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六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将87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指导性案例概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发布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六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日益受到关注。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十六批87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43例,尚未被应用的有44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737例,其中民商事指导性案件有20例被应用于589例案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有7例被应用于17例案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有10例被应用于100例案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有2例被应用于27例案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有4例被应用于4例案例,国家赔偿尚未发现被应用。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228次。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及河南省等地区,以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程序为主。
一、指导性案例概况
(一)指导性案例的界定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1]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2]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均应由七个部分组成: 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部分。对这些部分的内容,发布者并不是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照搬,而是通过重新梳理后对其提炼和总结,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指导性案例的特征
1.发布主体一元化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3],又被称为创制主体,是指将符合条件的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机构。从理论上看,为了维护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当实现一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从实践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1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据此可知,在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统一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不享有此项权力。
2.来源途径多元化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实行推荐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及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高级人民法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二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并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4]
3.参照效力具有强制性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4.发布形式具有公示性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应当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发布。目前,公告的法定途径有三种,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5.援引方式具有规范性
《实施细则》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只能作为裁判理由予以引述,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予以援引。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时,应当注明其编号和裁判要点。非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案件承办人员亦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理由第7项规定: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但该文件也明确说明,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5]
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发布规律
图1 指导性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1.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不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开始,每年都发布指导性案例,发布批次在1-4批不等。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1月、3月、4月、5月、6月,下半年集中在9月、11月和12月。目前2月、7月、8月、10月这四个月份尚无指导性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999年4月,最新的案例是2016年5月。审结日期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共有76例,总占比87%。
2.审结与发布日期间隔多在五年之内
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二者间隔在5年之内的案例数量72例,总占比83%。间隔时间10年以上案例有3例,即指导案例38号、41号和52号。其中,指导案例38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审结日期为1999年4月,发布日期为2014年12月,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15年之多。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10例案例,有2例案例的发布和审结时间的间隔在7个月左右,即指导案例4号和61号。
3.发布频率不固定但发布数量明显增多
除2011年年底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为4例外,2012年、2013年和2015年各发布两批,发布的案例数量分别为8例、10例和12例。2014年和2016年各发布四批,发布的案例数量分别为22例和21例。2017年3月第十六批首次一次性发布了10例。未来发布批次及单批次发布数量仍有上升的可能。
(二)发布特点
1.案由以民事类居多,合同纠纷总占比最高
图2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及执行类。民事类最多有31例,总占比36%,具体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12类案由,合同纠纷最多,共13例。刑事类有15例,总占比 17%,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13类案由。需要指出第十五批中的指导案例71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指导性案例。行政类有14例,总占比16%,具体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8类案由。知识产权案件19例,总占比22%,具体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6类案由。执行类案件5例,国家赔偿类案件仅3例。
2.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指引为辅
图3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指引
裁判要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共有78例,总占比90%。涉及程序问题的仅有9例,其中,6例为民事诉讼程序问题,2例为行政诉讼程序问题。1例为刑事诉讼程序问题。
3.关键词以法律通用词汇居多
表1 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出现次数 | 数量 | 具体关键词 |
45次 | 1个 | 民事 |
14次 | 1个 | 刑事 |
9次 | 1个 | 民事诉讼 |
8次 | 1个 | 行政诉讼 |
6次 | 2个 | 不正当竞争;行政 |
4次 | 2个 | 执行复议;受案范围 |
3次 | 4个 | 国家赔偿;行政处罚;连带责任;侵害商标权 |
2次 | 20个 | 保护范围;恶意串通;法律效力;高等学校;告知义务;工伤认定;故意杀人罪;金融借款合同;举证责任;垄断;买卖合同;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对比;权利滥用;死刑缓期执行;违约;限制减刑;刑事赔偿;著作权侵权 |
1次 | 223个 | “合办”公司受贿;颁发证书;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备案结果通知;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查明;必要措施;别除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财产保险合同;财产返还;撤回上诉;诚实信用;诚信原则;程序性行政行为;出质登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错误执行;搭售;单方解除;到期债权;盗窃;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电信服务合同;毒害性物质;二手房买卖;发还赃物;发明专利权;法定义务;防空地下室;非法经营数额;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分期付款;服务提供者;工作场所;工作过失;工作原因;公司僵局;公司解散;公司决议撤销;公司清算义务;功能性特征;股权转让;关联公司;管辖;管辖异议;规章参照;过错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海事;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诉讼;行使期限;行政确认;行政协议;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航班延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合同解除;合同解释;合同诈骗;合意违反航行规则;和解;后续行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婚恋纠纷引发;婚生子女;机动车交通事故;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术语;技术调查官;既遂;继承;家用汽车;假冒注册商标罪;交通事故;借款合同;金钱质押;禁止令;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