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2016年度报告(2017年第1期,法宝总第6期)

   
2017-04-01阅读(9822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十五批共计77例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六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如何受到广泛关注。本报告拟从裁判文书的角度出发,针对这77例指导性案例,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在简单介绍指导性案例概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其在发布及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止2016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5批77例指导性案例,经研究人员分析裁判文书发现,这些指导性案例中已有部分案例被司法实践应用。根据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型,即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1]。由于不确定性援引多为裁判者表述不严谨导致的,为了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本报告仅以确定性援引为基础展开调研和分析。

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37例,尚未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40例,与去年同期相比,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加了9例,即同比增长率约为32%。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549例。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193次;这些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及江苏省等地区,且以中级法院和终审程序为主,另外,在这549例应用案例中,民事案件数量最多,共有483例;其次为行政案件,共有51例;数量最少的是刑事案件,共有15例。

为了对确定性援引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本报告对应用案例的具体类型做了进一步区分,即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将其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2],其中,明示援引[3]共涉及190例,包括141例法官主动援引和49例法官被动援引;隐性援引[4]共涉及351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5],该类援引共涉及8例。包括1例超前援引和3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

引言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十五批共计77例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六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如何受到广泛关注。本报告拟从裁判文书的角度出发,针对这77例指导性案例,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在简单介绍指导性案例概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其在发布及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指导性案例概况

(一)指导性案例的界定

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审判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6]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7]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均应由七个部分组成: 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部分。对于这部分内容,发布者并不是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照搬,而是通过重新梳理对其所作的提炼和总结,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指导性案例的特征

通过上文对指导性案例的含义及编写结构的简单说明,本报告将指导性案例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布主体一元化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8],又被称为创制主体,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机构。从理论上看,为了维护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实行一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从实践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据此,在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统一于最高人民法院,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不享有此项权力。

2.来源途径多元化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实行推荐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及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高级人民法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二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并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9]

3.参照效力具有强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因此,对于此处的“应当参照”应理解为必须参照,即在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同或类似时,必须要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

4.发布形式具有公告性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应当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发布。目前,公告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三种,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5.援引方式具有规范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可知,指导性案例只能作为裁判理由予以引述,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予以援引,而且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时,应当注明其编号和裁判要点。另外,非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案件承办人员亦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理由第7项规定: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另外还规定: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10]

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截至2016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了十五批共77例指导性案例。本报告将针对这77例指导性案例,从不同的角度,通过图表对比的方式,对其发布规律和特点作如下分析:

(一)发布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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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不固定

最高院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最早审结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999年4月,最新审结的案例在2016年1月;目前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审结时间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数量高达66例,占指导性案例总量的86%;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发布指导性案例,但发布批次在1-4批不等,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1月、4月、5月、6月,下半年集中在9月、11月和12月,全年仅在2月、3月和10月这三个月份没有发布。

2.审结时间与发布时间间隔多在五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日期与发布时间二者间隔在5年之内的案例数量高达68例,占指导性案例总量的88%。间隔时间达十年以上案例仅有三个,即指导案例38号、41号和52号。其中,第九批中的指导案例38号,是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日期最早的一个案例,其审结日期为1999年4月,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审结日期与发布时间二者间隔长达15年多。间隔时间在一年之内的仅有8例案例,其中有三个案例的发布时间和审结时间的间隔仅7个月左右,分别是指导案例4号、24号和61号。

3.发布频率不固定但发布数量明显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除2011年年底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为4例外,2012年、2013年和2015年各发布两批,分别于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批,发布的案例数量分别为8例、10例和12例;而在2014年和2016年各发布四批,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发布了两批,发布的案例数量分别为22例和21例。未来发布批次及单批次发布数量仍有上升的可能。

(二)发布特点

1.案由以民事类居多,且合同纠纷所占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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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及执行类。其中,民事类共有30例,所占的比例最大,高达39%;具体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11类案由,其中合同纠纷最多,共14例。刑事类有14例,占18%;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案由。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第十五批中的指导案例71号是最高院发布的首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指导性案例。行政类有14例,占18%;具体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7类案由;知识产权案件10例,占13%;具体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另外,执行类案件6例,占8%;国家赔偿类案件仅3例,占4%。

