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2016年度报告(2017年第2期,法宝总第7期)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www.pkulaw.cn
2017-07-18阅读(2144
为进一步了解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情况,本文以民商事类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应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北大法律信息网

指导性案例研究组

2017年6月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www.pkulaw.cn

数据范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据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据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16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及执行类。民事类最多有31例,总占比36%,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11类案由,合同纠纷最多,共14例。刑事类有15例,总占比17%,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13类案由。行政类有14例,总占比16%,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7类案由。知识产权案件19例,总占比22%,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执行类案件5例,国家赔偿类案件仅3例。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5批77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37例,尚未被应用的有40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549例,其中民事案件483例,行政案件51例,刑事案件15例。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193次。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及江苏省等地区,以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程序为主。

为进一步了解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情况,本文以民商事类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应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经研究人员分析裁判文书发现,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6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含执行类案例)已有23例被应用于475例案件中。为了对确定性援引做更为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对确定性援引做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1]。475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2]共涉及177例,隐性援引[3]共涉及292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4],共涉及6例

 

引言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已逐步确立。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5],为了深入了解这些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发布和应用情况,本报告拟从裁判文书的角度出发,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展开深入讨论和分析。

一、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截至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了十六批共87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共有55例(含执行类案例),下面本报告将仅针对这55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从不同的角度,通过图表对比的方式,对其发布规律和特点作如下分析:

(一)发布规律

图1.png

图1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1.发布数量大体呈上升趋势

除第九批外,其他每批包含民商事的案例数量1-9例不等,其中第十三批最少仅有1例,第十六批最多有9例,其他各批在2-8例之间。从发布年份上来看,大体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2011-2013年最高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每年都在6例以下,其中2011年仅有2例,2012年有4例,2013年上升到6例。2014-2016年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明显增多,基本保持在每年11-12例,其中2015年最多,有12例,2014年和2016年各有11例。2017年3月份,最高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属于民商事领域的有9例。

2.发布日期与发布频率不固定

根据图1中的发布日期折线图,可以看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除第九批外,其余每批指导性案例均有涉及民商事领域。但是发布日期与发布频率不固定,发布时间比较分散,既有在上半年1、4、5和6月份予以发布的,也有在下半年9、11和12月份予以发布的。

3.审结日期主要集中在2009年-2015年

根据图1中的审结日期折线图不难看出,审结日期为2009年以前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数量比较少,仅有10例,所占比例约为18%;其余的45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结日期均为2009年以后,所占比例高达82%。其中,主要集中在2009年-2015年这个时间段。

(二)发布特点

1.民事案由以合同纠纷为主,知识产权类上升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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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民事(含执行)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类(含执行类案例)指导性案例有36例,从案由分类角度看,合同纠纷共有14例,所占的比例最大,高达39%;其次执行有5例,侵权责任纠纷有4例,公司纠纷有3例, 海事海商纠纷和保险纠纷各有2例。物权纠纷、破产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各有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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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类

近年来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上升明显,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共19例。其中,2017年3月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为围绕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其次2015年发布的两批指导性案例中知识产权类有6例,占2015年发布指导性案例的50%。从具体案由来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最多,共有5例;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各4例,垄断纠纷、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各有2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纠纷各1例。

2.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指引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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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内容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包括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5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共有49例,所占比例为89%;而涉及程序问题的有6例,占11%。

3.涉及领域有限且相对分散,近90%的关键词仅出现一次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均应由七个部分组成: 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其中“关键词”空一行放在标题之后、裁判要点之前,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不超过7个,关键词之间空1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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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关键词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来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已发布的55例指导性案例共有160个关键词。其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等142个关键词仅出现1次,这些关键词涉及到民商事的多个领域,相对分散。另外“保护范围”、“恶意串通”、“告知义务”、“金融借款合同”、“垄断”、“买卖合同”、“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对比”、“权利滥用”、“违约”、“著作权侵权”等12个关键词出各现2次;“连带责任”、“侵害商标权”各出现3次;“执行复议”出现4次;“不正当竞争”出现6次;“民事诉讼”出现9次;“民事”出现次数最多,共45次。