精神损害赔偿;竞争关系;居间合同;举报答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抗诉;捆绑交易;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劳动合同;老字号;累犯;离婚;离婚时;历史题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信息网络;连带清偿责任;临时保护期;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民间矛盾引发;民间文化艺术衍生作品;拍卖无效;赔偿责任;批复;骗取土地使用权;欺诈;企业借贷;起算点;起算时间;强制医疗;抢劫罪;侵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亲属协助抓捕;清偿债务;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权利承受人;缺陷性特征;确认合同无效;人防;人格混同;人工授精;擅用他人企业名称;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商标侵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通用名称;设计特征;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审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十倍赔偿;实质相似;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市场支配地位;适用法律错误;收益权质押;受贿罪;受理;数额犯;刷信誉;司法赔偿;司法审查;司法审查范围;诉讼时效;贪污罪;坦白悔罪;套牌;特定化;特有包装、装潢;听证程序;外来原因;网络;网络服务;网络申请;网络销售;危险驾驶罪;违约行为;委托拍卖;未成年人犯罪;未遂;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无罪逮捕;相关市场;相互授权许可;消防验收;协助履行;刑事诉讼;刑事追缴;虚假诉讼;虚假宣传;学术自治;学位授予;盐业管理;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业主共有权;一切险;移交占有;易地建设费;影视作品;优先受偿权;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有效期限;有效通知;逾期答复;原告资格;援引法定刑;再审期间;责任;责任认定;诈骗;整体视觉效果;正当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知名商品;知识产权;执行;执行管辖;执行回转;执行异议之诉;职务便利;质权实现;终结审查;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专项维修资金;追逐竞驶;最高额担保等223个关键词。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已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共有255个关键词,累计出现次数较多的是“民事”、“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通用词汇。能够突出个案核心内容及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词出现频次较少。
4.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及苏沪浙等地为主
图4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17个省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占绝对优势,共计23例;其次为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分别14例、11例及9例;有2-5例指导性案例的有6个省份,分别为四川省、北京市、山东省、天津市、安徽省和江西省;福建省、重庆市、广东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贵州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这8个省份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少,均仅涉及1例案例。
5.审理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居多
图5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级别
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占绝大部分,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仅有1例。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25例,总占比29%,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相近,依次为23例、21例及17例,总占比分别为26%、24%和20%。
6.诉讼程序以二审案件居多
图6指导性案例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为二审的案件共46例,总占比 53%,一审程序的案件19例,总占比22%,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例分别有13例、5例及3例,总占比分别为15%、6%、3%。另外,2016年公布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63号首次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本文将其归于其他程序。 7.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图7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中,判决书64例,总占比约73%;裁定书18例,约占21%;决定书4例,约占5%;执督复函所占比例最小,仅有1例,占1%。
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6]。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进行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中,为了对确定性援引做更为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对确定性援引做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7]。737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8]共涉及271例,隐性援引[9]共涉及455例。另外一种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10],共涉及11例。(一)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来看,近一半的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
表2 指导性案例整体应用情况
应用情况 | 应用数量 | 指导案例编号 |
已被应用 | 43 | 1-13号,15号,17-19号,22-26号,29号,31号,33-34号,38-41号,45-47号,50号,53-54号,57号,59-62号,72-73号 |
未被应用 | 44 | 14号,16号, 20-21号,27-28号, 30号, 32号, 35-37号,42-44号, 48-49号,51-52号, 55-56号, 58号,63 -71号,74-87号 |
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的十六批87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43例,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44例,各自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9%和51%。
2.个案应用上,仅有5例指导性案例应用较多
图8 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8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43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共计737例应用案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指导案例24号应用频率最高,共228次。其次是指导案例15号、23号、9号、60号应用较多,分别为93次、65次、49次、41次,其中前三例均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应用10次以上40次以下的有10例指导性案例,分别是19号、5号、17号、41号、22号、25号、34号、8号、1号、54号。还有28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应用次数较少。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隐性援引
图9 指导性案例援引方式
从援引的方式上来看,分为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271例,约占37%,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191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80例。隐性援引共涉及455例,约占62%。法官评析援引共涉及11例,仅占1%,包括3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8例发布后的评析援引。
4.应用案由的种类有限,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
图10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
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118种案由。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最多,共计214例,总占比29%。买卖合同纠纷有105例,总占比14%。执行类纠纷有44例,总占比6%。居间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解散纠纷依次为27例、25例、22例,总占比分别为4%、3%、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等19种案由,应用案例均在20例以下5例以上。追偿权纠纷等93种案由,应用案例均在5例以下。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43例指导性案例中,民事类有20例,刑事7例,行政10例,知识产权4例,执行2例。国家赔偿类尚未发现被应用案例。
(1)指导性案例多数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中
已被应用的43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2例被应用于同类案由。指导案例3号、4号、8号、29号、31号、38号、46号、57号、61号仅应用于相同案由,尚未发现应用于不同案由。有23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指导案例24号的228例应用案件中,应用案由相同的有202例,总占比86%。
(2)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中
