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书

“飞车抢夺”案件,如何区分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

   
2018-08-22阅读(0

      飞车抢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简称。由于飞车抢夺除了造成财物损失以外,往往还具有导致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有时还会实际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与典型的抢夺只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况有所不同,飞车抢夺作为一种现象,根据其具体行为方式、性质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为抢夺罪、抢劫罪两种罪名。

一、行为人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不计后果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如何论处?

案情:被告人张星月、张星普系同胞兄弟。 2006年10月2日下午4时许,张星普驾驶摩托车带着张星月行驶至浙江省温州市永强大道衙前村路段转盘处时,发现在其前面有一辆电动货运三轮车正在行驶,坐在该车车斗右边的中年男子周建琴戴有黄金项链,即共谋劫夺该条金项链。张星普驾车靠近该三轮车右边,张星月伸手强行拽得周建琴颈部的价值人民币2952元的金项链,即加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周建琴因被拽拉而摔下正在行驶的三轮车,并致头部着地,引起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法宝引证码CLI.C.365538】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星月、张星普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刑事法宝·专家精释】司法实务中,遇到飞车抢夺的情况,对其定性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利用飞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倒、强拉硬拽等对人身的暴力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原则上应当将其认定为抢劫行为,同时也推定其主观上有抢劫故意,构成抢劫罪。故意、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结果加重犯)。(2)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利用飞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倒、强拉硬拽等对人身的暴力行为,则应判断飞车抢夺行为是否实际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死亡的结果。如果没有造成此类结果,则原则上认为其飞车行为是抢夺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抢劫故意还是抢夺故意,均应认定其构成抢夺罪。(3)如果飞车抢夺实际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重伤、死亡的结果,则应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飞车行为造成此结果是否明知,如果明知,则认定为抢劫罪。(4)如果不明知,行为人对于结果系过失,则应以抢夺罪论处,造成重伤、死亡的,系情节加重犯。

二、预谋飞车抢夺,并商定若无法割断被害人背包即用所携带的放在驾驶的摩托车座位底下的刀具割断后抢走,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案情:从2009年2月初,被告人卢玉枞、林春强预谋实施飞车抢夺,并商定若无法扯断被害人背包即用所携的刀具割断后抢走。之后,被告人卢玉枞、林春强将一长约10厘米的水果刀放置于摩托车底座的工具箱里,多次由被告人卢玉枞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E2N808”的雅马哈牌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林春强,由被告人林春强趁路边行人不备,强行夺取财物。被告人卢玉枞、林春强前后共实施三起犯罪,数额达人民币1940元。【法宝引证码CLI.C.874442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规定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主要的立法精神就是因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威胁性,行为人随时都有可能使用该携带的凶器,对于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侵犯。而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具体实施犯罪时是把刀放在女式摩托车座位下的工具箱里,这就决定了在瞬间即告完成的飞车抢夺犯罪中不可能使用该刀具,因而对被害人也不具有潜在的威胁。其次,虽然二被告人是预谋利用该刀具实施犯罪,但是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从未使用该刀具,且客观上也无法使用该刀具,而是直接实施飞车抢夺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应认定为抢夺罪。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并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94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理由:首先,二原审被告人已作出预谋实施飞车抢夺,并商定若无法割断被害人背包即用所携带的刀具割断后抢走,其行为显然符合“为犯罪而准备器械”的情形。其次,关于“携带”的理解,器械处于行为人随手可及或处于其实施犯罪过程中可控范围内,均可认定为“携带的其他器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二被告人“客观上无法使用该刀具”系缩小理解了“携带的其他器械”在犯罪过程中的潜在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可以使用刀具的时机,不仅仅在原审判决认定的“飞车夺取财物的一瞬间”,也可能在选定目标时即拿出,或在抢夺过程不顺利、与被害人发生拉扯时拿出(该情形正与二原审被告人预谋内容吻合),还可以在逃跑、窝赃时为抗拒抓捕而拿出使用,正是因为在犯罪过程的各个环节均对相对方人身权存在潜在的威胁,将压放在摩托车座位底下的刀具认定为“携带的器械”,进而可以认定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系“携带凶器抢夺”

【裁判规则】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两行为人预谋实施飞车抢夺,并商定若无法割断被害人背包即用所携带的刀具割断后抢走,并将刀压放在自己驾驶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座位底下并带至现场,其行为显然符合“为犯罪而准备器械”的情形。关于“携带”的理解,器械处于行为人随手可及或处于其实施犯罪过程中可控范围内,均可认定为“携带的其他器械”。因此,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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