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7年第4期,法宝总第9期)

   
2017-11-21阅读(5590
摘要: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六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5例。本文将这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刑事指导性案例概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对应用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揭示在发布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刑事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大数据分析

 

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十六批87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5例。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抢劫罪等15类案由。其中故意杀人罪最多,有3例,总占比20%。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共有7例,应用率约占47%。尚未被应用的有8例。援引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仅有17例。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应用次数9次。指导案例11号、3号、4号、12号、61号及62号,应用次数都在3次及以下。应用案由种类十分有限,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10种案由。应用地域主要分布在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和贵州省等地区,以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程序为主。刑事指导性案例整体应用情况并不理想。

一、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发布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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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刑事指导性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1.发布日期不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发布年份分布在2011-2014年及2016-2017年。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1月、3月、6月,下半年集中在9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2009年3月,最新的案例是2015年12月。

2.发布频率不固定但发布数量逐年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六批中涉及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有8个批次,分别是第一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七批、第八批、第十三批、第十五批及第十六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不固定,除2015年外,其余每年均有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从2011至2013年每年仅有2例,2014年有3例,到2016年上升至5例。2017年目前仅1例。未来发布批次及单批次发布数量仍有上升的可能。

3. 审结与发布日期间隔多在三年之内

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二者间隔在3年之内的案例数量13例,总占比87%。间隔时间3年以上案例有2例,即指导案例11号和63号。其中指导案例11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审结日期为2009年3月,发布日期为2012年9月,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约3.5年。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3例案例,即指导案例4号、13号及61号,发布和审结时间的间隔分别在7个月、10个月及6个月左右。

(二)发布特点

1.案由集中在六大类,具体罪名以故意杀人罪相对较多,总占比20%

表1 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序号

案由

具体案由

数量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

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1

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3

4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1

盗窃罪/诈骗罪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

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

6

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贪污罪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大类。其中故意杀人罪最多,有3例,总占比20%。受贿罪/贪污罪有2例,其余危险驾驶罪、受贿罪/贪污罪、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抢劫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类案由分别有1例。

另外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四大类尚未有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发布。

2.裁判要点侧重于重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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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类型

根据刑事指导性案裁判要点所反应的问题,可以将其分为四大类,即“回应公共议题”“考虑被害人诉求”“重申司法解释”和“拓展司法解释”。其中,只有“拓展司法解释”的指导性案例才真正符合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应有之义,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1]

经分析,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为重审司法解释的最多有7例,分别为指导案例3号、11号、12号、14号、28号、62号及70号;拓展司法解释的类型有5例,分别为指导案例13号、27号、32号、61号及71号;回应公共议题有4例,分别为指导案例3号、11号、63号及87号;考虑被害人诉求有2例,分别为指导案例4号和12号。

3.指引依据侧重于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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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是刑事指导性案编写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在一篇指导性案例中,相关法条与其裁判要点是相呼应的,裁判要点的总结往往来源于相关法条。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均为实体指引。相关法条涉及刑法总则的有5例,总占比约33%。具体包括指导案例4号、12号、14号、62号及63号。涉及刑法分则的有10例,总占比约67%。具体包括指导案例3号、11号、13号、27号、28号、32号、61号、70号、71号及87号。

4.关键词“刑事”最多,出现1次的关键词41个,较为分散

表2刑事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出现次数

数量

具体关键词

14

1

刑事

2

3

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1

41

盗窃;“合办”公司受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毒害性物质;非法经营数额;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合同诈骗;婚恋纠纷引发;既遂;假冒注册商标罪;禁止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累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信息网络;民间矛盾引发;骗取土地使用权;起算时间;强制医疗;抢劫罪;亲属协助抓捕;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贿罪;数额犯;刷信誉;贪污罪;坦白悔罪;网络销售;危险驾驶罪;未成年人犯罪;未遂;刑事诉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援引法定刑;诈骗;职务便利;追逐竞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已发布的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共有45个关键词,“刑事”累计出现14次,次数最多;其次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分别出现3次;另外“盗窃”等41个关键词仅出现1次。

5.案例来源以浙苏川等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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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刑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等8个省份。其中,来源于浙江省的最多,有4例;其次为江苏省和四川省,分别3例、2例。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山东省、黑龙江省、河南省及北京市,分别有1例。