上文提到有23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具体包括指导案例1号、2号、5号、6号、7号、9号、10号、11号、13号、15号、17号、18号、19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33号、34号、40号、54号及72号。例如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该裁判要点在司法实践中还常被法官或当事人应用于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等类案件中。其中,应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法官适用的裁判规则均为“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应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的案件,与指导案例24号相似点在于,引发该保险合同纠纷的基础案情与指导案例24号相似,均为交通事故引发的事故责任或赔偿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虽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完全一致,但是其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交叉,均涉及交通运输问题。
已被应用的43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1例指导性案例目前只被应用于不同案由案件,包括指导案例12号、39号、41号、45号、47号、50号、53号、59号、60号、62号、73号。虽然二者案由不同但是案件关键案情或者争议焦点存在着相似性。例如指导案例47号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件,被法官应用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主要是因为二者均围绕商品包装、装潢混淆市场问题,案件关键事实相似。指导案例53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被法官应用于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虽然二者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均涉及质权设立的问题。
2.应用地域
图11 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地域分布情况
(1)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不受来源地域的限制
尽管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以东部或经济发达地区为主,但是应用案例的地域却并不仅仅局限于此。湖南省、辽宁省、河北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云南省、海南省、山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等13个省、自治区,虽然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指导性案例。
(2)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浙鲁苏豫等地区
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17个省份,而应用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30个省、市、自治区,且二者不完全重合。其中,应用率最高的是广东省和浙江省,其次是山东省和江苏省,然后依次为河南省、四川省、上海市、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辽宁省、安徽省,其余省份应用率较低。
(3)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更注重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在应用案例超过20例的12个省份中,除湖南省及辽宁省外,其他10个省份均曾遴选过指导性案例。可见在审判实践中,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省份更加注重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3.审理法院
图12 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级情况
(1)普通法院比专门法院更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主要是普通法院,共计733例。专门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较少,仅有4例,其中有3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例为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
(2)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分别有410例和261例,应用率分别为35%和56%。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较少,有55例,应用率7%,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用率合计约1%。
(3)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23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总占比26%。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案例仅有7例,总占比不到1%。应用较少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普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4.诉讼程序
图13 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诉讼程序情况
(1)应用案例涉及审理程序的案件居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程序比应用案例涉及的程序更丰富,其中国家赔偿程序没有应用案例。应用案例中适用审理程序的案件有692例,适用执行程序44例,特殊程序1例。
(2)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以二审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的诉讼程序中二审居多,共46例,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也以二审为主,共计 394例,总占比53%。
5.终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87例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59例。737例应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429例。
图14 指导性案例的终审结果
图15 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情况
(1)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均以二审维持原判居多
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约占47%,二审改判的约占20%。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占10%,再审改判及再审维持原判的分别占9%和7%,发回重审的占5%。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约占67%,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约占13%,二审改判的约占9%,再审改判的案件占3%,再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约占2%。可见,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应用案例中维持原判的比例更高,二审或者再审改判的比例更小。
(2)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的较多
在指导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1号、4号、8号、12号、46号、49号、52号、72号等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故意杀人、公司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1号、8号、9号、15号、23号、24号等。这些应用案例以合同纠纷(尤其是买卖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主。
(三)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首次应用时间
在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43例指导性案例中,除了1号、8号、12号和24号之外,其余39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57个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发布日期为2011年12月20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2年1月5日,前后间隔仅16天。指导案例72号发布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前后间隔仅19天。间隔较短的还有指导案例41号、54号、57号、61号,间隔时间依次为27天、37天、50天、57天。
2.应用主体
(1)应用主体广泛
图17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其中上诉人和法官应用比例最高,各约占29%、28%;其次为原告,总占比约17%;再次为被上诉人、被告、申请人,总占比分别约为12%、7%、6%;而公诉人、辩护人和被申请人引用很少。
(2)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同案同判
图18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
在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决。在法官主动援引的191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25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指导案例24号,共计107次;其次是指导案例15号和34号,分别为20次、17次。其他22例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数均在5次以下。
(3)当事人引用指导性案例频率最高,形式较丰富
当事人在审判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总占比约72%。当事人,既包括审理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起诉、上诉、答辩还是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引用的34例指导性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24号,其次是15号、23号及9号。
(4)公诉人引用指导性案例较少,形式较单一
对于公诉人而言,其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比较单一,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案例13号曾被公诉人作为参考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应用内容
图19 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根据前文对指导性案例编写结构的介绍,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还包括裁判思路。其中裁判要点占比重约70%,应用的频率最高。基本案情,总占比约24%;裁判理由总占比约5%;裁判结果和裁判思路总占比分别仅0.1%;另外还有少量未明确引用内容的总占比约0.9%。
4.应用表述