4.案例来源以最高院及沪苏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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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已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中,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共55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院及沪苏浙等11个省市。其中,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占绝对优势,共计19例;其次为上海市、江苏省,分别为10例、9例;浙江省、北京市分别有4例和3例;天津市、山东省、安徽省各有2例;而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及福建省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少,均仅有1例。

5.审理法院以最高院和高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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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最高院发布的55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审理法院为专门法院的案件仅有1例,而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远远超过专门法院。在普通法院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19例,占比35%,其次是高级人民法院,共18例,占比33%,再次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为11例和6例。

6.诉讼程序以二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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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诉讼程序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诉讼程序为二审的案件数量有30例,占总量的55%;诉讼程序为再审的案件,共有12例,占22%;诉讼程序为一审的案件,共有8例,约占14%。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件为5例,共占总数的9%,也反映出民商事指导性案例遴选范围广泛,不仅仅拘泥于普通诉讼程序,代表一个良性的发展方向。

7.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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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55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主要包括三类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和执督复函。判决书的比例最高,达78%;其次为裁定书,占20%;执督复函1例,占2%。

二、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将2011-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批共77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作为分析对象,利用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字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从而揭示出2011-2016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应用规律和特点。[6]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6例(含执行类案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已有23例被应用于475例案件中。其中明示援引共有177例,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39例,法官被动援引38例。隐性援引共涉及292例;评析援引6例,包括2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

(一)应用情况统计分析

1.从整体情况看,有一半的指导性案例被司法实践应用

应用情况

应用数量

指导案例编号

已被应用

23

1,2,7,8,9,10,15,17,18,19,23,24,25,29,31,33,34,45,46,47,53,54,57,

未被应用

23

16,20,30,35,36,37,48,49,50,51,52,55,56,58,64,65,66,67,68,72,73,74,75

表1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46例民商事指导案例。其中,已被应用的共涉及23例,应用率达到50%。

2.从个案情况看,除24号外,其余的应用频率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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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个案应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案例有23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的次数共计475次,即应用案例共有475例。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193次;其次依次为指导案例15号、23号、9号、1号及8号,被应用的次数分别为55、43、35、28及20次。还有5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在10-20次之间,分别是指导案例34号、54号、17号、19号及25号;另外其他12例应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应用率极低。

3.从案由情况看,应用种类有限且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

图11.png

图11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分布情况

最高法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74种案由。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最多,共计184例,占民商事应用案例475例的39%。其次买卖合同纠纷有60例,占13%。再次居间合同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依次为27例、20例、15例及12例。另外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28种案由,应用案例均在10例以下2例以上,应用相对较少。另外还有保险合同纠纷等40种案由,应用案例均各仅有1例,应用极少。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地域

图12.png

图12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地域分布情况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应用地域差异明显,主要集中在粤鲁浙苏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地域包括最高院及广东省等30个省市,除港澳台外目前仅有西藏未发现应用案例。其中应用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共计252例,占应用案例总数的53%,该五省也是2012-2016年全国各省GDP排名的前五,部分反映出地域经济状况对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影响大体呈现出正相关的趋势。

(2) 发布数量与应用数量在地域维度上无直接关联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来源为最高院的有14例,来源为地方法院的有32例。在曾遴选过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11省市中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地域特性非常鲜明,这些地区多为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其法制建设成果突出,遴选出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数量占到全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近一半。

同时遴选出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多的省市未必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上就相应占优势,如上海市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10例,应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仅23例,相比之下,非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的广东省,其应用案例数居全国之首达64例,类似情况的还有河南、辽宁、湖北、吉林、湖南、内蒙古、河北等省或自治区,均不属于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但并不影响这些地域应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甚至部分省份应用数量非常突出。

2.审理法院

图13.png

 

图13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级情况

(1)普通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更多

最高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审理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大类。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应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主要是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应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践较少,仅有1例。

(2)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案例数量为282例,占总量的59.4%,基层人民法院为157例,占总量的33.1%,高级人民法院有30例,占总量的6.3%,最高院仅有5例。

