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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案例推荐: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要旨及相关资料链接

责任编辑:xieyw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V5数据库
2016-05-26阅读(0
北大法宝根据案例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性会为用户提供“法宝推荐”案例。本次推送为“法宝推荐”案例中涉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案件,其中会对其案例要旨、裁判要点、核心术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进行汇总呈献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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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吕金昌与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案

【核心术语】

经济补偿金;破产;解除

【争议焦点】

破产企业清算组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破产裁员的,清算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据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职工在达成的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协议生效后又申请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刘永泉等诉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

【核心术语】

劳动关系;工资约定;离岗退休协议

【争议焦点】

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与职工签订离岗退休协议并对工资待遇做了具体承诺的,在因工资事宜发生纠纷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否受理?

【案例要旨】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要求,有大量国企员工提前退休和离岗,使国有企业减轻负担、增加活力,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奉献和牺牲。虽然离岗退休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与协议有关的事宜都不属于劳动争议。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工资,如果协议中对工资作出了约定,则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待遇方面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含有劳动关系的内容。因此,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与职工签订离岗退休协议并对工资待遇做了具体承诺的,在因工资事宜发生纠纷时,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依据】

1.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七条 【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七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都洪亮与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核心术语】

旷工;除名

【争议焦点】

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将旷工劳动者除名?

【案例要旨】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内容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公示决定,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但在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被仲裁裁决或者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之前,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依然有效。因此,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本案依据】

1.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 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崔四海与榆次名格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

【争议焦点】

劳动者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定机构有哪些?

【案例要旨】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由此可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均系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机构。由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所以劳动者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定机构亦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司法案例库   责任编辑:谢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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