部门不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做标识,绝大部分美国人也就不在乎地吃了。至于有少数美国人不吃而只吃有机食品,大部分美国人不知道转基因是什么,这都改变不了这个结论……”方是民在其搜狐微博上也称:“……而美国转基因食品大规模上市几十年,这不就可以推出美国人放心地吃了几十年转基因食品吗?……”崔永元指称上述言论不实,方是民提交了基因农业网《王大元:笼统说转基因作物不增产是奇谈怪论》一文(文中称“转基因大豆比非转基因大豆产量高、转基因玉米比非转基因玉米产量高”)及新华网《美华盛顿州公投否决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法案》一文(文中称“美国华盛顿州全民公决否决了要求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的‘522’法案”),主张其言论属实。

  (四)关于方是民的其他言行

  崔永元辩称其指称方是民为“流氓”、“骗子”、“无赖”的言论有一定事实依据,提供如下证据:

  1、有关“抄袭”的指称和“论文造假”双重标准

  2011年03月30日,《法治周末》发表了《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文中称方是民有三起抄袭文章行为。据报道,方是民因此起诉《法治周末》报社侵权,并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崔永元称方是民面对论文造假指控拒不出示原始证据,可推定其确有造假行为,并提交方是民撰写的《院士被指控造假应该怎么处理》一文,其中写到:“实际上,按惯例,一个研究人员一旦被怀疑造假却不愿意出示原始数据澄清自己,那就等于默认了造假。”方是民在新浪微博上又称:“如果我妻子的硕士文凭因此出事,我就把下半生贡献给为中国清理硕士、博士文凭,从相关人员开始清理”、“我不和猪打架,我杀猪。在我发出严厉警告后,还想拱我妻子、砸我妻子饭碗的猪更该杀,即使花一生的时间杀,即使被血溅一身”。崔永元以此主张方是民“双重标准”,自己的言论有一定事实依据。方是民称对其论文造假的指控毫无依据,并提交科学网“饶毅的个人博客”上登载的《猜猜谁造假》一文,文中称有人自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YunRao,向美国《生物化学杂志》编委会投诉方是民十四年前的论文造假,编委会认为方是民的论文没有造假,并发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没有叫YunRao的教授。

  2、关于“基金公开不透明”的指称

  崔永元提供证据,显示方是民在就科技打假基金合法性接受采访时称:“我希望整个过程是透明化的……以后要支出的时候也是要一笔笔公布出来,这样的话至少可以让大家有一个监督的作用。”新浪微博用户“罗永浩”在其微博上称:“募捐时承诺过公布的基金后来没公布就是骗捐。”崔永元意图以此证明方是民“基金不透明”,自己的言论有一定依据。

  3、关于“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身份

  崔永元提供证据,显示方是民在接受采访时曾称:“我把博士后研究时做的东西(克隆了一个基因)申请了专利,得到一笔钱……此外,我还在一家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兼任咨询科学家。总之,我还是攒了一些钱。”“我有一个专利……有药厂买了我们这个专利,每年支付一些专利费用,这些可以保证我的一些基本生活费用……”崔永元称有人质疑方是民的“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身份,但方是民没有回应。

  4、关于“废医验药论”

  崔永元主张方是民一方面反中医,另一方面靠销售中医图书谋利,自相矛盾,自己的评价不侵权,其提供的证据显示:方是民曾发表文章称“废医验药是发展中医药的必由之路”,但域名为hanlin.com的网站上曾经销售中医图书,该域名注册人是“Shi-minFang”,方是民管理的新语丝网站也推荐过中医图书。方是民提供其在搜狐微博上的解释称:“十几年前我一个朋友办网店向留学生卖国内出的书,我帮他在新语丝网站登过图书目录,几万种图书中夹杂了几十本中医典籍,就被‘方学家’说成我既反中医又卖中医书,到崔永元口中又成了卖中医书发财回国后和中医翻脸。在美国卖中医书还能发财?”

