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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霸座男”,法宝教你用法律武器对付他

   
2018-09-19阅读(30
8月21号,在济南发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发生了一件“奇事”,一位女乘客购买了靠窗的座位,但是却遭到了男性孙某的蛮横“霸座”。

此后,这位男乘客与列车员对话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内容显示:这名男子强行霸占女乘客座位,列车工作人员对其反复进行劝说,但该名男子仍是不听,坚决不起身让座,甚至出现了“无法站立”、到站后“给我找个轮椅”的奇葩言论。


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发社交媒体的大量转发。该男子的姓名、身份证、工作单位、学历信息等内容逐步被网友“人肉出来”。


据网友爆料:孙某是13级社科院硕士,16年毕业后去韩国圆光大学读博至今(圆光大学为佛教大学,韩国排44,世界排1242)。


迫于媒体之压力,8月22日晚,涉事男子孙某发布视频,公开向当事人道歉,表示悔恨和自责。孙某称,当时自己的态度不太好,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向女乘客表示道歉。


神奇的是,济南铁路局方面23日媒体回应:针对“座霸”行为,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而且明确的表示,“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铁路局的这种表态,立即激发了社交媒体上的热议。


有网友调侃道:“那以后车票上别写座位号了,反正抢着坐嘛。谁跑得快,谁就坐商务舱(狗头)” 甚至有的网友抛出“灵魂的拷问”。




法律人都知道一个法治社会的原则的是“法不禁止即可为”。


济南铁路局对“高铁霸座”的回应,是否意味着高铁允许抢座?这样的回应,真的没问题吗?


其实,除了“霸座”,该男子还被微博网友曝光出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在社科院读硕士期间发小传单骚扰女性、在考取社科院博士期间作弊、北京租房“一房多租”并窃据房租不予退还、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抄袭、在高铁上“霸座”等等。


上述行为,似乎都没有给孙某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一路走来,直到高铁“霸座”事件爆发后,此男子才真正受到舆论的制裁,很多网友认为孙某的这些行为是无耻、无底线的。


上述行为真是“无耻”、“不道德”而已吗?

骚扰女性、考博作弊、一房多租——拒不退钱、论文剽窃、高铁“霸座”等一系列行为,没有法律规则能够处理吗?

该男子的种种行为,真是只是不道德而已,而不涉及违法吗?

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一、读研期间发小传单骚扰女性违法吗?


据微博上一位自称是做过“社科院治安消防队老队长”的网友爆料:孙某在读研究生期间,经常散发带有诱骗性质和流氓性质的“相亲会”传单。对于上述爆料的真实度,我们不做过多保证或者解读。


但是,关于性骚扰我国的政策与法律是有明文之规定的。政策方面,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法律方面关于性骚扰也有一定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012年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建议广大的妇女同胞如果遇到语言、肢体或者任何性质的 性骚扰,都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考试作弊违法吗?


另据不肯透露姓名的网友爆料:孙某在16年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时,曾经硕转博考试。而在当时作弊被抓,于是社科院就没收他读博。


孙某由于作弊事件是否受到了社科院的处分,社科院没有相关的声明,我们不得而知。(社科院工作人员只说,该男子毕业后并未在社科院任职,并未回答其它问题。)但是我们确定知道,孙某没有在国内读成博士,走出国门到了前文提到的的韩国圆光大学继续读博士(据说孙某是学电子商务专业)。


如果假设考博作弊的行为存在,我国关于考试作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能够制约或者处罚这种行为呢?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刑法》中也规定了考试作弊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孙某采取何种作弊形式,其情节或轻或重,我们仍然不得而知。但是不论从信用评价、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或者刑罚的角度,都有法律依据可以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可谓“作弊处罚千千万,总有一款适合你。”


三、伪造授权书出租房屋后拒不退款,违法吗?


据微博“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 ”爆料:2016年在北京海淀,孙某伪造房东委托书,把租来的房又租给了好几个租客,拿了租客们的钱,也不给房东交房租,玩儿人间蒸发。导致房东直接找到租客们要钱,租客们最后费尽千辛万苦找到孙博士的家,把他扭送到派出所,博士这才把钱吐出来。


此案的具体金额,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如果孙博士的涉案金额过大,则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即使孙博士的涉案金额不大,也有可能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博士期间的论文抄袭违法吗?


有网友称: 2017年孙某在《工业经济论坛》上发表的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涉嫌抄袭。


随后期刊的编辑部表态:“将尽快核实并撤稿” ,如果属实将“永不录用该作者文章”。


除了上述提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将抄袭行为计入个人信用记录以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也指出:“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霸座行为真的不违法吗?


我们认为,该男子的具备侵害他人权利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


作为高铁的乘客,作为靠窗座位持票人的女生实际上是与铁路公司签订了一份客运合同。


《合同法》存在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词条中明确规定,客票(也是本案中的高铁票)是乘客乘坐运输工具的法定合同依据,那么当乘客无法对号入座,就是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那么该女生,自然有权利要求铁路公司履行合同(安排自己坐在车票对应的位置上),并且排除相关的障碍(让孙某让出位置)。如果铁路公司的代表(列车工作人员)拒绝安排入座,或者无法排除妨碍(有列车员和乘警可以采取措施而不采取),就构成了违约行为。等于破坏的是双方凭借车票而构成的“客运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在本案中,霸座男的行为(占座不起),明显造成了本来应该坐在此位的女生无法坐下,侵害了原来女乘客的合法的坐在高铁座位上的权利。而且,孙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拒绝改正的态度。因此,女乘客依据《侵权责任法》,有权利让孙某站起来让座,并且排除对她正常坐在位置上的妨碍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霸座”不走,并且与列车工作人员沟通后仍然拒绝不执行工作人员指令、坚持耍无赖的,是否也阻碍了其他乘客正常的乘车秩序呢?显然答案是肯定的。



其实,不光是霸座令人讨厌。如今社会中,随处可见的“遛狗不拴”、“买票不排队”、“开车乱停、不让人”等行为都让社会中的老实人吃足了苦头。而执法在面对相关的投诉、举报又往往以“没有违法”或“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而作壁上观。长此以往,必然会使得社会中老实人只得唯唯诺诺、自认倒霉;正义者心灰意冷、敢怒不敢言;而不道德者反而沾沾自喜、最洋洋自得。


另据今日最新消息,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假设一下:如果法律能早点给霸座男孙某一点教训,又或者,广大执法人员、执法机关能够认真的阅读和理解法律、相关的社会大量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能够得到执法人员的认真制止,可能类似“霸座男”这样的行为,就会少一些。孙某的“霸座”和被人肉事件也不会演绎到今天这个地步。


讽刺的是,孙某的硕士毕业论文,正是关于“法律与道德”这一话题的。我们尚未仔细阅读这篇论文,不知其文中对于种种的“不道德”行为,建议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呢?


以上法律信息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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