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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民传播猪瘟谣言被拘留”事件看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8-09-20阅读(0
网络空间不是现实空间的简单复制,但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仍然只是现实空间中人类活动的延伸,差别只在于表现形式不同。

 

9月17日,兰州市公安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兰州市5名网友在微信群发布未经证实的“非洲猪瘟疫情”谣言,谣言发布被部分转发,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目前已被拘留传唤。

 

事实上,自今年8月份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就有多人因在互联网渠道发布、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查处。8月31日,安徽芜湖某男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未经证实的非洲猪瘟疫情谣言,编造铜陵义安区有13人感染疫情死亡,并有大批生猪被埋葬,谣言发布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依法除以行政拘留5日。9月3日,宜兴市某居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未经证实的非洲猪瘟疫情谣言,被市公安局依法传唤。

 

针对散布、传播疫情谣言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已明确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则。对于大部分造谣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不严重的,均依上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然而,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便捷,传统谣言行为也由“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所延伸,其传播速度、范围、危害性、破坏力,以及受众对于识别谣言的难度都成几何数增长。各类围绕重大突发事件和知名公众人物的谣言通过网络空间编造生成,并像病毒一样被广泛传播和扩散,误导社会公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9月,为了应对打击网络谣言,净化舆论环境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网络谣言分别从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罪进行全面规制,为惩治网络谣言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2010年至2013年间,网络推手“秦火火”(原名:秦志晖)为扩大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伙同公司其他成员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2014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一至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秦火火”案件作出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与此同时,刑法领域的学者们针对《解释》第五条将在网络空间造谣、传谣的行为解释为《刑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而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刑法对公共场所秩序的保护是否包括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在《“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发布为背景》一文中提到,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根据传统的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它仅仅限于实体的、现实的人类活动空间。但是在当今‘双层社会’的背景下,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活动的‘第二空间’,几乎和现实空间一样给人们提供了相同条件的活动场所,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足不出户便可以实现几乎所有在现实空间想要做的事情,看病、学习、交友、娱乐、工作都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实现……网络空间不是现实空间的简单复制,但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仍然只是现实空间中人类活动的延伸,差别只在于表现形式不同。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则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但)公共空间不等于公共场所,空间是场所的上位概念。从刑法分则所使用“公共场所”概念的法条来看,“公共场所”是公众(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在其中活动的场地、处所,或者说,是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这里的“自由出入”并不是指言论的自由出入,而是指身体的自由出入。例如,《刑法》236条第3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显然是指在公众身体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公众虽然可以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但其身体不可能进入网络空间。倘若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那么,当行为人在私密房间强奸妇女,同时在网络上直播强奸行为时,也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不仅如此,一本杂志、一份报纸、一个留言牌也是公共场所,因为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在上面发表言论。然而,这样的结论恐怕难以被人接受。或许有人认为,完全可以对公共场所作扩大解释,使其包括网络空间。但在本文看来,这已经不是扩大解释,而是用上位概念替换下位概念。亦即,将公共场所提升为公共空间,将公共场所秩序提升为公共秩序。(引自《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

为了化解这一争议,也为了对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的行为提供明确的定罪量刑依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并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后,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行为正式纳入刑法典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也将不再依照《解释》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在疫情突发时期,舆论氛围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任何不实讯息都可能会误导公众的认知,广大网民不应随意转发未经确认的信息,也不要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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