  5、关于方是民住址及美国房产问题

  崔永元指称方是民在个人住址、是否购买美国房产上撒谎,方是民予以反驳,双方就此提供如下证据:

  (1)(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方是民……住美国9590GoldCoastSanDiego92126。崔永元提交谷歌地图搜索结果打印件,意图证明GoldCoast路段从9370至9600号均为绿化地,并无任何建筑物,并提交新浪微博用户“沙狐隆美尔”的微博,称经实地考察,该地址附近除一个警察训练基地外,就是一个垃圾桶。方是民称该地址是其多年前的一个居住地。

  (2)崔永元提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房屋管理局的房产查询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其中涉及房产转移问题,显示“ShiminFang”以及受让人“JuhuaLiu”的名字。崔永元还提交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县资产管理局网站的查询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某房产的转让人、受让人分别为“ShiminFang”、“JuhuaLiu”。

  6、有关对方是民评价的其他证据

  崔永元主张方是民骂人成性、发布过相关情诗、写作和性自由话题的言论,自己据此作出“下作流氓”等贬义评价不构成侵权,就此提供新语丝网站上登载的《当方舟子遇到吕瑛们》等文章(部分文章中有对方舟子论战对手、判决方是民败诉法官的辱骂言论)、方是民在微博上称其论战对手为“流氓”、“人猪”和“骗子”并公布对其不利的“独立调查员”个人信息的证据、方是民被判侵权的判决书、《方舟子风骚了:自曝用身体写作》一文、方是民在腾讯微博聊性自由话题时的相关言论等证据。方是民主张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崔永元对自己的相关言论构成侮辱、诽谤。

  7、清华大学确曾取消过方是民的讲座

  崔永元意图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其对方是民的相关微博言论均有事实依据,用语达不到侮辱的程度,且相关用语多是网络用语,社会公众对这类用语的接受程度较高,方是民也经常使用这类用语评价别人,故自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三、与反诉相关的证据与事实

  (一)方是民发布的微博言论

  方是民共发布腾讯微博67条、搜狐微博63条,其中4条微博为腾讯微博独有。其他63条微博,腾讯微博和搜狐微博的内容相同。方是民对其发布了以上微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崔永元单挑出个别语句主张侵权是断章取义。方是民发布的部分微博内容很长,并附有相关图片或点评言论的出处,崔永元指称侵权的微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涉及转基因和反转记录片问题。方是民指称崔永元“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用谣言、谎言来妖魔化转基因技术”,“胡说八道”,“崔永元在美国采访的那个吃一个月有机食品治好晚期癌症的‘超市顾客’是个职业托儿,她的癌症是靠手术、放疗和化疗治好的”,“所谓调查纯粹就是为了给自己遮羞,有死不认错、故意歪曲的前科……难免不符合其要求就故意歪曲乃至造谣”等;

  2、涉及“给孩子加个菜”项目。方是民列出“加菜项目”中工作人员有关不用转基因食品、购买猪油的说法与公布的采购明细之间的矛盾后,指称崔永元“找了一帮骗子搞慈善”、“骗子推销的慈善活动”、“难道是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等;

  3、涉及崔永元公益基金问题。方是民指称“……根据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我突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所以可以97%的支出都不公布帐目明细?所以可以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转移对公益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注意”、“为什么崔永元基金会的报告列的全是全价机票?两种可能:一、的确买了全价票……乃是浪费捐款。二、按常规买了折扣票,但是以全价票向红十字会虚报,这就涉嫌贪污了”、“声称将为110名湖南乡村教师进行高质量的免费体检……该项体检每人高达5018元……那么究竟是不是免费……如果免费却在报告中报帐,是贪污还是洗钱?”、“原来崔永元是把……崔永元公益基金这个公募公益基金当成安保资金这样一个一开始就宣布不公开的私人私益资金的来运作,可以暗箱操作……”等;

  4、指称崔永元美国获奖存在交易。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获奖几天后,开办中美电影节的苏彦韬就上了《小崔说事》跟央视观众分享‘创业的艰辛’……二者日期如此接近很难让人相信二者之间不存在交易……难怪‘德艺双馨’现在成了骂人的话”等;

  5、质疑崔永元的学术资质和学术道德,如“的确够无耻。这种既无学术资质又无学术道德的人,也能去传媒大学当教师,那不是学术腐败吗?”、“几个月来他表现出来的信口开河、造谣传谣,这是研究历史的大忌……”、“中国传媒大学聘请一个满口谎言、谣言的人教历史,本身就是一大笑话。一个人出名了,就可以去大学当教师,就什么都能教?这不正是学术腐败、误人子弟嘛”等;

  6、指称崔永元代言有机奶,如“崔永元代言的有机奶,比普通奶粉贵5倍……”、“崔永元代言的这款‘新西兰有机奶粉’其实是上海的产品,我以前已披露过……”等;

