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书

只发送了几张照片,我怎么成间谍了?

   
2018-09-19阅读(0

近日一则有关台湾间谍到大陆,策反一部分人为其提供相关情报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其手段已从传统的潜伏窃取逐渐转变为电子信息窃取,或者就像报道中所称的,策反一部分在我国军工等国家要害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在这些人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就成了敌对分子的帮凶。


近年来随着我国军事技术、经济实力、科研能力的不断升高,西方国家或者我国的敌对势力,他们开始逐步地在我国相关情报信息上做文章,进而有朝一日对我国乃至中华民族实施毁灭性打击。


其中何为间谍罪我国刑法第111条规定的已经非常清楚,其实间谍就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所谓间谍组织,通常指外国政府或敌对势力设立的,以收集我国情报为主,有时也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无论是间谍还是间谍组织,他们都在从事着收集、刺探、窃取我国相关国家安全的情报,他们还会为敌人指示轰击我方目标,采取各种方式向敌人指明其所要轰炸或者攻击我方目标的具体位置、特征等,以此为敌人提供方便。


近日沈阳市国家安全局发布了两起“台湾间谍案”就是非常特殊的案例,过去一些外国间谍基本都是采取潜伏模式对我国的军工、经济、科研等等领域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然后交到他们的上级部门,以便于他们的本国政府针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相关技术制定相关对策。而这两则案例明显区别于传统的间谍潜伏模式。


目前这两则案例都是通过网络信息往来的手段进行窃取,其中一则是通过色诱的方式来完成的,该案中当事人胡某与台湾女间谍是通过腾讯qq认识的,随后在台湾女间谍的与胡某确立了所谓的“恋爱”关系之后,胡某顶不住来自该间谍花言巧语以及色情迷惑的情况下,胡某将自己在沈阳一家大型军工企业工作的信息告诉了该名间谍。


随后胡某在该间谍对他的嘘寒问暖和近乎崇拜的称赞中,胡某也对她渐渐地产生了依赖心理,如此的放纵导致了胡某向对方间谍通过网络发送情报照片1千多张,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两项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胡某仅获得了八千多元的酬劳。然而在胡某被抓获的时候还依然沉醉在与该间谍的谈婚论嫁的虚幻之中,还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博得对方的欢心。


其中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本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各密级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其中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胡某在国家机密尚未解密的情况下,向外透露相关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该案中胡某被抓后根据该解释胡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和国家秘密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通过网络进行窃取国家秘密较之电子信息诈骗更加危险,因为间谍所从事的行业以及策反对象或者所使用的手段更为高明、隐蔽,他们所针对的对象大多是我国国内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目的一旦得逞后果将不堪设想。这要比我们曾经见到的电子信息诈骗的危害程度不知要高出许多倍,或者他们的策反对象一旦对他们忠心耿耿,我们的国家安全将会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除了沈阳安全局破获的胡某案之外还有一则案例更加引人深思。


从2012年10月开始,在沈阳市某高校的图书馆里,经常有一名姓陈的研究生借阅《飞机设计》《航空发动机》《航空工程》等航空航天类杂志,将其中的部分文章用手机或数码相机拍照,然后将这些照片传送给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曾经陈同学经成都某军工企业工作的老同学张某介绍,在网络上认识了张的朋友“S”。“S”自称系台湾某公司人员,因公司拓展航空航天领域业务需要,想找一些飞机方面的资料,请陈同学帮忙并承诺报酬丰厚。陈同学考虑到和张某上学时关系很好又有钱赚然后就答应了。


刚开始只是陈某一人从事间谍活动,后来他还把自己一些在北京、南京等院校相同专业的同学介绍给台湾间谍。在台湾间谍的指挥下,陈某和他的同学定期去校图书馆借阅最新的航空航天杂志资料,拍照后进行发送。台谍看到陈某绩效较好,不但先后向其汇寄间谍经费共计人民币13000多元,还邀请其赴台湾旅游,并接受“公司”培训,所有费用都由台湾“公司”报销。在陈同学毕业前台谍人员还指挥其毕业后积极向沈飞、成飞等我重要军工企业应聘,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后果将不堪设想。


该案中虽然没有披露陈同学的涉密等级,但是陈同学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司法解释》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所规定的情报也就是向间谍人员所搜集的相关信息,陈同学为台间谍搜集了大量有关航空航天的相关材料,虽然属于情节较轻可也为国家造成了孰轻孰重的损失,陈同学的行为还是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的。


李某2014年5月到宜昌市做木匠,通过微信中的“附近的人”功能搜到了他,加为好友后对方自称姓汪在杂志社工作,他告诉李某只要到机场把附近拍一下或拍飞机,就给300块钱的活动费。李某开始不确信,但随后对方逐步取得李某的信任之后,李某开始正式与汪某合作,每月汪某支付2000元工资,李某负责把飞机照片传给对方。一段时间后李某提高要价对方爽快地将他的工资涨到3000元,还不停地通过微信嘘寒问暖,这让李某备受感动。


随着报酬上涨和频繁交流,李某也打消了心中的疑虑,开始尽心为对方工作。对方也不断提高照片拍摄的要求,从最初单纯的飞机照片提高到必须拍清飞机的编号,记录飞机的起飞时间和频次。据宜昌市国家安全局侦察员介绍,微信上“搜索附近的人”功能,能够让使用者搜索到自己所在地理位置几公里以内的人,李某最初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与对方建立起联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时这名境外间谍就在我国境内。据悉,境外间谍下载了一个APP(智能手机应用程序),通过虚拟微信地址,然后通过“附近的人”搜索到当地群众,千里之外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就能与境内人员建立联系。2014年10月到12月,李某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发送军用飞机起降照片1000多张,收取对方支付的报酬1.2万余元,经鉴定,其中部分文字图片资料有6份属于国家秘密级情报。


根据我国《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司法解释》,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清楚对方身份的情况下,盲目的为了一点点蝇头小利而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致使国家蒙受了许多损失。当然李某的行为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如果说电子信息诈骗损失的是个人的财产,那么类似利用网络电子信息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更有利于国外间谍组织渗透进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使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外来势力的侵扰,也是我们每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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