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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报刑事案例分析报告(1985-2017年)(2017年第3期,案例报告总第3期)

   
2018-01-03阅读(1919
【摘要】本报告从刑事案例的角度,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检索、统计等强大功能,对1985-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发布的526例刑事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总结出两高公报刑事案例的发布情况、地域分布情况、罪名特征、改判情况及裁判规则等重要内容,希望为各界人士在刑事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最高法公报》)创刊于198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公开发布各类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案例及裁判文书选登等。其中,案例最高法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裁判范例。裁判文书选登主要为最高法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文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以下简称《最高检公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创刊于1989年的双月刊机关刊物,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辑出版,主要发布司法解释、任免名单、重要通知、规定、案例等重要文件。其中,案例是最高检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各类典型案件。

鉴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公报案例(以下简称“两高公报”)在法律实践以及学术研究领域的重要地位及深远影响,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尝试开展了对两高公报案例的统计分析。[1]2017年4月,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对《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了国内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民商事案例统计分析报告(1985—2016年)》。该报告对《最高法公报》1985-2016年32年来的民商事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总结了《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数据分布情况、法院裁判观点、裁判结果及适用法律依据等重要内容。为了给业界专家学者提供更多的参考,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本次选取1985-2017年《最高法公报》发布的203例刑事案例和1990-2017年《最高检公报》发布的323例刑事案例作为统计分析的对象,对两高公报526例刑事案例的发布情况、涉案地域分布、罪名覆盖程度等角度进行统计、分析,探究两高公报发布刑事案例的规律以及重大典型性案例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以期为刑事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2]

一、发布年份

每年两高公报发布刑事案例的数量是不固定的。《最高法公报》自1985年开始发布刑事案例。1985年至2017年,《最高法公报》每年都会发布刑事案例。在1985年至1994年和1995年至2004年两个时间段呈上升趋势,2004年至2017年则呈下降趋势。其中,2004年数量最多,有15例,2015年数量最少,仅有1例。《最高检公报》创刊第一年没有发布刑事案例,自1990年开始发布刑事案例。1990年至2017年,除2017年没有发布刑事案例外,其余年份都会发布刑事案例。1990年至1998年呈上升趋势,1998年至2017年则呈下降趋势。其中,1998年数量最多,有31例,2015年数量最少,仅有1例。

综合来看,1985年至1998年,两高刑事案例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且1993年至1996年增长幅度较大。1998年至2017年,刑事案例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2013至2017年每年均不足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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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发布年份

二、审结年份

《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的审结日期时间跨度较长,除2015年和2017年外,从1984年到2016年均有涉及,但只有1994年、1997年、2002年、2003年审结的刑事案例数量达到10例以上,分别为11例、13例、10例、10例,其他年份审结的案例均在10例以下。

《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例审结日期的时间跨度较《最高法公报》短,从1987年至2015年均有涉及,但2016年和2017年不涉及。1994年至1999年审结的刑事案例较多。2000年至2012年审结的刑事案例数量没有明显的分布规律,但均在5例以上。2013年后,案例数量开始呈下降趋势。

综合来看,两高公报刑事案例审结日期的时间跨度较长,从1984年到2016年这33年间均有涉及,1984年至1997年的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而1997年至2017年的案例数量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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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审结年份

根据图3可知,《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发布与审结日期间隔在四年之内。其中,发布当年审结的案例的数量最多,占比51.23%,其次是间隔时间为一年的案例,占比32.02%。间隔二年、三年的案例较少,分别占比7.39%1.97%。间隔四年的案例最少,占比0.49%。其他不能确定审结日期的案例占比6.90%。《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例发布与审结日期间隔在五年之内。其中,间隔一年的案例最多,占比52.01%,其次是当年审结的案例,占比35.91%。间隔二年、四年、五年的案例较少,分别占比3.41%0.62%0.31%。其他不能确定审结日期的案例占比7.74%

从整体情况来看,两高公报刑事案例发布与审结日期间隔多在一年之内,占比44.30%,发布当年审结案件的情况也较多,占比41.83%,间隔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的情况较少,共占比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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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发布年份与审结年份时间间隔

三、案由分布

在《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最多,有54例,占比21.60%,其次是贪污贿赂罪案例,有50例,占比20.00%。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案例数量也较多,分别有48例、33例、32例、19例、12例,分别占比19.20%、13.20%、12.80%、7.60%、4.80%。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例较少,均仅有1例,均占比0.40%。此外,不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例。