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字号、指导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七个要素。
(1)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要素
图20 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况
发布主体被援引的频率最高为699次,达到了95%。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案例编号,仅次于发布主体,被使用频率为502次,达到了68%。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再次是裁判要点,其被援引的次数共计284次。除此以外,使用频率较高的还有发布日期和指导案例标题。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体+编号”、“主体”、“主体+编号+要点”为主导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七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类。通过对737例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表3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类及组合模式
表述分类 | 组合模式 | 数量 |
单要素表述 | 主体 | 91 |
编号 | 12 | |
要点 | 9 | |
标题 | 7 | |
双要素表述 | 主体+编号 | 121 |
主体+要点 | 56 | |
主体+批次 | 18 | |
主体+标题 | 10 | |
编号+要点 | 5 | |
主体+日期 | 4 | |
批次+字号 | 1 | |
三要素表述 | 主体+编号+要点 | 71 |
主体+日期+编号 | 58 | |
主体+批次+编号 | 31 | |
主体+编号+标题 | 29 | |
主体+日期+要点 | 8 | |
主体+批次+要点 | 5 | |
主体+日期+标题 | 5 | |
主体+批次+字号 | 3 | |
主体+编号+字号 | 3 | |
主体+标题+要点 | 3 | |
主体+批次+标题 | 2 | |
主体+日期+批次 | 2 | |
主体+标题+字号 | 1 | |
日期+批次+标题 | 1 | |
日期+编号+标题 | 1 | |
四要素表述 | 主体+日期+编号+要点 | 29 |
主体+编号+标题+要点 | 25 | |
主体+批次+编号+要点 | 15 | |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 | 11 | |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 | 9 | |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 | 7 | |
主体+批次+标题+要点 | 5 | |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 | 5 | |
主体+批次+编号+字号 | 3 | |
主体+日期+编号+要点 | 1 | |
五要素表述 |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 | 25 |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 9 | |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 | 9 | |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字号 | 5 | |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要点 | 4 | |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字号 | 2 | |
主体+批次+编号+字号+要点 | 2 | |
主体+日期+批次+标题+要点 | 2 | |
六要素表述 |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 9 |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字号+要点 | 1 |
根据表中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六种不同的表述类别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存在差异。其中,三要素的表述分类最多,有223例,双要素有215例。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别119例、110例、58例,六要素相对较少,仅有10例。
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几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编号+要点”模式有71例,“主体+日期+编号”模式有58例,二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处于主导模式。双要素表述中,“主体+编号”模式有121例,占双要素模式的56%。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字样。四要素、五要素、六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别为“主体+日期+编号+要点”、“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3)法官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情况较少
图21 法官援引的要素使用情况
在737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271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91例,法官被动援引80例。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119例,总占比16%,引述其他要素的涉及152例,总占比21%。
5.应用结果
图22 指导性案例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在737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271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191例,予以参照的170例,总占比89%,未参照/未说明的21例(未参照12例,未说明9例),总占比11%。法官被动援引80例,予以参照的31例,总占比39%,未参照的49例,总占比61%。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455例。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较高,被动援引的参照率较低。同时,法官主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案情或裁判要点不适用于该案,法官就此特地进行了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参照率较低,主要是基本案情或裁判要点不同,法官大多给出了明确回应。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调研结果可见,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六年多,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案例的发布及司法实践的应用等很多方面尚存一些问题,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推进。
1.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比较宽泛,尚需进一步明确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条件,其中“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比较明确的标准。而其他几个条件如“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和其他具有指导作用”都是比较宽泛和模糊的标准。虽然《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规定,但是标准仍然不明确。目前案例数量庞大、纷繁复杂,在众多的案例中挑选出符合指导性案例标准的案件非常困难,加上遴选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更增加了难度系数。因此,尚需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2.指导性案例案由种类比较有限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确立以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要本着“少而精”的理念,整体上发布数量是比较有限的。目前已涉及案由仅几十种,尚有很多案由未涉猎。司法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各类案件数量增幅明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亟需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加以研究和指导。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工作必须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借助于信息化的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方式,来不断提高发布的数量和质量,拓宽案例的领域和范围。
3.从应用数量来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较少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参照”究竟应该具有何种程度的拘束力,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截止2017年5月,我国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多达3000余万,但是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仅有几百例,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用效果不够理想,应用案例也主要集中在个别案例上。同时,在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于通过隐性援引的方式应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不利用司法裁判的监督。
4.对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同,应用内容上存在多样化
根据《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用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可见类似案件是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应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对于如何判断类似案件目前尚无定论,基本案情相似性的比较仅在简单案件中容易适用。对于复杂案件而言,案情复杂多样不宜作出相似判断。相比较而言,虽然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相似更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可行性。[11]
5.从应用案例的援引表述来看,存在援引不尽统一的情况
