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总

法宝盘点:2016年法律信息盘点之法宝推荐2016年审结案例汇编

责任编辑:xieyw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V5数据库
2017-01-12阅读(0
本期推送法宝推荐2016年审结案例汇编。

法宝推荐2016年审结案例汇编

1. 上海沪唐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固澄梵紧固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  近似商标  商标权  审批手续  合法来源  罚款

【争议焦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保护了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要旨】侵权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并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属于对第三人商标权的侵害。行政机关在接到第三人投诉后,为防止证据灭失、损毁,当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次日补办审批手续。同时,立案当天向第三人明确投诉情况并由第三人对扣押产品作出真伪辨别,符合执法程序。被诉侵权人未能证明在其处查封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行政机关依据查扣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做出了法律规定幅度内的罚款数额,符合《行政处罚法》针对罚款相关量度的规定。

2. 沈阳凯联物资有限公司诉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核心术语】借贷行为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有过错

【争议焦点】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同时无效。

【案例要旨】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该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同时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明知借款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当事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核心术语】利害关系人  诉前保全申请  情况紧急  可能性

【争议焦点】因情况紧急并且具备胜诉的可能性从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准许。

【案例要旨】当事人作为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包括本案申请在内的保全申请。并且,侵权方有可能使用了完整注册商标图样的标识,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同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缘由在于情况紧急,且这种紧迫性表现为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

4. 礼来公司(EliLillyandCompany)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等同原则  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

【争议焦点】技术特征等同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要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即等同原则扩大的不是权利要求的范围,而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替换时,应当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考量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及其替换的显而易见性,准确判定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等同技术。

5. 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搭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常组合销售行为

【争议焦点】广电网络向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增值服务的行为不构成搭售须证明消费者选择权的存在。

【案例要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销售商品时将两种以上可以分别销售的独立产品在销售时采取了不分别销售的方式,使得消费者除了接受其提供的组合销售产品外别无选择,违背消费者购买意愿的行为,可认定为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广电网络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基本服务的同时,提供选择购买增值服务,由此主张其不构成搭售的,须提供证据证明普通消费者可以仅购买基本服务或增值服务,消费者有选择购买权,其并非仅提供组合销售产品,属于正常组合销售行为。

6.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索赔9000万一案

【核心术语】不正当竞争  点评信息  大量  全文使用

【争议焦点】经营者大量、全文使用其他经营者经营网站上的点评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要旨】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从其他经营者经营网站上获取点评信息,并大量、全文使用用于充实自己的经营内容。此种使用方式,实质上是替代其他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信息,其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故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7.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小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著作权  署名  提示作用  综合因素 

【争议焦点】未经许可使用被侵权图片未进行署名并对图片进行了修改,其行为侵犯了图片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

【案例要旨】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被侵权图片,未进行署名,并对被侵权图片进行了修改,使其出现在当事人运营的产品搜索栏下方的栏目中,作为栏目图标在该搜索页面中起到了分类和提示作用。当事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侵权图片是搜索引擎自动抓取后自动缩放并显示的,其行为侵犯了被侵权图片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应综合考虑被侵权图片的知名度等情况、当事人对被侵权图片的使用性质和方式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

8. 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微信公众号  软件名称  不正当竞争  市场知名度

【争议焦点】经营者直接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作为APP的软件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要旨】他人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服务在我国境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经营者直接使用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作为APP的软件名称,由此使得二者的名称完全相同,因二者都是以移动端为载体,且提供的服务内容类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9. 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  评论  正当目的

【争议焦点】经营者对于他人的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评论必须客观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否则构成商业诋毁。

【案例要旨】app与微信公众号均为移动互联网平台,其经营、提供的服务均为同类型的产品,二者在服务的内容、功能、平台、受众方面具有一致性,构成本服务领域内的竞争关系。同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服务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誉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标准。经营者对于他人的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如果有正当目的,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的评论或者批评是法律允许的。

10. 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核心术语】转播权  合法授权  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擅自对网络游戏比赛进行转播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要旨】网站经营者经合法授权获得网络游戏比赛的视频转播权的,该权利具有商业属性,权利人由此获得的商誉及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其他网站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意,在无授权的前提下向其用户提供同一网络游戏比赛的视频播放资源,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11. 北京魏记五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企业名称权  市场知名度  误认  法律后果 

【争议焦点】消费者的误认有可能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后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要旨】侵权人在使用其产品推广中使用了权利人的企业字号是基于对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及市场知名度有一定了解和认可。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商号应系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权人未列举其他同业者介绍,而在其产品推广上仅突出使用权利人的企业字号,其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意图。一般消费者在不是特别注意的情况下,容易将渠道所提供商品误为是权利人,该种误认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后果。因此,侵害了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

12. 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技术手段  主观故意  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行为人采用技术手段破坏他人的合法经营活动,损害他人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尊重他人合法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应用新技术,不得借技术中立的名义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对享有合法权益的视频播放者造成不利后果,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技术手段通过屏蔽广告的方式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

13.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艺术价值  转换性程度  适当引用  合理使用

【争议焦点】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较大转换,属于合理使用。

【案例要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被引用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而该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亦不是以必需为前提,即使在新作品中引用作品不是必需的,也会构成合理使用。美术作品与其他背景图案综合反映了涉案电影海报的主题,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合理使用。

14. 刘红群与菲丝博克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商标注册  不正当手段  不予核准

【争议焦点】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对其申请不予核准。

【案例要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依法撤销。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在无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同样适用于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商标局在商标注册核准的过程中,发现行为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对于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对其抢注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15. 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微信  商标注册  显著性  不予核准

【争议焦点】对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业务提出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因缺乏显著性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要旨】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微信”中“微”字本身具有小、少的含义,“微信”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比通常通信方式更便捷、短小的沟通方式,是对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业务特点的直接描述,缺乏显著性特征,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因此不予核准注册。

16. 蒋胜男与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上诉案——《芈月传》委托创作案二审改判

【核心术语】合同约定  短信截屏  合意  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合同明确约定在电视剧版播出前不得出版发行小说版,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达成合意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但是,根据对当事人书面的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判断,双方已经对合同解除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电视剧版作品播出前不得出版、发行该作品的小说版。证据中的短信截屏不能证明双方对出版的时间进行了变更并达成一致合意。因此,在电视剧版作品播出前出版、发行该作品小说版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苹果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不良影响  驰名程度  商标申请日  证据不足 

【争议焦点】.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并且引证商标无法证明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要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18. 马建福等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小学生命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  环境污染  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学校装修行为与学生患病而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学生患病而身亡的损害后果系多种原因复合所致,学校的装修行为虽然对教室内空气产生一定影响,但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合格,学校也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受影响人员明确,危害程度较轻。通过现有证据虽然认定学校的装修行为与学生患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但也不能确定为直接原因或者唯一原因,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为一般侵权行为,不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侵权。法院从规范学校行为和对死者家属进行抚慰的角度考虑,判处学校对学生因患病死亡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19. 王某某诉骆某某离婚纠纷案

【核心术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证据  离婚 

【争议焦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求不被支持。

【案例要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当事人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应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离婚诉求不被支持。

 

(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责任编辑:谢艳伟)

更多法律法规请关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www.pkulaw.cn/case)。


法宝推荐2016年审结案例汇编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