6.审理法院以基层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为主,总占比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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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已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6例,总占比40%,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依次为5例、3例,总占比分别约33%、20%。最高人民法院仅有1例,约占7%。

7.诉讼程序以二审和一审为主,总数为1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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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为二审的共7例,总占比约47%,一审程序6例,总占比40%。再审程序和其他程序分别1例,总占比合计约13%。

8.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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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判决书有9例,总占比约60%;裁定书有5例,总占比约33%;决定书1例,总占比约7%。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2]。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进行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为了对确定性援引做更为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对确定性援引做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3]。17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4]共涉及8例,隐性援引[5]共涉及7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6],共涉及2例。

(一)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来看,已有7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

表3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应用情况

应用数量

指导案例编号

已被应用

7

3号,4号,11号,12号,13号,61号,62号

未被应用

8

14号,27号,28号,32号,63号,70号,71号,87号

 

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其中,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7例,应用率达到47%。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8例,约占53%。

2.个案应用上,仅有指导案例13号应用相对较多,其余6例应用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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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个案应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有7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共计17例应用案例。其中应用次数最多的是指导案例13号,应用次数9次;其次指导案例11号,应用次数3次。指导案例3号、4号、12号、61号及62号,分别被应用1次,应用较少。

3.援引方式上,法官主动援引与隐性援引数量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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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刑事指导性案例援引方式

从援引的方式上来看,分为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8例,占47%,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7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1例;隐性援引共涉及7例,占41%,另外,法官评析援引共2例,仅占12%。

4.应用案由的种类有限,主要集中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图10.png

图10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

刑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10种案由。其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由最多,共计8例,总占比47%。贪污罪/受贿罪有2例,总占比12%。故意伤害罪、治安/其他行政行为、诈骗罪、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7类案由,各有1例。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表4刑事指导性案例案由与应用案例案由对比

案例编号

指导性案例案由

应用案例案由

指导案例3号

受贿罪

受贿罪

指导案例4号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

指导案例11号

受贿罪/贪污罪

贪污罪/受贿罪

治安/其他行政行为

指导案例12号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指导案例13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指导案例61号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指导案例62号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1)有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

已被应用的7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有5例被应用于同类案由。指导案例3号、4号、61号目前仅应用于相同案由,尚未发现应用于不同案由。有2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其中指导案例13号的9例应用案件中,应用案由相同的有8例,总占比89%。

(2)有2例刑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

上文提到有2例刑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具体包括指导案例11号、13号。例如指导案例13号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中,同时也发现有被应用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件中,二者虽然案情不同,但均围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3)有2例刑事指导性案例目前只被应用于不同案由

已被应用的7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有2例指导性案例目前只被应用于不同案由案件,即指导案例12号、62号。虽然二者案由不同但是案件关键案情或者争议焦点存在着相似性。例如指导案例62号为合同诈骗类案件,被法官应用于诈骗类案中,二者均围绕诈骗问题,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2.应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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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刑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地域分布情况

(1)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浙川黔渝等地区

已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北京市、河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上海市等8个省、市,而应用刑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江苏省、北京市、河北省、湖北省和山西省等10个省、市,二者不完全重合。其中,应用率最高的是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四川省和贵州省,再次是重庆市,其余省份应用率较低。

(2)最高人民法院及沪鲁黑豫均遴选过刑事指导性案例,但未发现应用案例

尽管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以浙苏川为主,但广东省、贵州省、重庆市、河北省、湖北省和山西省等6个省、市,虽然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刑事指导性案例。相反,曾遴选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省份中,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山东省、黑龙江省及河南省尚未发现有应用案例。

3.审理法院

图12.png

图12刑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级情况

(1)17例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均为普通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均为普通法院,共计17例。尚未发现专门法院应用刑事类指导性案例。

(2)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最多,占88%

中级人民法院应用的频率最高,应用率均为47%。基层人民法院应用率41%;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较少,应用率12%。刑事指导性案例有1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但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案例。

4.诉讼程序图13.png

图13刑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诉讼程序情况

(1)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均为审理程序

刑事指导性案例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核其他审理程序,而应用案例仅涉及一审和二审程序。

(2)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以二审为主,约占59%

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诉讼程序中二审最多,共7例,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也以二审为主,共计10例,总占比约59%。一审程序有7例,总占比约41%。

5.终审结果

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8例。17例应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10例。