3.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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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及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

(1)应用案例所适用的程序相对广泛

在475例应用案例中,适用审理程序的案件有441例,占比达92.8%;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件33例,所占比例不到7%。另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1例。

(2)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以二审占多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6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诉讼程序为二审案件有25例,占总量的54 %;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也是以二审居多,数量共计261例,占总量的55%。

(三)应用案例的应用规律

1.首次应用时间

图15.png

图15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时间

在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23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除了指导案例1号[7]、8号[8]和24号[9]的应用情况以外,其余20例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且每例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13个月不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号指导案例,其发布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2年1月5日,前后间隔仅16天的时间。

2.应用主体

(1)应用主体分布广泛且以法官和上诉人为主导

图16.png 

图16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比较广泛,具体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诉人等。其中法官和上诉人应用比例最高,约占31%和29%;其次为被上诉人,所占比例约为14%;再次为原告和被告,所占比例分别为13%和6%;而其他应用主体所占比例均在5%以下,应用很少。

(2)法官主动引用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同案同判

 

图17.png

图17   法官主动援引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

在法官主动援引的139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16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24号指导性案例,共计90例;其次是34号和15号指导性案例,分别为15例、9例。其他13例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均在5例以下,应用较少。

(3)与法官相比,非法官更倾向于援引指导性案例

根据首次提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人是否是法官,可以将其分为法官援引和非法官援引两大类。在475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援引的比例仅占到29%,其余的71%均为非法官援引的案例。由此可知,法官作为应用主体的案例远远低于非法官。其实,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会主动的去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而当事人等主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则往往比较倾向于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3.应用内容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出台,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图18.png

 

图18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根据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的统计不难看出,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以裁判要点为主,另外还包括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根据上图,裁判要点所占比重约为71%;其次为基本案情,所占比重约为26%,另外,也有少量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或裁判结果的应用案例。

4.应用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发布批次、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字号、指导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七个要素。

(1)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要素

图19.png

图19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况

在475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中应用表述涉及发布主体的最多,有456例,达到了96%。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案例编号,仅次于发布主体,有316例,达到了67%。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三是裁判要点,有169例,约占36%。除此以外,应用表述中涉及较多的要素还有发布日期、指导案例标题、发布批次,分别有127例、104例、94例,约占27%、22%、20%。另外,也有少量应用案例在应用表述中提及指导案例案件字号。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体+编号”、“主体+指导性案例”、“主体+日期+编号”为主导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七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类。通过对475例民商事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表述分类

组合模式

数量

单要素表述

主体

71

要点

7

编号

8

标题

1

双要素表述

主体+要点

30

主体+批次

12

主体+日期

2

主体+编号

79

主体+标题

4

主体+字号

2

批次+字号

1

三要素表述

主体+批次+要点

3

主体+批次+编号

22

主体+批次+标题

2

主体+批次+字号

3

主体+日期+要点

5

主体+日期+批次

2

主体+日期+编号

45

主体+日期+标题

5

主体+编号+要点

36

主体+编号+标题

19

主体+标题+要点

3

主体+标题+字号

1

主体+字号+编号

1

日期+批次+标题

1

日期+编号+标题

1

四要素表述

主体+批次+编号+要点

9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

8

主体+批次+编号+字号

2

主体+批次+标题+要点

1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

2

主体+日期+编号+要点

22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

5

主体+日期+标题+要点

3

主体+编号+标题+要点

15

五要素表述

主体+批次+编号+要点+字号

1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6

主体+批次+编号+标题+字号

1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要点

3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

6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字号

1

主体+日期+批次+标题+要点

1

主体+日期+编号+要点+字号

1

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

15

六要素表述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要点+字号

1

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6

表2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类及组合模式

根据表中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六种不同的表述类别,其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都是不相同的,而且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其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是存在差异的。其中,三要素的表述分类最多,有149例,双要素有130例。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别87例、67例、35例,六要素相对较少,仅有7例。