  7、使用部分贬义词汇指称崔永元,如“一脑门浆糊”、“无知透顶还自以为比农业专家更懂农业”、“疯狗”、“伪君子”、“主持人僵尸”、“狗腿子”、“第一满地打滚手”、“骗子”等;

  8、其他指责、质疑、转引其他网友微博等内容,如“有人反映看不到我这条腾讯微博……难道是某人动用关系屏蔽了我的微博,然后造谣说我删微博?……乃是其(崔永元)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试图对我搞政治迫害”、“与残害儿童的罪犯抱团、攻击他人的家属”、“附和职业骗子的谣言的同时,还向其讨教拉黑删贴雇水军等高科技手段”、转引微博用户“平衡与对称”的《恨方舟》、《枉凝眉》、《13年四大名旦》等,其中有“我已走入流氓无赖道”、“不明国籍的政协委员”、“俺只认利禄功名”、“造谣言、耍无赖、卖有机、自认流氓成泼皮”等用语。

  方是民发布的被控侵权微博内容、发布时间等具体见判决书的附件2(腾讯微博、搜狐微博),附件中下划线部分为崔永元从方是民微博中摘出指称侵权的内容,标红部分为崔永元强调构成侵权的词语。

  (二)崔永元社会评价方面的证据

  崔永元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获得第三届华鼎奖“中国电视主持人公众形象满意度调查第一名”、“中国电视主持人公益行为满意度调查第一名”、2010“责任中国”年度评选“十大责任公民”、中国民政部第七届“中华慈善奖”、新浪网“2013年度责任人物”等荣誉,有较高的社会评价。方是民主张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自己的微博言论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

  (三)转基因和反转记录片问题

  1、转基因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崔永元在转基因问题上造谣、传谣,自己的相关言论有事实依据,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崔永元曾在其微博上称:“‘金大米’明白的说是‘实验’,安全性如果毫无问题,实验什么呢?”、“法国:吃转基因玉米实验鼠长满肿瘤”。

  (2)农业部网站上登载的《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样的安全性》一文,记录了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林敏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林敏表示:转基因食品致肿瘤、影响生育等被权威机构证实是虚假的。2012年9月19日,法国凯恩大学塞拉利尼教授在《食品与化学毒物学》科学杂志上发表一篇论文,报告了用转基因玉米NK603进行大鼠两年饲喂研究,引起大鼠产生肿瘤……2012年11月29日,欧洲食品安全局作出最终评估认为,该研究得出的结论缺乏数据支持,相关实验的设计和方法存在严重漏洞,而且该研究实验没有遵守公认的科研标准,因此,不需要重新审查先前所作出的NK603玉米是安全的评估结论。关于转基因食品致肿瘤的所有流言基本来源于此。关于转基因食品影响生育的说法就更加荒诞……相关文章有意篡改广西医科大学梁季鸿博士关于《广西在校大学生性健康调查报告》的结论,与并不存在的食用转基因玉米挂钩,得出上述耸人听闻的“结论”……英国人马克·莱纳斯在牛津农业会议上发表演讲称,很抱歉自己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帮助发动了反对转基因的运动,在妖魔化这项可以造福环境的重要技术选择的过程中出了力。

  2、反转纪录片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其对崔永元反转记录片使用“职业托儿”的质疑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腾讯视频中的《崔永元赴美国考察转基因食品情况》纪录片显示:崔永元在有机食品超市采访了一位女士,该人用英文称她在癌症晚期之后吃了一个月的有机食品和生食(rawfood)之后,癌症消失了。该视频的中文字幕仅译为有机食品,未翻译“rawfood”。

  (2)wordpress.com网站博客用户tectalcancermyass在其博客上发布英文博客,翻译后的内容为:“我是一个4级(晚期)直肠癌的幸存者(自2011年6月起癌症被治愈)……我确信我是由于吃了转基因食品才患上癌症的……我选择接受常规治疗,但是包括替代性治疗方案。我不再吃任何加工食品。我在一夜之间成为素食主义者……我为那些有兴趣追求健康生活改变的人提供辅导(通过网络电话方式)。一个小时的会谈建议捐助50美元。”“接受崔先生(中国的拉里.金)的采访:今天,我成为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崔永元采访的三位女士之一……他从北京来到美国,为了查明普通美国人是如何看待转基因食品的……”公证书中还有内容显示:有人向tectalcancermyass提出问题,问其是否在超市被崔永元采访过,tectalcancermyass明确表示,自己并非记录片中在超市被采访的女子,其是在朋友家中接受的采访。