图14.png

图15.png

图14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终审结果 

图15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

(1)刑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均以二审维持原判居多

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约占62%,二审改判的约占25%。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占13%。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约占60%,二审改判的约占20%,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约占20%。可见,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应用案例中维持原判的比例略低,二审改判的比例更小一些,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比例更高些。

(2)刑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涉及不同领域

在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4号和12号,涉及的案由均为故意杀人罪。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13号和61号等。应用案例涉及的案由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三)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首次应用日期和发布日期间隔最短的仅5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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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刑事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时间

在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7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除了12号之外,其余6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57个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发布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前后间隔仅57天的时间。间隔较短的还有指导案例13号,间隔时间为124天。

2.应用主体

(1)应用主体大体有5类,其中法官居多,约占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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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有五类,包括法官、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其中法官的应用比例最高,总占比约为53%;其次为上诉人和被告,总占比分别约18%;最后为辩护人和公诉人,总占比分别约6%。

(2)法官主动援引共涉及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

图18.png

图18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

在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性案例的,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决。在法官主动援引的7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指导案例13号,共计3次;其他4例指导性案例均被援引1次。

(3)当事人引用共涉及2例刑事指导性案例

当事人在审判中应用指导性案例共计7例,总占比约41%。当事人既包括审理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起诉、上诉、答辩还是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引用的7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2例刑事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1号,被引用2次;指导案例13号,被引用5次。

(4)公诉人引用仅涉及指导案例13号

对于公诉人而言,其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比较单一,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案例13号曾被公诉人作为参考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应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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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7]的规定,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包括基本案情。其中裁判要点总占比约53%;其次为基本案情,总占比约47%。

4.应用表述

根据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8]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援引刑事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六个要素。

(1)发布主体、指导案例标题和指导案例编号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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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况

发布主体被援引的频率最高为16次,达到了95%。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案例标题,仅次于发布主体,被使用频率为10次,达到了55%。再次是指导案例编号,被援引的次数共计9次,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除此以外,使用频率较高的还有裁判要点,共计6次。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体+标题”、“主体+指导性案例”、“主体+编号+要点”为主导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六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类。通过对17例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表5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类及组合模式

表述分类

组合模式

数量

单要素表述

主体

2

双要素表述

主体+标题

4

三要素表述

主体+编号+要点

2

主体+批次+要点

1

主体+日期+编号

1

主体+编号+标题

1

四要素表述

主体+编号+标题+要点

1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

1

五要素表述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

1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1

六要素表述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1

根据表中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六种不同的表述类别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存在差异。其中,三要素的表述分类最多,有5例,双要素有4例。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各有2例,六要素仅有1例。

三要素表述中包含4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编号+要点”模式有2例,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处于主导模式。双要素表述中,以“主体+标题”为表述模式。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单一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字样。四要素、五要素的表述模式分别有2种,六要素的表述模式为“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3)法官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情况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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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法官援引的要素使用情况

在17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8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7例,法官被动援引1例。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5例,总占比29%,引述其他要素的涉及3例,总占比18%。

5.应用结果

(1)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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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在17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8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7例,全都予以参照。法官被动援引1例,且予以参照。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7例。不论是法官主动援引还是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都参照了指导性案例。

(2)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是法官判断参照与否的重要标准

表6 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标准

明示援引

参照标准

参照

法官主动援引

裁判要点

4

基本案情

3

法官被动援引

裁判要点

1

在8例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中,无论参照内容为裁判要点还是基本案情,其应用结果均为参照指导性案例。尚未发现未参照或未说明的情况。其中,在法官主动援引中,参照裁判要点的有4例,参照基本案情的有3例。而在被动援引中,参照裁判要点的有1例。

三、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空间

从上文分析和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是比较窘迫的。为进一步探究刑事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应用空间,本报告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了如下调研:

(一)指导案例发布后,相同案由案件的审理情况

案情相似,是指导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前提和基础。而在刑事领域,判断两个案件是否相似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案由。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案由相同的案件可以视为相似案件,当然这种判断并不准确,但是至少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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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各类刑事指导案例发布后相同案由案件的审理情况

根据2017年9月28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 的裁判文书查询结果,自各类刑事指导案例发布以后,与其案由相同的案件均有审结的情况,且数量不在少数,尤其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其审结的数量占了绝对优势。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9月28日,盗窃案已审结842994例,诈骗案已审结153339例;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7年9月28日,抢劫案已审结392912起。但是,在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中,却没有一例案件是参照指导案例作出的裁判,这实在是令人费解。不过,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指导案例在同类案件中的司法应用空间还是比较大的。

