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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宝·热案透视|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江歌遇害案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刑事专题编辑组     资料来源:刑事法宝
2017-11-17阅读(90
除了人性的拷问,其中还掺杂着法律人理性的声音——江歌遇害一案中国法院能否管辖?这里就涉及到了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体现了一国的主权能否在司法领域得到落实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该国刑法不仅能够适用于国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国外,我国刑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相同都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的折中型刑事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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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距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案发一年后,因新京报《局面》栏目公布了三段江歌妈妈与刘鑫见面对话的视频,再一次的把江歌案重新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与以往的刑事案件不同的是,网络上对于凶手残忍行为的谴责较少,更多的是对江歌的室友兼凶手的前女友刘鑫在道德和人性上的声讨。

除了人性的拷问,其中还掺杂着法律人理性的声音——江歌遇害一案中国法院能否管辖?这里就涉及到了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体现了一国的主权能否在司法领域得到落实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该国刑法不仅能够适用于国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国外,我国刑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相同都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的折中型刑事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属地管辖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地管辖的原则是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不问犯罪人的国籍及侵犯了何国的利益,本国都有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也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使用管辖的“黄金原则”。由于江歌案发生在日本,故我国不涉及该条规定的适用,而日本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对江歌一案享有管辖权。

(二)属人管辖

由于根据属地管辖的规定,对于发生在域外的侵犯本国利益或者本国公民利益的刑法就无法予以管辖,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和本国公民的利益,单纯的适用属地管辖是存在缺陷的,因此我国《刑法》第七条补充了属人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根据属人管辖的规定,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需要具备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条件。具体到江歌案,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系中国人,其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符合属人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刑法对陈世峰是具有管辖权的,而该案之所以在日本起诉,是因为根据日本的属地管辖原则,案发地在日本,日本是具有管辖权的。

(三)保护管辖

为了进一步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刑法》第八条规定还规定了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反,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江歌遇害一案,即便凶手陈世峰不是中国人,是外国人,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于凶手也是具有管辖权的。

(四)普遍管辖

《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权,该条款的规定是基于任何犯罪都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犯,任何国家都有权处置一切犯罪行为。依照该条规定,根据我国地接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是何国人在何国犯罪,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国的利益,我国的司法机关都对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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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根据请求将在本国境内、在外国收到追诉或者判处刑罚的人移交给对其享有刑事管辖权的请求国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式。根据《引渡法》第四十七条:“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回到江歌案中,由于日本与我国并未建立引渡条约,我国与日本之间的引渡应当基于作出互惠承诺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在日本审判前回到国内,将直接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时候虽然日本对该案已经立案,中国将依据“本国人不引渡”的原则,也不能再将陈世峰引渡回日本。

(六)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玩过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未来,即便江歌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在国外已经受过刑事处罚,我国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只是量刑时考虑已经在外国接受过刑罚处罚的实际情况,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但我国刑事追诉权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回到中国。

据悉,江歌一案将于今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开庭审判,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将很难判处死刑,但是无论是在日本还是在中国,我们都期望的是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能为其疯狂凶残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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