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几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日期+编号”模式有45例,“主体+编号+要点”模式有36例,二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处于主导模式。双要素表述中,“主体+编号”模式有79例,占双要素模式的61%。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四要素、五要素、六要素中主要的表述模式分别为“主体+日期+编号+要点”、“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3)法官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情况较少

图20.png

图20  法官援引的要素使用情况

在475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177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39例,法官被动援引38例。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58例,占比33%;其他要素的引述情形,共涉及119例,占比例67%。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官明示援引的比例不大,但是,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时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引述的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

5.应用结果

根据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将其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由于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而评析援引数据量较少,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定,本报告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结果进行分析。

(1)法官主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几乎全部参照

图21.png

图21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在475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77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案件139例,被动援引案件38例。在予以参照的案例中,法官主动援引占绝对的主导地位,142例予以参照的案件中,有128例是法官主动援引的,比例达到90%。法官被动援引的案例中,只有14例是在审判中法官确认予以参照的,剩下的24例是法官作出回应,但未予参照的。

(2)裁判要点是法官判断参照与否的重要标准

明示援引

参照标准

参照

未参照

未说明

主动援引

裁判要点

108

8

1

基本案情

13

0

1

裁判理由

6

0

1

未明确

1

0

0

被动援引

裁判要点

11

19

0

基本案情

2

5

0

裁判理由

1

0

0

表3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标准

在明示援引的情况下,应用结果分为三种情况,即参照、未参照和未说明。其中法官主动援引且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案例数量最多,共108例,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或未说明的很少,仅分别有8例和1例。法官被动援引的案例中,同样以裁判要点为主要参照标准,其中参照的有11例,未参照的有19例。

三、指导案例24号的应用趋势

为了更加深入的探究其应用趋势,本报告将以应用频率最高的指导案例24号为例,对其实体性应用进行多维度剖析。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第六批案例之一。在其发布之前,对于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不仅理论界见仁见智,实务界也各持己见,尤其是交通事故侵权,实务界的处理结果比较混乱,随意性较大。而在其发布以后,该类侵权案件引入了英美法系的“蛋壳脑袋”规则[10],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理论与实务的统一。在实务中,指导案例24号的具体应用情况及趋势归纳如下:

(一)应用案件概况

1.诉讼标的以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为主但又不仅限于此

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指导案例24号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诉讼标的为(机动车)侵权法律关系。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司法实践中,该指导案例的应用案例共有193例,这些应用案例的诉讼标的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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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应用案件的诉讼标的情况

指导案例24号应用案例中诉讼标的主要涉及两种类型,即侵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其中,侵权法律关系涉及183例,占到总量的95%左右,而合同法律关系仅有10例且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为主。另外,在涉及侵权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尽管侵权的具体种类各不相同,但是仍以交通事故侵权为主,其所占比例已达侵权案件的93%。

2.受害人呈现出多样化,以行人和电动车驾驶人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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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应用案件的受害人分布情况

由于指导案例24号的应用案例多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所以其受害人的分布也多与交通事故有关。应用案例中90%以上的受害人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中以行人为主,比例高达31%,其次是电动车驾驶人,占25%。另外,乘客和摩托车驾驶人成为受害人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分别为12%和8%,其他类型的受害人相对较少。

(二)应用案情分析

通过对指导案例24号的193例应用案例的调研,发现尽管其诉讼标的不限于侵权法律关系,但是其纠纷的产生却都是由侵权所引起的,故本报告欲从其共性的角度出发,通过与指导案例24号的对比,进而探究其应用的规律和趋势。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是判断受害人过错的依据尚不确定

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明确规定了其适用的前提是受害人没有过错。而所谓的受害人没有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发生的。在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采用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对于自己人身或财产利益所应有的注意程度这一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其过错及程度。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亦应如此,只不过,其判断的主体比较特定,一般由交通部门作出认定。故在理论上,法官欲判断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不是可以参照交通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呢?但是实务中似乎并非如此,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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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交通事故侵权的受害人责任认定及参照情况

