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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案例推荐:最高法审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相关资料链接

责任编辑:xieyw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V5数据库
2016-06-03阅读(0
北大法宝根据案例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性会为用户提供“法宝推荐”案例。本次推送为“法宝推荐”案例中涉及海事海商的案件,其中会对其案例要旨、裁判要点、核心术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进行汇总呈献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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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谭学峰等诉闫晓军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核心术语】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行政许可;合同效力

【争议焦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属于行政许可,当事人就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让达成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无效。

【案例要旨】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须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之间不可以就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意进行转让。当事人就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让达成协议的,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协议无效。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17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9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92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

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修订) 第3条第23条

 

二、金远航运有限公司(jinyuanshippingco)与王美金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劳动者;外国法人;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派遣至外国法人处劳动,则劳动者在派遣期间死亡的,该外国法人能否要求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其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应为境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受单位派遣至外国法人处劳动,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故该外国法人不能要求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2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2条第92条

 

三、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合同约定;航次租船合同;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诉讼时效应如何确定?

【案例要旨】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承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一般而言,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予以确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因此纠纷应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9条第61条第62条第114条第125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17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

 

四、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保险代位权利;第三人;保险事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是否与第三人是否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有关

【案例要旨】

保险代位权,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权的取得以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为条件,至于第三人是否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与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并无关联。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252条第107条

2.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条 第26条第44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

7.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修正) 第16条第60条

 

五、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建设工程实施合同;合同无效;施工方;利息;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利息损失的,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亦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上述规定,工程价款利息并非违约金而系法定孳息,因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方基于其工程款请求权有权主张利息损失。据此,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被认定为无效,施工方仍可主张工程价款利息损失。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8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

六、庆丰集团松原嘉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仓储合同;交付;合同成立;生效

【争议焦点】

仓储合同是否在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案例要旨】

仓储合同指的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仓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仓储合同自成立时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并非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生效条件。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4条第386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26条第106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0条第200条第204条

 

七、连云港延东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梦文船舶权属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船舶买卖;传播归属;物权变动

【争议焦点】

船舶买卖中如何确定船舶的归属?

【案例要旨】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船舶物权的变更自船舶交付时发生效力。此外,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有权登记仅具有推定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的效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船舶买卖中应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上述船舶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船舶的归属。

【本案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3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 第33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00条第204条

 

八、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IRSEAWORLDWIDELOGISTICSLTD)与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承运人;正本提单;无单放货

【争议焦点】

承运人将货物存放于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其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目的港提货人,是否属于无单放货?

【案例要旨】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但这里的风险是指仓储过程中由于意外因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包括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货物卸入目的港仓库不能免除承运人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承运人将货物存放于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其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目的港提货人,属于无单放货。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51条第55条第71条 第86条第257条第267条第269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64条 第128条第153条 第170条第207条

 

九、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宜昌三通航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遗漏诉讼请求;再审;新的诉讼请求;调解;上诉权

【争议焦点】

当事人以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的,具有法律依据,再审过程中提出新的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不予审理。

【案例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期间新增赔偿请求或其他诉讼请求的,再审法院可以对新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但不应对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0条 第107条第124条第212条第229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7条第77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28条第153条第170条第179条第207条

 

(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司法案例库   责任编辑:谢艳伟)


一、谭学峰等诉闫晓军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二、金远航运有限公司(jinyuanshippingco)与王美金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三、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四、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申请案【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五、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六、庆丰集团松原嘉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七、连云港延东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梦文船舶权属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八、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IRSEAWORLDWIDELOGISTICSLTD)与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九、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宜昌三通航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争议焦点】
【案例要旨】
【本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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