(二)指导案例发布后,其所在省份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

一般而言,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应该更加关注和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5],但是,在刑事领域,此规律尚未呈现。为了进一步了解刑事指导案例的应用空间到底有多大,本报告将以浙江省为例,对其在指导案例发布后审结的同类案件进行如下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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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浙江省审理同类案件的情况

说明:浙江省审理的指导案例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故以该省数据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由浙江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指导性案件共涉及6个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盗窃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根据2017年9月28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 的裁判文书查询结果,自各类刑事指导案例发布以后,浙江省关于这6类案由,均有同类案件审结,且数量不在少数。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涉及盗窃罪的案件,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9月28日,盗窃案已审结88154例;数量最少是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案件,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7年9月28日,已审结57例。根据以上数据统计可知,尽管该省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数量有所差异,但是,至少可以说明其审理的指导案例在本省还是有一定的司法应用空间的。

(三)指导案例发布后,其审理法院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

根据上文对浙江省的统计,可以推知,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审理同类案件的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其司法应用的空间也是存在的。为了进一步印证这一结论,本报告将从审理法院角度,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审结的同类案件的情况进行调研。

表7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情况

案由

审理法院

同类案件审理数量(截止2017.9.28)

故意杀人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071

故意杀人罪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812

危险驾驶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54

合同诈骗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40

受贿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2

盗窃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55

诈骗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8

受贿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7

抢劫罪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14

贪污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最高人民法院

6

故意杀人罪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3

假冒注册商标罪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0

根据2017年9月28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 的裁判文书查询结果,自各类刑事指导案例发布以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中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外,其余审理法院均有同类案件审结,数量各不相同。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28日,已审结受贿罪案件30507例;其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28日,已审结故意杀人罪案件3071例。尽管各省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数量有所差异,但是刑事指导性案例还是有一定司法应用空间的。

四、调研综述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确立以来已近七年。理论界对指导性案例的关注度普遍较高,但是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很不乐观,尤其在刑事领域,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更是寥寥无几。

(一)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整体有限,司法实践中应用极少

从2011年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六批87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5例。虽然从整体发布比例来看,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仅次于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和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排名第三位,但是整体数量是比较有限的。根据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裁判文书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9月28日,刑事类案件共计5,204,679例。而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仅有7例被应用于17例案件中,应用数量微乎其微。

(二)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侧重于重申司法解释,指导意义有限

为了进一步探究应用数量如此之少的原因所在,我们对已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做了深入分析,经调研发现,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为重申司法解释的有7例,比例占到近一半;拓展司法解释的有5例,总占比约30%;回应公共议题和考虑被害人诉求的各有2例。重申司法解释的比例如此之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刑事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另外,调研针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法条进行了分析,发现指引依据更侧重于刑法分则。相关法条涉及刑法总则的有5例,总占比约33%。涉及刑法分则的有10例,总占比约67%。

(三)刑事指导性案例涉及案由种类有限,存在大量未涉猎的案由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仅涉及刑事十大类案由中的六大类,具体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大类。另外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四大类尚未有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发布。

已涉猎的案由中仅有故意杀人罪有3例,受贿罪/贪污罪有2例,其余案由分别仅有1例。相比于刑事类400多个案由,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案由种类十分有限,有大量未涉猎的案由,尚有待进一步的挖掘,以便于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

(四)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范围十分狭窄,有47%的应用案例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根据调研情况,已有7例刑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10种案由。其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由最多,共计8例,总占比47%。其他案由应用案例相对较少。

另外刑事类的抢劫罪、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类指导性案例目前尚未发现应用案例。

(五)法官明示援引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率100%,公诉人极少应用刑事指导性案例

应用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有5类,包括法官、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其中法官的应用比例最高,总占比约为53%;其次为上诉人和被告,总占比分别约18%;最后为辩护人和公诉人,总占比分别约6%。在17例应用案例中有7例为法官明示援引,无论是法官主动援引还是被动援引,应用结果均参照了指导性案例。虽然应用数量十分有限,但是参照率达到100%。相比之下,公诉人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比较单一,目前仅指导案例13号曾被公诉人作为参考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文对刑事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至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7531日。

[1]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难题与前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2]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3]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4]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

[5]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6]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75399,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18日。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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