2.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指引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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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包括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两种。根据图3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共有69例,所占比例为90%,而涉及程序问题的仅有8例,占10%。其中,6例为民事诉讼程序问题;2个为行政诉讼程序问题;对于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目尚无指导性案例。

3.关键词以法律通用词汇居多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均应由七个部分组成: 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其中“关键词”空一行放在标题之后、裁判要点之前,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不超过7个,关键词之间空1个字。

表1 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出现次数

数量

具体关键词

36次

1个

民事

13次

1个

刑事

9次

1个

民事诉讼

8次

1个

行政诉讼

6次

2个

不正当竞争;行政

4次

2个

执行复议;受案范围

3次

2个

国家赔偿;行政处罚

2次

17个

刑事赔偿;故意杀人罪;金融借款合同;举证责任;恶意串通;法律效力;高等学校;告知义务;工伤认定;连带责任;买卖合同;侵权对比;死刑缓期执行;违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商标权;限制减刑

1次

198个

消防验收;协助履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违约行为;委托拍卖;未成年人犯罪;未遂;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无罪逮捕;诉讼时效;贪污罪;坦白悔罪;套牌;特定化;特有包装、装潢;听证程序;外来原因;网络服务;网络申请;危险驾驶罪;行政协议;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虚假诉讼;虚假宣传;学术自治;学位授予;盐业管理;业主共有权;一切险;移交占有;易地建设费;优先受偿权;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有效期限;逾期答复;原告资格;援引法定刑;再审期间;责任;责任认定;诈骗;正当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知名商品;知识产权;执行;清偿债务;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权利承受人;权利滥用;缺陷性特征;确认合同无效;人防;人格混同;人工授精;擅用他人企业名称;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商标侵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通用名称;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审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十倍赔偿;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适用法律错误;收益权质押;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民间矛盾引发;临时保护期;受贿罪;受理;数额犯;司法赔偿;司法审查;司法审查范围;拍卖无效;赔偿责任;批复;骗取土地使用权;欺诈;企业借贷;起算点;起算时间;强制医疗;抢劫罪;亲属协助抓捕;侵害;工作场所;工作过失;工作原因;公司僵局;公司解散;公司决议撤销;公司清算义务;股权转让;防空地下室;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发还赃物;发明专利权;法定义务;财产保险合同;财产返还;撤回上诉;诚信原则;程序性行政行为;出质登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错误执行;单方解除;到期债权;盗窃;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电信服务合同;毒害性物质;“合办”公司受贿;颁发证书;保护范围;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备案结果通知;别除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抗诉;捆绑销售;劳动合同;老字号;累犯;离婚;离婚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信息网络;连带清偿责任;禁止令;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精神损害赔偿;竞争关系;居间合同;举报答复;关联公司;管辖;管辖异议;规章参照;过错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海事;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诉讼;航班延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合同解除;合同解释;合同诈骗;合意违反航行规则;和解;后续行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婚恋纠纷引发;婚生子女;机动车交通事故;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术语;既遂;继承;家用汽车;交通事故;借款合同;金钱质押;刑事诉讼;刑事追缴;行使期限;行政确认;执行管辖;执行回转;执行异议之诉;职务便利;质权实现;终结审查;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专项维修资金;追逐竞驶;最高额担保等。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共有225个关键词。其中累计出现次数较多的是“民事”、“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概括性的法律通用词汇,能够突出个案核心内容及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的词汇反而出现的次数较少。

4.案例来源以最高院及苏沪浙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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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院及16个省市。其中,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占绝对优势,共计18例;其次为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分别12例、11例及7例;有2-5例指导性案例的有6个省份,分别为四川省、北京市、山东省、天津市、安徽省和江西省;而福建省、重庆市、广东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这七个省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少,均仅涉及1例案例。

5.审理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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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类,其中,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占绝大部分,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仅有1例。在我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22例,约占29%;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数量相差无几,依次为17例、19例及18例。

6.诉讼程序以二审案件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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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6可以看出,在77例指导性案例中,诉讼程序为二审的案件共41例,占的比例最大,达到58%;其次为一审程序的案件,共有17例,占22%;而适用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件占的比例相对较小,分别为13%、5%、4%。另外,在2016年公布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63号,首次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本文中将其归于其他程序。                                                   

7.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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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判决书的比例最高,达72%;其次为裁定书,占22%;然后是决定书,约占5%;而执督复函所占的比例最小,且仅有一篇。

