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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案例推荐:最高法审理产品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相关资料链接

责任编辑:xieyw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V5数据库
2016-06-03阅读(0
北大法宝根据案例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性会为用户提供“法宝推荐”案例。本次推送为“法宝推荐”案例中涉及产品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其中会对其案例要旨、裁判要点、核心术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进行汇总呈献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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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一)阜新市和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

【核心术语】

新证据;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争议焦点】

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时,应满足一定条件

【案例要旨】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其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之一。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由此可知,当事人以二审结束后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时,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该证据是二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2)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2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40条第41条第45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41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22条第135条第137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第387条第390条

 

(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与韩花产品责任纠纷案

【核心术语】

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行为人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要旨】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行为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其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应当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所以,行为人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57条 第15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41条第42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第4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103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27条第42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39条第200条第204条

 

(三)阜新市和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诉讼请求;争议性质

【争议焦点】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案件争议的性质?

【裁判要旨】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即债权(相对权)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绝对权)的损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受害者既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当二者发生竞合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来确定案件争议的性质。如果当事人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其案件争议的性质即为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则其案件争议的性质即为侵权纠纷。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2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46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9条

4.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2条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2条第6条第9条

6.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3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41条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2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22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

 

(四)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与喀什西汇边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再审案 

【核心术语】

退货;退还货款;违约责任;相对性

【争议焦点】

消费者从销售商处购买产品后,能否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生产商提出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要旨】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形式,其具体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据此可知,消费者提出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系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而由于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故其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承担该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从销售商处购买产品后,若要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退货并返还货款,只能向销售商而不能向生产商主张。

【本案依据】

1.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2条第11条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22条第23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44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72条第200条第204条

 

(五)北京相互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药用玻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再审案 

【核心术语】

终止合同;违约金;诉讼方式

【争议焦点】

在合同约定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一方以诉讼方式终止合同履行的,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案例要旨】

民事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且优先于任意性法律。在合同约定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由于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故当事人双方均应善意遵守。一方以诉讼方式终止合同履行的,该行为在结果上导致合同中途被终止,属于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情形,如果另一方对合同终止不存在过错,那么,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0条第111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26条第27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36条第153条第179条第200条第207条

5.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徐秀容与兰云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个人雇佣关系;个体工商户;工伤

【争议焦点】

个人雇佣关系中,被雇佣者因雇佣活动而死亡的,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在个人雇佣关系中,除非雇佣方属于个体工商户,否则由于不符合上述条件,被雇佣者因雇佣活动而死亡的,不构成工伤。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失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司法案例库   责任编辑:谢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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