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书

《最高法公报》历年民商事案例统计分析报告 (1985—2019年)(2020年第2期,案例报告总第15期)

   
2020-04-26阅读(2313
  【摘要】本报告利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的检索统计与分组筛选功能,以1985-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民商事案例作为分析对象,从发布年份、发布数量、案由分布、双方当事人情况、法律适用、终审结果等多个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以期为相关法学领域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最高法公报》”)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适用法律和解释审理各案件的典型裁判范例,自1985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已发布278期,公报案例1324例,其中民商事案例700例,总体占比为52.87%。“北大法宝”案例研究组以《最高法公报》发布的700例民商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从数据的发布规律以及发布特点进行统计分析,以期为理论和实务界提供参考。

一、《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的发布特点

  (一)《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发布规律

  1.《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每年均会发布,2014年发布数量最多,为59例

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发布民商事案例,每年发布期数为12期。除1993年发布的民商事案例10例外,1985年至1996年每年发布的民商事案例数量均在10例以下。2006年和2014年发布的民商事案例数量达到两次峰值,分别为46例和59例,在每次峰值后发布的民商事案例数量呈递减趋势,其中,2016-2019年发布的民商事案例的数量分别为42例、31例、28例、27例。

image.png

1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2.《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多为2003年以后审理的案件

在《最高法公报》700例民商事案例中,有57例无法确定审理年份,因此,统计审理年份的案例总量为643例。审理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984年7月,最新审理的案例是2019年9月,1984年至2019年每年均有涉及。审理日期主要集中在2003年以后,共计475例,总体占比为73.87%。2015年以后每年发布的民商事案例数量逐渐递减,其中,2019年审理的案例仅发布了1例。

  (二)《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发布特点

  1.涉及9类民商事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最多

在《最高法公报》700例民商事案例中,有5例案件案由有复选,因此,统计案由分布的案例总量为705例,共涉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等9类案由。其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例数量最多,有313例,总体占比为44.40%;其次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有112例,占比为15.89%;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例数量均在100例以下,依次为67例、59例、53例、39例、23例、22例、17例,总体占比依次为9.50%、8.37%、7.51%、5.53%、3.26%、3.12%、2.42%。

image.png

2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案由分布


在涉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的313例案例中,合同纠纷案例数量最多,有297例,总体占比为94.89%。在297例合同纠纷案例中,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最多,有56例;其次是其他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有55例和33例。再次是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4种合同纠纷均在20-30例之间,保证合同纠纷等4种其他类合同纠纷的民商事案例均在20例以下。

image.png

3 合同纠纷案由分布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例最多,审理法院覆盖29个省级行政区域

  从审理法院来看,有10例无法明确审理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外,审理法院覆盖到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域。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283例,总体占比为41.01%;其次为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和北京市的法院依次有117例、85例、31例和26例,总体占比分别为16.95%、12.31%、4.49%、3.76%;天津市、浙江省、福建省和四川省行政区域涉及案例在10-20例之间;山东省、重庆市、湖北省等21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案例数量均不足10例,其中,吉林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均仅有1例。

image.png

4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审理法院

  3.除最高人民法院之外,以沪苏闽京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主

  从审理法院层级来看,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83例,总体占比为41.01%;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217例,总体占比为31.4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案件最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28例和23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8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审理8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7例、7例、6例。

image.png

5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5例以上)

  4.审理程序中二审案件达到六成以上

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件共有435例,总体占比为62.14%;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有137例,总体占比为19.57%;再审程序有116例,总体占比16.57%;适用破产程序案件最少,有3例,总体占比为0.43%,未明确审理程序的有9例,总体占比为1.29%。

image.png

6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审理程序

  5.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在《最高法公报》已发布的民商事案例中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兼有裁定书、调解书及决定书。判决书有576例,总体占比为82%;裁定书有99例,总体占比为14%;调解书有23例,总体占比为3.29%;决定书仅有2例,总体占比为0.29%

image.png

7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文书类型

  6.终审结果以二审维持原判的最多,二审全部改判的次之

在《最高法公报》已发布的民商事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案件共有549例。以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例最多,有225例,总体占比为40.98%;二审全部改判的次之,有98例,总体占比为17.85%;二审部分改判的案件有93例,总体占比为16.94%;再审全部改判的有48例,总体占比为8.74%;驳回再审申请的有32例,总体占比为5.83%。再审部分改判、再审维持原判等8种终审结果的数据均在20例以下。

image.png

8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终审结果

  7.含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案例约为11%

涉外因素指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含涉外因素。在700例《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中,绝大部分案例的当事人不含涉外因素和涉港澳台因素,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地均为中国内陆的共计620例,总体占比达89%。在民商事案例中含涉外因素的有51例,总体占比为7%;含港澳台因素的案例有24例,总体占比为3%;既含涉外因素又含涉港澳台因素的案例有5例,总体占比为1%。

image.png

9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例

二、《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中当事人情况与法律依据

  (一)攻守方[1]当事人类型[2]