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为了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报告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作为研究对象,在2300多万裁判文书中,利用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词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旨在对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进行数据统计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具体应用的规律和特点。

(一)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来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近一半

表2 指导性案例整体应用情况

应用情况

应用数量

指导案例编号

已被应用

37

1-13号,15号,17-19号,22-26号,29号,31号,33号,34号,38号,40号,41号,45-47号,53号,54号,57号,60号,61号

未被应用

40

14号,16号, 20号,21号,27号,28号, 30号, 32号, 35号,36号, 37号,39号,42-44号, 48-52号, 55号, 56号, 58号,59号,62 -77号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十五批77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37例,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40例,各自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8%和52%。

2.个案应用上,仅有4例指导性案例应用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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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7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7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共计549例应用案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指导案例24号应用频率最高,共193次。其次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15号、23号、9号应用较多,分布为55次、43次、35次。另外累计应用10次以上30次以下的有11例指导性案例,分别是1号、8号、34号、54号、22号、5号、25号、19号、17号、41号、13号。还有22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在6次以下,应用次数较少。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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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援引的方式上来看,主要有三种: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190例,约占35%,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141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49例;隐性援引共涉及351例,约占64%,另外,法官评析援引是一种特殊的援引方式,共涉及8例,仅占1%。包括1例超前援引和3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评析援引。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在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37例指导性案例中,属于民事案由的指导案例有16例,刑事案由6例,行政案由8例,知识产权案由4例,执行类3例。国家赔偿类案由尚未发现应用案例。

(1)指导性案例往往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中

经统计,已被应用的37例指导性案例有31例被应用于案由相关的案例,其中在指导案例24号的193例应用案件中,应用案由相同的有170例,所占比例为88%。

(2)指导性案例可以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中

已被应用的37例指导性案例仅有6例被应用于不同的案由,虽然二者案由不同但是争议焦点或者案件关键案情存在着相似性。例如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该裁判要点在司法实践中还常被法官或当事人应用于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等类案件中。其中,应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法官适用的裁判规则均为“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应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的案件,其与24号指导性案例相似点在于,引发该保险合同纠纷的基础案情与24号指导性案例相似,均为交通事故引发的事故责任或赔偿纠纷。另外,运输合同纠纷虽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完全一致,但是其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交叉,均涉及交通运输问题。

2.应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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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不受其来源地域的限制

尽管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以东部或经济发达地区为主,但是其应用案例的地域却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甘肃省、广西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宁夏、青海省、新疆、陕西省、河北省、海南省、云南省、山西省和贵州省等十四个省市,虽然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是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指导性案例。

(2)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浙鲁苏豫等地区

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院及广东等16个省市,而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共涉及最高院及浙江等30个省市,且二者并不完全重合。其中,应用率最高的省为广东省和浙江省;其次为山东省和江苏省;然后依次为河南省、上海市、四川省、湖北省、安徽省和辽宁省,其余省份应用案例较低。

(3)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更注重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在应用案例超过15例的10个省市中,除辽宁省外,其他9个省市均曾遴选出过指导性案例。可见在审判实践中,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省市更加注重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3.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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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法院比专门法院更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主要是普通法院,共计547例,专门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较少,仅有2例。

(2)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

根据图11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其应用率分别为34%和57%。 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挥得相对好一些。但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应用率分别8%和1%。专门人民法院应用的数量不到1%。

(3)最高院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有18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仅有5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7个案例中。应用较少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由最高院审理的案件普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4.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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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案例所涉及审理程序的案件居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程序比应用案例涉及的程序更丰富,其中督促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均没有应用案例,应用案例涉及的程序主要包括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类,其中,适用审理程序的案件有515例,而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件仅33例。

(2)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以二审为主

如图12显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是应用案例,其审理程序均主要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的诉讼程序中二审居多,共41例。而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也以二审为主,共计 298例,占54%。

5.终审结果

最高院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51例。在549例应用案例中,其中涉及到终审的包括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32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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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均以二审维持原判居多

经统计,涉及二审及再审程序的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约占51%,二审改判的约占17%。再审维持原判及再审改判的各占6%,另外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占14%。另外发回重审的占4%。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约占81%,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约占9%;二审改判的约占6%;再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约占2%,再审改判的案件仅占1%。可见,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应用案例中维持原判的比例更高,二审或者再审改判的比例更小。

