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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买买买?看清规则再下单

责任编辑:石璐瑶    
2018-11-02阅读(231
自从“双十一”被定义为“购物狂欢节”以来,每年的十一月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全民购物盛宴。因此,每年的双十一既是消费热潮,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期。那么,面对各大电商铺天盖地的促销活动,我们怎么能避免陷入消费纠纷呢?

自从“双十一”被定义为“购物狂欢节”以来,每年的十一月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全民购物盛宴。


近年来,各大平台纷纷开启了预售、定金膨胀等新玩法,今年的双十一优惠规则更是烧脑,付定金立减、购物津贴、跨店满减等促销手段花样百出,让人眼花缭乱。面对各大电商铺天盖地的促销活动,还是要提醒大家,下单之前看清规则,以免陷入消费纠纷,得不偿失。


纵览参与天猫双十一的商家优惠活动,大多采取了“定金”优惠并且同时规定:“定金一旦支付就不能退款。”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会出现“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的选项。那么,商家优惠规则中的“定金”与消费者通常理解的“订金”是一回事吗?


从法律概念上来讲,“订金”与“定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般来说,“订金”被视为合同履行的预付款,但没有担保合同成立的性质,而“定金“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效力,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热闹之中,风险暗藏。每年的双十一既是消费热潮,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期。通常而言,网络购物的主要纠纷集中在买卖合同及产品责任方面,因此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选择“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全文检索“双十一”, 共有103篇裁判文书。选择“产品责任纠纷案由”全文检索“双十一”,共有53篇裁判文书。


其中,“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与莫丹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就是一例关于消费者在“双十一”使用“定金”及“优惠券”进行网络购物的纠纷。


法院审理事实查明:2017年11月10日,莫丹从淘宝网上苏宁采购中心会员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了解到,支付100元定金,并领取300元优惠卷,可以在“双十一”当天以5288元购买iphone8P手机,这个优惠券可以在支付尾款时抵扣。到2017年11月11日,莫丹预购该款手机,价款为5538元,优惠券未抵扣,后莫丹支付了5538元,加上定金100元,莫丹共支付5638元拍下这部手机。现在莫丹没有收到手机,也没有收到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莫丹根据苏宁采购中心提供的网页的内容,交付定金100元并领取300元优惠券后,未能以苏宁采购中心承诺的价格购买到商品,即领取的300元优惠券在交付商品款项时未能抵用货款。苏宁采购中心未按照其网页内容与莫丹订立合同。同时,苏宁采购中心在接受全部款项后,至今未交付货物。虽在交易过程中莫丹申请过退款,但后期已经撤回退款申请。故苏宁采购中心既未按网页宣传的价格订立合同,又未交付货物,原审法院判决苏宁采购中心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损失,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在消费者根据商家发布的规则订立合同之后,如商家未能按照所发布的规则履行合同,消费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商管理部门也注意到了电商平台网络购物狂欢节的相应风险并对主要平台作出了行政指导。2017年 “双十一”前夕,由北京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委、质监局、食药局、网信办、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8家单位集中约谈了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电商,对其进行行政指导。北京市工商局从5个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指导意见。

      

针对“双十一”期间,平台商家推出的各种格式条款,市工商局强调了平台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三大禁止行为。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限制排斥经营者参加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的促销活动。

    

在2018年“双十一”的《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中,可以看到天猫商城明确了活动中“定金”的担保性质,也对定金规则进行了细化,更加兼顾合理公平。其中明确规定“因卖家原因导致买家未如期支付尾款的,卖家应退还定金,并向买家补偿与定金同等金额的价款。买家支付定金,并如期支付了尾款,若因卖家延迟发货导致交易未能实际履行的,除须返还定金并向买家补偿与定金同等金额的价款外,还需按照《天猫规则》及相关规则处理。” 

     

电子商务需求的“井喷”,一方面显示出我国消费需求的巨大潜力,另一方面民众的冲动消费也被进一步刺激和放大。电子商务经济想要实现良性发展,营造并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是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规范。

      

可以看到,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浪潮中,配套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商家及平台经营者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加强规范意识,主动遵守并维护交易秩序,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而消费者应在参与各种优惠促销活动之前对活动规则进行全面了解,理性购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出现纠纷,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祝大家购物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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