  (四)关于“给孩子加个菜”项目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崔永元的团队说不用转基因食品,却使用“金龙鱼”油;说“肥肉下锅爆出油”,账单中却注明采购项目中含“猪油”,故其发表“崔永元找了一帮骗子搞慈善”的言论,不构成侵权。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搜狐微博用户“韦粲”在个人微博上称:“我是某给孩子加个菜某前方志愿者,对于加菜学校的食物,只要是标有‘转基因’等内容的,一律不用,谢谢你。”搜狐微博用户“杨淢”在其微博上称:“所有加菜学校流程几乎相同;猪肉煮熟捞出切片肥瘦分开,肥肉下锅爆出油后再加瘦肉及其他菜……这就是我说的用猪油。”崔永元在搜狐微博上称:“转发://@韦粲某给孩子加个菜某坚持透明公益,欢迎监督、批评、质疑和关注。”

  2、搜狐微博用户“川花小学”在其微博上载有“川花小学2012年‘给孩子加个菜’支出账单:12月份:(12月3日—12月5日)”的照片,照片显示账单中有“金龙鱼”字样。搜狐微博用户“高山小学”在其微博上载有“高山小学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25日加菜开支”的照片,照片显示账单中有“猪油”。

  (五)关于崔永元公益基金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自己对崔永元公益基金的质疑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不构成侵权。

  1、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刊登的《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红基会可以按照使用支出额的10%从崔永元基金中提取管理成本,用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在新浪网“文化·读书”栏目中载有《崔永元﹤口述历史﹥投资两亿元只为拼凑历史真相》一文,称:“迄今为止,口述历史已经投入了2亿元……”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登载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审计报告》显示:2007-2012年崔永元公益基金累计支出费用为20319559.99元,其中项目管理成本为1949549.53元。

  2、崔永元公益基金网公布了“爱飞翔第五期乡村教师培训项目执行费用明细”和“2012第六期爱飞翔-乡村教师培训项目支出总表”,显示第5期项目现金支出272377.68元,第6期项目现金捐赠支出333862.51元。第6期财务报告显示项目支出“乡村教师到京机票费用”1360元/人(长沙到北京机票1210元+燃油费100元+机场建设费50元),共110人,总计149600元。

  3、新浪博客用户“有所敬畏有所尊重”在博客上发布《请崔永元公益基金依法公布账目》一文,称“以下问题需要崔永元公益基金作出正式澄清:一、财务账目上的收入总额和官网公布的收入总额不符;二、财务账目和审计公报数据不符;三、乡村教师培训第五期公布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账目数据不符;四、乡村教师培训第六期公布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账目数据不符”。搜狐微博用户“春天迷”在微博上发文质疑:“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来京飞机票一共用了149600元……这些钱由23个单位个人和腾讯乐捐平台网友捐赠……机票是全价购买的……”

  4、崔永元公益基金网登载的《崔永元基金会项目培训报告》显示:“乡村教师体检”5018元/人,共110人,总计551980元,北京和睦家医院(社会物资及服务捐赠支出)……“乡村教师及志愿者帽子”399*0.5元/件,共210顶……中国服饰控股有限公司(社会物资及服务捐赠支出,为本期活动提供统一服装,市场价格打五折)。

  5、崔永元公益基金网“基金介绍”栏目显示:“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非营利或盈利不分配的组织,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定并授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项目执行机构。”而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显示,该公司是营利性公司。

  对于上述证据,崔永元解释称:全价机票、体检费等问题是方是民不了解基金和账目运作的规律和方法,相关支出都是通过募捐的方式由服务的提供者捐赠的,采用的账目处理方法是用标准价计价折算处理。

  (六)关于中美电影节获奖是否存在交易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其在微博中对崔永元获奖存在交易的质疑有一定事实依据,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方是民在其和讯博客上发文称:“崔永元是在2009年10月30日在洛杉矶获得这个‘国际大奖’的。半个月后,11月15日,央视播出的那期《小崔说事》叫《美国往事》,由崔永元采访苏彦韬,请他和央视观众分享‘创业的艰辛’。《小崔说事》并非直播,从录制到播出要有一段时间,不知是崔永元获奖后拿着奖状、带着苏彦韬回北京赶录了一期《小崔说事》,还是在获奖前夕先和苏彦韬录了一期《小崔说事》再跟着苏彦韬去洛杉矶领奖?不管怎样,崔永元获得苏彦韬颁发的‘国际大奖’,与苏彦韬上《小崔说事》为自己打广告,二者日期如此接近,很难让人相信二者之间不存在交易。对了,2007年,崔永元获得第五届‘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难怪‘德艺双馨’现在成了骂人的话。”