在《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例中,不涉及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贪污贿赂罪案例最多,有183例,占比44.10%,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案件较多,分别有52例、46例、37例、35例,分别占比为12.53%、11.08%、8.92%、8.43%。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相对较少,共占比4.82%。

综合来看,在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贪污贿赂罪案件最多,有233例,占比35.0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案件相对较多,分别有96例、83例、78例、70例、64例,分别占比为14.44%、12.48%、11.73%、10.53%、9.6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案件较少,分别有37例、3例、1例,分别占比5.56%、0.45%和0.15%。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例则没有。在具体罪名中,两高公报涉及受贿罪的案例最多,有184例,其次分别是贪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分别有76例、32例、32例、31例。由此可知,受贿罪、贪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关注度较高,在两高公报选编案例时也更受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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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案由分布

四、法院级别

《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的审理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最多,有70例,占比34.48%;其次为中级人民法院,有54例,占比26.60%;之后是最高人民法院,有44例,占比21.67%;基层人民法院最少,有35例,占比17.24%。

《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例的审理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最多,有142例,占比43.96%;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共94例,占比29.10%;然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共56例,占比17.34%;基层人民法院最少,共23例,占比7.12%。另外,其他案例(3例不予起诉,5例不能确定审理法院)有8例,占比2.48%。

总体而言,在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最多,有212例,占比40.30%;中级人民法院次之,有148例,占比28.14%;然后是最高人民法院,有100例,占比19.01%;基层人民法院最少,有58例,占比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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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法院级别

五、地域分布

在《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中,除最高法审理的案例外,上海市的案例最多,有28例,占比13.79%,其次为江苏省,有22例,占比10.84%。北京市有14例,占比6.90%。其他省份的数量均在10例以下,贵州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则不涉及;在《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例中,除最高法审理的案例外,北京市的案例最多,有43例,占比13.31%,其次是广东省,有26例,占比8.05%。浙江省、四川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湖南省、河南省的数量在11-16例,而其余省份的数量均在10例以下,西藏自治区则不涉及。

综合来看,在526例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除最高法审理的案例外,主要分于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均在30例以上,共占比30.04%;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浙江省的数量均在20-30例,共占比16.54%;福建省、甘肃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辽宁省、陕西省、天津市的数量均在10-19例,共占比19.77%;其余省份均在10例以下。blob.png


图6 地域分布

六、审理程序

在《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件最多,有82例,占比40.39%;其次是死刑复核案件,有57例,占比28.08%;一审案件有54例,占比26.60%;再审案件有6例,占比2.96%;其他审理程序(2例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2例是引渡请求的复核程序)有4例,占比1.97%。

在《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件最多,有110例,占比34.06%;其次是一审案件,有94例,占比29.10%;死刑复核案件有88例,占比27.24%;再审案件有21例,占比6.50%;其他审理程序(3例不予起诉,7例不能确定审理程序)的案件数量为10例,占比为3.10%。

综合来看,在526例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二审案件最多,有192例,占比36.50%;其次是一审案件,有148例,占比为28.14%;死刑复核案件有145例,占比为27.57%;再审案件仅有27例,占比为5.13%。因此,两高公报刑事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为主,一审、死刑复核程序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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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审理程序

七、文书类型

在《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件的文书类型中,裁定书最多,有119例,占比58.62%;判决书有84例,占比41.38%。在《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件的文书类型中,判决书数量最多,有158例,占比48.92%;判决书有153例,占比47.37%,其他(3例决定书,9例不能确定文书类型)为12例,占比3.72%。

总体而言,在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裁定书的数量最多,有272例,占比51.71%;其次是判决书,有242例,占比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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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文书类型

八、民事赔偿

《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附带民事赔偿的14例,占比6.90%,非附带民事赔偿者189例,占比93.10%;《最高检公报》刑事案例附带民事赔偿的12例,占比3.72%,非附带民事赔偿者311例,占比96.28%。

总体来说,两高公报刑事案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例均比较少,只有26例,占比4.94%,其余500例都为非附带民事赔偿案例,占比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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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民事赔偿

九、裁判结果

为了解两高公报刑事案件的改判情况,本报告对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了梳理、归纳、统计。