《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根据调研结果,司法实践中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是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也有相当数量的应用案例仅提到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等字样。另外,应用较多是三要素中的“发布主体+发布日期+指导性案例编号”和“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裁判要点”。可见不同的应用主体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往往会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援引情况不统一。
6.从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来看,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737例应用案例中主要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30个省份。虽然地域分布比较广泛,但是50%以上的应用案例集中分布在粤浙鲁苏豫这5个省份,其他25个省份仅有少量应用案例,目前西藏尚无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从应用案例集中分布的地域来看,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很少。经济发展水平与法院的司法应用情况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贯彻和应用情况较好。
(二)完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是衡量案例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准则。而具有统一、明确的遴选标准,是规范案例指导制度、提升指导性案例质量的重要保障。根据《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目前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诸如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内容标准和形式标准、一般标准和个别标准等。[12]早日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既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性案例,也有利于下级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
2.增加发布数量并扩大覆盖的领域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介绍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情况中也提到“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13]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对全国四级法院系统的管理并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更大程度地充分调动各级法官参与指导性案例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共同推动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及编纂等各项工作,使指导性案例在发布数量、案例质量、覆盖领域等方面都有新的提升和突破。同时,在指导性案例的筛选与甄别方面,要借助互联网时代的先进技术和信息化处理的方式,加强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法官在信息检索与数据筛选等方面的技能,这样才能从数量庞大的案例中更方便快捷地挑选中真正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案例。
3.完善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制度
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现程度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职业素质,法官在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与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是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就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14]
针对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用不够重视的现状以及其在应用方面知识储备的缺失,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宣传和培训:一是在法院内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树立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的正确认识,定期组织案例应用培训班;二是集中地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学习、研究和探讨;三是邀请专家学者到法院授课,增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运用能力。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培训,可以逐步培养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思维,进而养成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判案的习惯。
4.建立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官监督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的目的,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导性案例应用较少以及应用不规范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套有关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体系。该体系可以包括两种监督方式,即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15]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也包括法院内部专门机构对本级法院的监督。而社会监督,是指在待审案件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相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参照而不予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时,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改判。
5.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官激励机制
在强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和完善一种适当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机制,是指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和工作激励等。在此,可以采用工作激励的方式,将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到各级法院与法官个体的年度考核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给与不同的奖励,以此来提高法院和法官个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积极性。[16]
6.鼓励法官以明示方式规范应用指导性案例
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程度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问题,需着重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法官的培训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可以将指导性案例援引的规范性作为法官年度考核量化指标之一,以督促法官通过明示援引的方式规范化地应用指导性案例,从而使法官的司法裁判受到广泛的监督,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状况的数据分析可知,接近一半的指导性案例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应用案例少、涉猎案由少、地域分布不均、应用不规范、隐性援引多的状况,也暴露出很多丞需解决的问题。从未来发展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理论层面有待于深入地研究和不断细化完善,并进一步思考如何进行本土化应用。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则需要在制度性、规范性、操作性等方面持续推进,加快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应用进程,加大各地法院的应用力度。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18日。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75399,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18日。
[3]参见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考察”,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4条、第5条。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74653,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18日。
[6]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7]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8]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
[9]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10]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11]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以当代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经验为契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12]胡云腾、吴光侠:“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5期。
[13]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专题)新闻发布会,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id/MzAwNEgvMoABAA%3D%3D.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18日。
[14]参见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兼答《‘判例法’质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5]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16]胡国均、王建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具体适用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