在《最高法公报》700例民商事案例中,攻方为非自然人的有409例,总体占比为59%;攻方为自然人的案例,有274例,总体占比为39%;攻方既有自然人又有非自然人的案例有17例,总体占比为2%。

  700例民商事案例中,还有23例案例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攻方当事人,因此,有守方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例为677例。其中,守方为非自然人的有493例,总体占比为73%;守方为自然人的案例,有146例,总体占比为21%;守方既有自然人又有非自然人的案例有38例,总体占比为6%。

image.png

10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攻守方当事人类型

  (二)攻守方当事人聘请律师情况

在《最高法公报》700例民商事案例中,无论是攻方还是守方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案例均多于聘请律师的案例数量。在聘请律师的案例中,攻方聘请律师的比例略高于守方,攻方聘请律师的案例数量为342例、守方聘请律师的案例数量为287例,总体占比分别48.86%、42.39%。

image.png

11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攻守方当事人聘请律师情况

  (三)《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统计的法律依据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最高法公报》发布的700例民商事案例中,引用了199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其中,引用次数最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达到462次;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引用次数为166次、148次、36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6部法律、司法解释引用频次在21-30次之间;其余189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用频次在20次以下。

image.png

12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法律依据引用情况

三、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改判案件的裁判观点

在《最高法公报》700例民商事案例中,改判的案例有258例,其中二审全部改判的案件数量最多,有98例,总体占比为37.98%;二审部分改判的案件数量次之,有93例,总体占比为36.06%;再审全部改判的有48例,总体占比为18.60%;再审部分改判的案例数量最少,有19例,总体占比为7.36%。

image.png

13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改判情况


《最高法公报》对发布的案例进行审判规则的总结和归纳形成裁判摘要。鉴于改判案件的法院裁判观点在实务中具有更高的参照意义,本报告选取二审、再审时改判的民商事案例从案由分布方面对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由于这258例案件案由分布广泛,涉及民商事各个领域,出于篇幅考虑,结合数据具体情况,重点选取了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类案由10例案件的裁判观点供参考。

《最高法公报》民商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1985-2019年)

案由

裁判摘要

法宝证码

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资源的浪费。

CLI.C.100420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CLI.C.8962496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CLI.C.1127598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作出认定。

CLI.C.93799761

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在后续履约中,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经营者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LI.C.77866474

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CLI.C.9818157

处理一房二卖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问题,可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真实性、签约时间顺序、付款程度、合同备案情况、讼争不动产的占有事实、预登记情况等方面加以评判。

CLI.C.6764285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CLI.C.71589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CLI.C.10946336

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CLI.C.8875157

四、报告综述

  (一)《最高法公报》每年均发布民商事案例,出现峰值之后的年份呈递减趋势

1985年开始,《最高法公报》每年都会发布民商事案例, 2006年和2014年发布的民商事案例数量达到两次峰值,在每次峰值后发布的民商事案例数量呈递减趋势。 

  (二)案由分布以合同类纠纷的案件居多

案由分布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例数量最多,有313例,总体占比为44.40%,尤其是借款合同纠纷、其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数据量较大。

  (三)从攻守方当事人来看均以非自然人居多,且未聘请律师的案例比例高

攻守双方当事人中均以非自然人居多,其中攻方当事人非自然人占比近六成,有409例,总体占比为59%;守方当事人中非自然人占比超七成,有493例,总体占比为73%。在《最高法公报》700例民商事案例中,无论是攻方还是守方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案例均多于聘请律师的案例数量。

  (四)从终审结果来看,《最高法公报》民商事案例改判率较高

在《最高法公报》700例民商事案例中,涉及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案例有258例,其中二审改判的案件有191例,再审改判的案例有67例,改判率占比合计为36.85%,因此,从终审结果来看,《最高法公报》公布的民商事案例体现出改判率较高的特点。



[1] 攻方:指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守方:指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被申诉人。

[2] 当事人类型:指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判断。


* 研究组成员:李等霞、张文倩、史雪丽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