(2)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的较多

在指导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1号、4号、8号、12号、46号、49号、52号、72号等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故意杀人、公司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从这些指导性案例来源的地域来看,主要分布在最高院、江苏省及山东省等地。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1号、8号、9号、15号、23号、61号等。这些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以合同纠纷为主,尤其是买卖合同纠纷居多。从地域分布上来看,这些改判的案件主要分布在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及河南省等地。与指导性案例的改判案例分布地域相比,应用案例中改判案例分布上更广泛一些。

(三)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首次应用时间

首次应用时间,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后,该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第一次被援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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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被司法实践援引的37例指导性案例中,除了1号、8号、12号和38号的应用情况之外,其他33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根据图15所示,每个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30个月不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号指导案例,其发布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2年1月5日,前后间隔仅16天的时间。另外间隔较短的还有第41号、57号、61号指导案例,其首次应用时间距离发布时间的间隔依次为:27天、50天、57天。

2.应用主体

应用主体,是指在诉讼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人,主要包括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

(1)应用主体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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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非常广泛,具体包括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其中上诉人和法官应用比例最高,约各占28%;其次为原告,所占比例为16%;再次为被上诉人、被告、申请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2%、6%、5%;而公诉人、辩护人和被申请人引用所占比例很少。

(2)法官主动引用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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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官而言,指导性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其审判提供参考,在实践中,法官主动引用指导性案例的,其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决。经统计,在法官主动援引的141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23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24号指导性案例,共计84次;其次是34号和15号指导性案例,分别为15次、9次。其他20例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数均在5次以下,应用较少。

(3)当事人引用指导性案例频率最高,形式最丰富

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在审判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总体比例约73%),这里所谓的当事人,既包括审理程序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因此,其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形比较丰富,无论是起诉、上诉、答辩还是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相关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通过图17可见,二审案件的上诉人对指导性案例的引用最多,比例高达28%,比法官引用的比例基本持平。在当事人引用的31例指导性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24号指导性案例,其次是23号、1号、22号指导案例。

(4)公诉人引用指导性案例较少,形式较单一

对于公诉人而言,其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比较单一,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比如,指导案例13号曾被公诉人作为参考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应用内容

根据前文对指导性案例编写结构的介绍,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理论上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应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参照其审判的标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指导性案例真正发挥指导作用的是整个案例,而并非仅仅是裁判要点,不应仅以裁判要点作为判断是否参照其审判的标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出台,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18.png

根据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的统计不难看出,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从图18中能够看出,裁判要点占比重为70%,应用的频率最高。

4.应用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发布批次、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字号、指导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七个要素。为了进一步弄清这一问题,本报告对应用案例的具体表述进行了详细分析。

(1)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要素

通过对549例应用案例中的具体表述可以得出,援引指导性案例时,一般包括七个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这些要素援引的频繁程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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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19显示,发布主体被援引的频率是最高的,被使用频率为516次,达到了94%。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案例编号,仅次于发布主体,被使用频率为366次,达到了67%。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三是指导案例编号,其被援引的次数共计188次。除此以外,被使用频率较高的为发布日期和指导案例标题。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体+编号”、“主体+指导性案例”、“主体+编号+要点”为主导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七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类。通过对549例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表3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类及组合模式

表述分类

表述模式

数量

单要素表述

主体

75

编号

10

要点

4

标题

1

双要素表述

主体+编号

91

主体+标题

8

主体+批次

15

主体+要点

32

主体+日期

3

主体+字号

2

批次+字号

1

编号+要点

5

标题+要点

1

三要素表述

主体+编号+标题

23

主体+编号+要点

49

主体+批次+字号

3

主体+标题+要点

3

主体+批次+编号

28

主体+批次+标题

2

主体+批次+要点

4

主体+日期+编号

51

主体+日期+批次

2

主体+日期+要点

5

主体+日期+标题

5

主体+标题+字号

1

主体+编号+字号

1

日期+批次+标题

1

日期+编号+标题

1

四要素表述

主体、日期、批次、标题

1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

3

主体、日期、标题、要点

3

主体、日期、编号、要点

23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

6

主体、批次、标题、要点

1

主体、批次、编号、要点

11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

8

主体、编号、标题、要点

18

主体、批次、编号、字号

2

五要素表述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7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