  2、中美电影节网站“关于我们”栏目显示:“中美电影节由美国鹰龙传媒公司EDIMediaInc.创办及主办至今。”央视网娱乐频道登载的《2009中美电影节组委会组织结构图》显示,苏彦韬担任主席。

  3、崔永元公益基金会网站“电影传奇”栏目显示:《电影传奇》于2009年获中美电影节金天使大奖。中国网报道崔永元获得“2009中美电影节杰出贡献奖”。

  4、“央视网视频﹥小崔说事﹥美国往事”栏目登载的视频节目显示,2009年11月15日中央电视台“小崔说事”栏目播出“美国往事”节目,崔永元在节目中采访苏彦韬谈其在美国创业的经历。

  (七)关于是否“为有机食品代言”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其对崔永元代言有机食品的质疑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21CN生活网载有《麦美兹有机奶粉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崔永元受邀出席》一文,文中称崔永元出席了该发布会,并有相关照片。

  2、方是民在其新浪博客上发文称:“显然,和国外许多反转控一样,崔永元、陈一文等人反对转基因食品,是为了推销有机食品。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根据这些言论就断言崔永元是在为有机食品商代言、站台,则未免太轻率。崔永元质问:‘你要说我给哪个有机农业做代言,那把证据拿出来,有证据大家都没话可说。’那我们就来摆摆证据。”之后,方是民引用了《麦美兹有机奶粉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崔永元受邀出席》的报道内容。

  (八)关于崔永元学术资质和学术道德问题

  方是民表示崔永元并未取得教师资质,却说去传媒大学当教师,因此其发表该学校聘用崔永元担任教师是学术腐败的观点、提出对崔永元学术资质和学术道德的质疑有一定依据,不构成侵权。崔永元未向法庭提供其教师资格证书,其现为中国传媒大学高级编辑。

  (九)其他内容的微博言论

  对自己发布微博中的其他内容,如“难道是某人动用关系屏蔽了我的微博,然后造谣说我删微博?”等,方是民未提供相应证据,但主张相关微博是其个人真实的感受、意见或是转发、转引他人的微博,指称崔永元的相关词语符合网络语言的特点,不构成侵权。对于“试图对我搞政治迫害”、“讨教拉黑删帖雇水军等高科技手段”等微博语句,方是民发表的完整版微博中,有其得出相关观点的背景、线索和相关网络截图。

  四、双方的诉讼支出

  方是民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660元。崔永元为本案支出律师费75000元、公证费72310元、律师住宿费2313元、律师交通费10013元。

  五、法院不予认证的证据

  1、崔永元提交的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美国环保署网页、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网页、美国纽约时报、美国公共广播电台、美国华盛顿邮报等网站的网页内容等均系英文,未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方是民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证。崔永元提交的中国网网页《中国农科院研究员:转基因作物能抗虫、增产是骗人的》、“pentax的博客”、“卫星天线博客”网页打印件等,未经公证,方是民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证。

  2、方是民提交的新京报、senseaboutscience.org、afce.com、新语丝、广州日报、中国经营报、龙源期刊网、人民网、文汇报、南风窗、北京晨报、读览天下、图书馆报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崔永元主张相关网页无法打开,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证。方是民提交的新华网网页《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简介、《转基因植物和世界农业》等10篇文章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认证。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奖杯、奖状、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聘用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本案中,方是民、崔永元均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各自发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因此法院在认定具体微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结合本案中被控侵权微博和在案证据,法院具体分析、综合判断如下:

  一、针对具体微博的侵权分析

  1、不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之类的问题,一直存在科学研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争议,并因关涉公共健康安全问题而引发公众广泛的讨论。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有关科学、学术、产业政策上真理的求得,要在科学研究领域通过科学、真实、严密的实验、分析和论证来解决,而不能依靠大众舆论或司法裁决来替代科学研究给出答案。但鉴于双方讨论的话题并非单纯的科学问题,还涉及公众知情选择权、食品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为避免窒息对有关公共议题的讨论,并在争论中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法院认为人人可以就此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但即使一方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科学真理,也不能剥夺对方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对双方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之类的言论,虽然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在附件1中,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虽然对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语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使用“骂街”、“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等用语,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鉴于崔永元的公众人物身份、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崔永元参加某有机乳品新闻发布会,并不表明其确实与该乳品之间存在“代言”关系,但公众人物出席商业活动,确有可能被人理解为表态支持,也不排除有偿出席的可能性。公众人物既然参加商业活动,就应当容忍他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质疑。方是民指称崔永元“代言有机奶”,虽证据不足,但亦非毫无根据,评论纵有不当,崔永元亦应予以容忍。因此,法院认为方是民的上述言论用语未侵犯崔永元的名誉权。