对于《最高法公报》,在82例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63例,部分改判的有5例,全部改判的有11例,剩余3例为撤回上诉或撤回抗诉。因此,二审改判率为19.51%。在6例再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2例,部分改判的有3例,全部改判的有1例。因此再审改判率为66.67%。在57例死刑复核案件中,裁定核准死刑的有47例,直接改判的有8例,发回重审的有2例,核准死刑的比重高达82.46%。

对于《最高检公报》,在110例二审案件中,除1例不能确定二审相对于原审是否作出改变外,维持原判的有72例,部分改判的有33例,全部改判的有2例,剩余2例为撤回上诉。因此,二审改判率为31.82%。在21例再审案件中,除1例不能确定再审相对于原审是否作出改变外,维持原判的有1例,部分改判的有11例,全部改判的有8例。因此再审改判率为90.48%。在88例死刑复核案件中,裁定核准死刑的有82例,直接改判有6例,核准死刑的比重高达93.18%。

综合来看,在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经历二审、再审或死刑复核的案例超过半数,有364例,占比69.20%。其中,除5例案例撤回上诉或撤回抗诉外,绝大部分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仍维持原判决的内容,有267例,占比73.35%,而变更原判决内容有88例,占比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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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终审结果

十、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是以简洁的语言概括、归纳、总结和提炼案例中所蕴含的审判理念或方法。《最高法公报》对案例提炼的裁判摘要即是对案例中蕴含的审判规则的总结和归纳,属于裁判规则。《最高法公报》自2004年第1期开始对发布的案例提炼裁判摘要。《最高检公报》则未提炼任何裁判规则。2014年至2017年,《最高法公报》对74例刑事案例提炼了裁判规则。本报告对这些裁判规则按照案由进行了梳理和归类,便于公众了解法院对该类案由的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内容(附件:1985-2017年《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裁判规则汇总)。此外,北大法宝也对两高公报中的部分案例编写了裁判规则,可以通过裁判规则库查看(网址链接:http://www.pkulaw.com/case/payz)。

综上,通过本次统计分析,我们得出一些初步结论及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从发布情况来看,不论是《最高法公报》还是《最高检公报》,每年发布刑事案例的数量没有固定的规律,多则20-30例,少则仅有1-2例。近两年,发布的案例数量明显减少,尤其是《最高检公报》近两年很少刊登案例,且2017年全年都未发布案例。

二、从两高公报发布的刑事类案件地域分布情况来看,主要分布于北京、广东、上海、江苏等经济较发达地区。

三、从涉案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以及暴力犯罪。其中,受贿罪、贪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关注度更高。

四、在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例比重较小,但也为实务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提供了有意义的解决方案。

五、在两高公报刑事案例中,二审案件最多,一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次之。其中,二审维持原判和死刑复核裁定核准死刑的裁判结果较为普遍,且改判率较低。

两高公报自创刊至今,《最高院公报》已发布33年,《最高检公报》已发布29年。1991年4月,最高法时任院长任建新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发挥了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由此可见,公报案例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两高公报选编的刑事案例是具有重大典型性的案例,其裁判内容体现了法官对抽象、模糊的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是对刑法适用疑难法律问题的权威解答,具有明晰法条含义,填补法律漏洞,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意义。为了更好的发挥公报案例的作用,建议可以适当增加刑事案例的比重,同时对刊登的案例概括、提炼关键词和裁判规则,以期为同类案例作出更加明确的指引和更有价值的参考。


附件:1985-2017年《最高法公报》刑事案例裁判规则汇总.xlsx





[1]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成员:彭重霞、訾永娟、朱雨婷、秦必雪;感谢司法案例部编辑赵会超、郭美娜、杨杨对本次报告的大力支持。

[2]由于《最高法公报》刊登的部分刑事案例并非采用裁判文书标准文本,而是经过再加工的。同时,《最高检公报》刊登的刑事案例也是经过再加工的。因此,部分案例的审结年份、审理法院、审理程序、文书类型无法获取。其中,14例最高法公报案例和25例最高检公报案例不能确定审结日期,6例最高检公报案例不能确定地域分布,5例最高检公报案例不能确定审理法院,7例最高检公报案例不能确定审理程序,9例最高检公报案例不能确定文书类型。为了统计的方便,本报告在统计时将此类案件归于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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