18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要点

3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  

6

主体、日期、批次、标题、要点

1

主体、批次、编号、要点、字号

1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字号

1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字号

1

主体、日期、编号、要点、字号

1

六要素表述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6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要点、字号

1

 

根据表中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六种不同的表述类别,其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都是不相同的,而且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其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是存在差异的。其中,三要素的表述分类最多,有179例,双要素有158例。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别90例、76例、39例,六要素相对较少,仅有7例。

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几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日期+编号”模式有51例,“主体+编号+要点”模式有49例,二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处于主导模式。双要素表述中,“主体+编号”模式有91例,占双要素模式的58%。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四要素、五要素、六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别为“主体+日期+编号+要点”、“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3)法官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情况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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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49个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190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41例,法官被动援引49例。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64例,占比34%;其他要素的引述情形,共涉及126例,占比例66%。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官明示援引的比例不大,但是,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时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引述的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

5.应用结果

根据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将其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由于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本文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进行分析。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分为予以参照、未参照和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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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在549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90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141例,其中予以参照的131例,占比93%,未参照/未说明的10例(其中未参照8例,未说明2例),占比7%;法官被动援引49例,予以参照的18例,占比37%,未参照的31例,占比63%。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351例。从图21可知,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较高,被动援引的参照率较低。同时,法官主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未说明,主要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案情或裁判要点不适用于该案,法官就此特地进行了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参照率较低,主要是基本案情或裁判要点不同,法官大多给出了明确回应。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调研结果可见,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六年多,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案例的发布及司法实践的应用等很多地方尚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

1.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比较宽泛,尚需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条件,其中“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比较明确的标准。而其他几个条件如“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和其他具有指导作用”都是比较宽泛和模糊的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规定,但是标准仍然不明确。目前案例数量庞大、纷繁复杂,在众多的案例中挑选出符合指导性案例标准的案件非常困难,加上遴选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更增加了难度系数。因此,尚需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2.指导性案例案由种类比较有限,尚有诸多案由未涉猎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确立以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要本着“少而精”的理念,整体上发布数量是比较有限的。目前已涉及案由仅几十种,尚有很多案由未涉猎。司法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各类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亟需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加以研究和指导。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工作必须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借助于信息化的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方式,来不断提高发布的数量和质量,拓宽案例的领域和范围。

3.从应用数量来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参照”究竟应该具有何种程度的拘束力,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公布的案例数量多达3000万,但是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仅有几百例,可见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不太理想,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应用,即便有应用也主要集中在个别案例上。同时法官更倾向于通过隐性援引的方式应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不利用司法裁判的监督。

4.对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同,应用内容上存在多样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用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可见类似案件是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应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对于如何判断类似案件目前尚无定论,基本案情相似性的比较仅在简单案件中容易适用。对于复杂案件而言,案情复杂多样不宜作出相似判断。相比较而言,虽然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相似更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可行性。[11]

5.从应用案例的援引表述来看,普遍存在援引不规范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根据调研结果,司法实践中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从应用案例援引的要素来看可以包括以下七种: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发布批次、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字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是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也有相当数量的应用案例仅提到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等字样。另外,应用较多是三要素中的“发布主体+发布日期+指导性案例编号”和“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裁判要点”。可见,不同的应用主体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是往往会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援引情况比较混乱。

6.从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来看,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根据调研结果,549例应用案例中主要分布在最高院及广东省等30个省份。虽然地域分布比较广泛,但是大约60%的应用案例集中分布在粤浙鲁苏豫沪这6个省份,其他24个省份仅有少量应用案例。另外目前西藏尚无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从应用案例集中分布的地域来看,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很少。可见,经济发展水平与法院的司法应用情况存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一般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贯彻和应用情况更好一些。

(二)完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是衡量案例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准则。具有统一、明确的遴选标准,是规范案例指导制度、提升指导性案例质量的重要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目前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诸如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内容标准和形式标准、一般标准和个别标准等。[12]早日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既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性案例,也有利于下级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