  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以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微博用户在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证明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引述事实、进行评论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未对事实进行捏造、歪曲、夸大,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一般即可免责。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可信的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亦未明显偏离其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指称方是民“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等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无学术资质”、“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攻击他人的家属”等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微博上下文、所附来源、图片等综合分析,属于方是民主观上的“确信真实”,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对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而仍然引用、转发的,构成侵权。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如附件1的第10条微博,系崔永元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发布的微博,鉴于方是民的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该微博内容并非显而易见的侵权言论,崔永元也提供了一些其基于信赖而引用该微博的证据,故法院认为崔永元的该引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又如附件2中方是民转引“平衡与对称”、“北山南人”的微博言论,其中虽有“荡悠悠,把那点德行消耗”、“加紧造谣”、“加菜尽肥肉,基金不透明”等语句,但相关微博采用戏填诗词的戏谑表达方式,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鉴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法院认定方是民的转引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此外,附件2第64条微博提到的“一个是杂交的奇葩”并非指称崔永元,崔永元不能据以主张侵权。

  2、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

  微博言论具有简短、随意、情绪宣泄色彩浓的特点,但微博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也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黑到家了”等,均没有证据支持或依据明显不足。方是民在发表有关转基因食品、瘦肉精等科普问题的言论时,均给出了其意见的依据或出处,即使错误,也属个人学术意见的正常表达。崔永元如有不同意见,可据理反驳,即使方是民的观点不受欢迎或者错误,只要有相对合理可信的依据、理由,仍不能随意指称对方“坑蒙拐骗”、“网络畸骗”等。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亦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有人在博客上称其吃转基因食品患癌症后成为素食主义者、与人会谈建议每小时捐赠50美元并接受了崔永元采访,但并未证明该人与纪录片中在超市接受崔永元采访者系同一人。因两人身份、经历存在相似之处,方是民可提出质疑,但其以肯定语气断言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显然依据不足,且其提交的公证书中也有该女士表示并非在超市受访者的内容,法院认为其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永元中美电影节获奖,与中央电视台播出崔永元采访苏彦韬的节目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方是民也可提出质疑,但方是民以肯定语气断言这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实质是指称崔永元的这个荣誉是利用央视主持人的便利进行交易获取的,其事实依据明显不足。中国红十字会网站刊登的《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红基会可以按照使用支出额的10%从崔永元基金中提取管理成本,用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上述规定明文记载提取管理成本的主体是红基会而非崔永元。方是民既然提到了10%的比例,应是看过以上规定,但其明知提取管理成本的主体是红基会,仍发言称“根据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并表示“忽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系在暗示、误导公众得出崔永元个人提取管理费谋取私利的印象,这种提取管理费主体上的移花接木显属故意歪曲表述,意图损害崔永元的名誉,构成侵权。

  应特别指出的是,崔永元、方是民均为公众人物,本应注意在微博这样的公开场合发言礼貌、节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产生不良示范作用,但其微博中却均有一定数量的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称方是民是“肘子”、“拽着它溜达”、“流氓肘子”等,侮辱、贬低了方是民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崔永元在微博中均指称方是民为“肘子”,综合上下文的语气、内容等进行整体分析,该“肘子”并非善意、开玩笑的“舟子”同音昵称,而应属于具有引申意义的恶意侮辱。方是民的部分言论、言行即使存在不妥之处,也并不能构成崔永元公开侮辱方是民人格尊严的充分理由。同理,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二、对言论侵权性质的总体认定

  虽然在前述具体微博的认定部分,法院出于为涉及公共议题、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并未认定某些微博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整体分析崔永元、方是民各自发表的系列微博的内容,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某些具体言论的用语、语气,某些事实陈述与实际情况的较大差异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公共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因此,不能以部分微博尚属于合理质疑、批评和意见表达的范畴,而否定二人主观上均产生了侮辱、贬损对方名誉的概括恶意。抛开具体哪条微博言论侵权、是否存在处于侵权“灰色地带”的微博等细枝末节的争议,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在整体判断、具体分析的前提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以判决书列明的附件1、2中的具体微博编号为准。