2.增加发布数量并扩大覆盖的领域和范围

目前指导性案例发布整体数量有限。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介绍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情况中也提到“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13]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对全国四级法院系统的管理并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更大程度地充分调动各级法官参与指导性案例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共同推动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及编纂等各项工作,使指导性案例在发布数量、案例质量、覆盖领域等方面都有新的提升和突破。同时在指导性案例的筛选与甄别方面,要借助互联网时代的先进技术和信息化处理的方式,加强各级法院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法官在信息检索与数据筛选等方面的技能,这样才能从数量庞大的案例中更方便快捷地挑选中真正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案例。

3.完善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制度

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现程度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职业素质,法官在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与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是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就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14]

针对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用不够重视的现状以及其在应用方面知识储备的缺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宣传和培训:一是在法院内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树立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的正确认识,定期组织案例应用培训班;二是集中地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学习、研究和探讨;三是邀请专家学者到法院授课,增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运用能力。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培训,可以逐步培养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思维,进而养成适用指导性案例判案的习惯。

4.建立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官监督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的目的,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导性案例应用较少以及应用不规范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套有关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体系。该体系可以包括两种监督方式,即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15]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也包括法院内部专门机构对本级法院的监督。而社会监督,是指在待审案件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相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参照而不予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时,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改判。

5.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官激励机制

在强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和完善一种适当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机制,是指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和工作激励等。在此,可以采用工作激励的方式,将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到各级法院与法官个体的年度考核当中,并划分出不同的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给与不同的奖励,进而以此来提高法院和法官个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积极性[16]

6.鼓励法官以明示方式规范应用指导性案例

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程度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问题,还需着重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法官的培训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可以将指导性案例援引的规范性作为法官年度考核量化指标之一,以督促法官通过明示援引的方式、规范化地应用指导性案例,从而使法官的司法裁判受到广泛的监督,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77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2017.03.17).xlsx

549例应用案例的具体情况(2017.03.17).xlsx

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案由对比表(2017.03.17).xlsx



[1]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换而言之,根据裁判文书的字面和上下文的表述,结合77个指导性案例中与之同类及相关的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要点和判决结果,仍无法确定其援引的是不是指导性案例。

[2]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3]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4]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5]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此类情况,还可以细化为:超前援引和正常援引。前者是指在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之前,法官即援引了某篇指导案例进行解析;后者是指在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之后,法官才援引了某篇指导案例进行解析。根据案件审结时是否发布了该篇指导性案例,正常援引又可以分为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前者是指案件审结时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该篇指导性案例,但是在法官评析时已发布且援引了该篇指导性案例;后者是指案件审结时已发布了该篇指导性案例,法官评析时也援引了该篇指导性案例。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13日。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75399,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13日。

[8]参见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考察”,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4条、第5条。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74653,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13日。

[11]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以当代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经验为契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12] 胡云腾、吴光侠:“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5期。

[13]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专题)新闻发布会,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id/MzAwNEgvMoABAA%3D%3D.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20日。

[14]参见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兼答《‘判例法’质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5]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16]胡国均、王建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具体适用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4期。


引言
一、指导性案例概况
(一)指导性案例的界定
(二)指导性案例的特征
1.发布主体一元化
2.来源途径多元化
3.参照效力具有强制性
4.发布形式具有公告性
5.援引方式具有规范性
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一)发布规律
1.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不固定
2.审结时间与发布时间间隔多在五年之内
3.发布频率不固定但发布数量明显增多
(二)发布特点
1.案由以民事类居多,且合同纠纷所占比例最高
2.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指引为辅
3.关键词以法律通用词汇居多
4.案例来源以最高院及苏沪浙等为主
5.审理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居多
6.诉讼程序以二审案件居多
7.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一)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来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近一半
2.个案应用上,仅有4例指导性案例应用相对较多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2.应用地域
3.审理法院
4.诉讼程序
5.终审结果
(三)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首次应用时间
2.应用主体
3.应用内容
4.应用表述
5.应用结果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比较宽泛,尚需进一步明确
2.指导性案例案由种类比较有限,尚有诸多案由未涉猎
3.从应用数量来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较少
4.对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同,应用内容上存在多样化
5.从应用案例的援引表述来看,普遍存在援引不规范情况
6.从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来看,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二)完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2.增加发布数量并扩大覆盖的领域和范围
3.完善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制度
4.建立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官监督机制
5.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官激励机制
6.鼓励法官以明示方式规范应用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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