  本案中,崔永元、方是民均为公众人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本案发生在二人因转基因问题产生分歧的背景下,崔永元提出对方是民“挺转言论”的质疑,而方是民则质疑崔永元的科学素养和发言资质,之后双方的争议升级、演变为人身攻击。法院认为,对涉及科学、食品安全等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因此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让思想和意见经历争鸣、质疑、说服、达成共识等竞争考验,最终决定真理在谁的手中,而不应强迫对方必须接受自己的观点,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方是民、崔永元在讨论过程中,不是将精力放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上,而是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在损害对方名誉的同时,造成自身公众形象的降低,这种结果让人惋惜。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秉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而非任由情绪宣泄、图一时痛快伤人害己,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而非为网民树立负面“榜样”。

  三、法律责任

  崔永元、方是民的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各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崔永元、方是民均应删除其侵权微博言论,具体范围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为限。对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崔永元、方是民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言论发生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特别是考虑二人的公众人物身份,相关言论造成的影响早已超出其个人微博的辐射范围而达到为大多数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综合考虑双方所发布侵权微博的内容,法院认为仅采用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并不足以弥补对方所受伤害,对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各自的侵权情节予以酌定。办理公证、聘请律师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网络取证和维权所必要的手段,双方均应负担对方所支出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但方是民主张的律师费、崔永元主张的公证费和律师费数额过高,法院将综合考虑本案中进行公证的必要性、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对其合理支出予以酌定,不再全部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删除侵权微博,具体包括本判决书附件1中编号1-9、11-24的微博;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删除侵权微博,具体包括本判决附件2中编号为第9、15-18、23、30、33、37、48-49、54、58、63的腾讯微博,以及对应内容的搜狐微博;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向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以上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崔永元负担,其中在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的声明应持续保留二十四小时);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向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以上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方是民负担,其中在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的声明应持续保留二十四小时);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元;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的其他反诉请求。如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零八元(方是民预交),由原告方是民负担七百零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崔永元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崔永元预交),由反诉原告崔永元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方是民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原审法院判决后,方是民、崔永元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方是民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依法改判附件1中的微博内容均构成侵权,崔永元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并驳回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没有平等公平适用法律,对于双方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方是民的微博或是对崔永元侮辱、诽谤言论的正常合理的还击,或是对崔永元的调侃揶揄,不存在侵权故意,另一方面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对相关事件进行合理质疑和批评,不存在侵权情形。按照原审判决确立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原则,方是民涉案的14条微博内容均不构成侵权,崔永元的涉案微博均应构成侵权;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崔永元提供的证据引述不准确、断章取义且没有对方是民所提供的对抗性证据进行全面分析;3、方是民现在无法进行相关删除操作,原审判决部分内容无法执行,且判决崔永元赔偿的金额过低,不能抚慰方是民的精神损害,也不能弥补方是民实际诉讼开支。

  崔永元答辩称:崔永元涉案微博均不构成侵权,方是民要求确认涉案微博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崔永元的微博内容均有事实依据,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质疑和批评,不具有侵犯其名誉权的主观恶意也未给方是民造成名誉上的损害,因此不构成侵权。

  崔永元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五、六、八项,依法改判驳回方是民的全部本诉请求,支持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诉理由:1、崔永元发布的涉诉微博均具有充分的依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质疑、驳斥方是民的不当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公众对网络用语的接受度较高,崔永元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原审判决认定崔永元发布的微博部分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方是民的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的内容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方是民答辩称:本案的纷争完全是崔永元在先的不当言论引起的,其不当言论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且方是民社会评价的高低不能成为崔永元进行侮辱诽谤的理由。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方是民往往是不得不进行的后续反击,方是民的微博言论并无主观恶意,崔永元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二审审理期间,崔永元向本院提交:1、新浪微博“烹肘”账户发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回执单微博截图,证明崔永元说方是民“黑基金黑到家了”的陈述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2、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申请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白沙派出所调查核实有关徐宥箴向派出所报案安保基金涉嫌诈骗一案的相关情况。方是民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同意崔永元的调取证据申请,认为其证明目的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方是民向本院提交徐宥箴的微博截图及网页公证书,证明徐宥箴的举报不可信。崔永元不认可微博截图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对网页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因司法机关未对安保基金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故崔永元、方是民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主张,崔永元提交之证据不能成为其在2014年以确定性的表达方式发表“黑基金”言论的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双方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纳,对崔永元的调取证据申请亦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问题:一、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二、原审判决对于侵权微博的具体认定是否适当。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针对崔永元上诉认为其所发布的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纠纷虽是由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论所引发,但是借公共议题的名义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没有任何正当性。崔永元在其微博中使用“公开无耻,天生下流”、“流氓肘子”、“人渣”等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辱骂方是民,或是夸大、歪曲事实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都黑到家了”均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构成侵权。

  网络语言确实比较随意和不规范,但是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面对网络环境的现实情况,公众人物更应当提升自身的言行标准,而不是“随波逐流”。崔永元称方是民为“肘子”并非善意,其以该用语是网络公认对方是民的俗称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崔永元在其微博中使用的侮辱性词语,即便是接受度较高的网络环境,也依然超越了就事论事的理性基调,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社会评价的高低显然不能以部分人的好恶作为判断标准。方是民的言行纵然曾引起过较大争议,甚至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其人格尊严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崔永元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对方是民人格作出的概括的否定性评价,更不能成为对方是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的依据,因此崔永元关于其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方是民上诉认为其所发布的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认为,对他人不当言论进行回击仍然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系”,更不能将回击者地位视为当然的“庇护伞”。具体到本案,如在附件2中的第63条微博,确系崔永元率先使用了“坑蒙拐骗”、“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等用语,原审判决认定该微博言论构成侵权是正确的。方是民在对该侵权言论进行回应时,同样使用了“坑蒙拐骗”、“脸皮奇厚”的用语,综合上下文的语气、内容进行整体分析,方是民也是借这些用语对崔永元进行人身攻击,同样构成侵权。

  网络用语纵使率性随意,也不能超出法律底线。方是民主张系调侃揶揄的语句,如“诽谤成瘾”、“造谣成性”、“疯狗”等已明显超出调侃揶揄的程度,是对崔永元的恶意侮辱。此外,在对公共话题进行评论时,纵使对质疑批评的言论宽容度有所放松,质疑批评者仍应秉持主观善意,依据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本案中,方是民恶意歪曲事实、断章取义,使用“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忽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的表述,实际是在误导公众得出崔永元存在利益交换、谋取私利的判断,其言论本身已经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构成侵权。

  综上,方是民与崔永元上诉认为其所发布的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在上诉中均提出原审判决在认定侵权微博时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微博言论由于受到字数限制加之网络用语随意率性的特点,其言论所要传达的真实含义往往无法通过片面理解个别字句加以明确,言论之间的差异亦不宜简单通过字句类比作出判断。因此,在判断微博言论的表达是否构成侵权时,言论所表述的真实意义不能专由某个词语加以确定,而应纵观微博全文,综合考虑上下文语境、言论关涉的话题领域、发言人主观目的及身份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到本案,崔永元在微博中使用“肘子就是个骗子,灭了骗子才能科普”的言论已经超出公共议题的探讨和质疑范畴,是其纯粹主观的对方是民的评价和定性,是对方是民人格尊严的恶意贬低。方是民虽然在其微博中使用“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用谣言、谎言来妖魔化转基因技术”、“撒谎欺骗中国公众,妨碍中国推广国产转基因作物”等语句,但纵观完整微博内容,方是民是基于公共议题的讨论而进行的指责和批评,即使尖酸刻薄、不留情面,仍属于法律要求公众人物应当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因此不构成侵权。然而,方是民在其微博中攻击崔永元“造谣成性、诽谤成瘾”、“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等言论虽然同样涉及“造谣”、“说谎”的词语,但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另外,如附件1第10条崔永元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发布的微博,原审判决考虑到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未认定侵权,基于同样的标准,方是民转引“平衡与对称”、“北山南人”的微博言论也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纵观本案纠纷的背景及双方涉案微博的具体内容,原审判决基于其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原则,对双方的侵权微博作出具体认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适当的,方是民、崔永元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双方受到的精神损害与负担的诉讼合理支出,判决双方赔偿的数额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删除侵权微博是方是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方是民删除侵权微博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并非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公众人物对公共议题之科学理性的讨论,为社会所提倡,亦为法律所保护,一旦转变为互相谩骂和恶意的人身攻击,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更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对侵权微博作出认定并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五十元,由方是民负担七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崔永元负担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张琦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雅璠

书记员 杜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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