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主要有五大类,即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单就受害人而言,只有其被认定为无责任时,才说明其主观上无过错,才有参照指导案例24号的可能。而其余四类责任等级,都意味着受害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不符合参照指导案例24号的前提。但是,实务中却并非如此,如图22,除无责任和全部责任外,即使受害人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其仍然有参照指导案例24号的情况存在。经分析,对于该问题的合理解释,可能存在两种:1.法官适用指导案例24号不严谨,没有将受害人无过错作为前提。2.受害人过错的判断标准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关,法官对此另有自由裁量权。

2.受害人特殊体质导致损害结果的多样化

受害人特殊体质是指那些与正常健康人不同的,自身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疾病体征或疾病体征稳定,但是当有外界因素介入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扩大或损害程度加重,而该介入因素对健康的人一般不会产生这种不利或严重的效果,即损害后果超出一般人的预期。[11]指导案例24号的受害人即因其骨质疏松的特殊体质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时骨折的概率有所增加,那么,其应用案例是否也是属于这种特殊体质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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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应用案例个人特殊体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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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应用案例损害结果分布情况

受害人特殊体质的种类多种多样,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即自身存在疾病、自身生理退变、自身先天残疾和其他。其中,自身存在疾病所占比例为47%,自身生理退变为3%,自身先天残疾为2%。另外其他体质占48%,此处的其他体质特指应用案例中未明确原因的体质。由于个人特殊体质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所以各种各样的特殊体质必然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多样化,损害结果包括死亡、不同等级的伤残以及不构成伤残的情况,根据统计可知,在193例应用案例中,其中伤残情况共计82例,所占的比例高达42%左右。其次为死亡,不构成伤残的案例最少,只有5例,仅占3%。

3.外伤参与度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失去了地位

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渡边富雄提出,后来在实践中逐渐被采纳,2002年,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49 条就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后来我国法医学界也借鉴了该概念,在伤残鉴定中会引入该概念。[12]对于特殊体质问题,由于我国立法一直未有进展,所以审判实践中,对类似案件只能参照上述规定,将受害人特殊体质作为原因力的一种,以此来确定加害人最终的赔偿份额。因此,在指导案例24号发布之前,我国法院大多奉行“中庸之道”,在被告和有特殊体质的原告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摊损失。但是,指导案例24号发布之后,情况却大不相同,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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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参照指导案例裁判的应用案例的外伤参与度情况

指导案例24号发布之后,其裁判理由“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表明我国对于特殊体质问题明确引入了“蛋壳脑袋”规则,即侵权人应就扩大损害负责,不能以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竞合为由减轻责任。在103例参照指导案例24号裁判的应用案例中,即使认定加害人在侵权中的损伤参与度只有10%-30%,最终也会因为特殊体质受害人无过错而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根据统计结果,还可以看出,有75例参照案例已不再提及外伤参与度问题,其所占比例高达38.9%,由此可以推知,损伤参与度的概念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逐渐失去了地位,其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已没有了必要性,不申请司法鉴定照样可以参照指导案例24号作出相同的判决。

(三)应用方式归纳

1.应用案例的裁判理由在分析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有直接引述指导案例的倾向

裁判理由是指法官根据对当事人各方主张和抗辩的取舍,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相关的法条,进而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其实,从静态上看,裁判理由就是裁判结论成立的依据 ,是裁判结论据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或前提。仔细分析指导案例24号发现,其裁判理由主要涉及以下要点:1.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个人体质与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个人体质是否是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4.双方过错分析及论述。接下来,本报告将以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理由契机,对193例应用案例的裁判理由进行如下调研和分析:图28.png

 

图28  应用案例裁判理由要点分布情况

说明:

各序号分别代表的意义:1.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个人体质与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个人体质是否是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4.双方过错程度分析及说理论述。5.直接引述指导案例24号裁判要点;6.不包含以上五个要点,仅是证据或法条的堆砌

与指导案例24号相比,应用案例的裁判理由仍然是侧重于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阐述,特别是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193个应用案例中,共有144例应用案例提到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约占74%。个人体质与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共有54例,占比28%,当然二者存在交叉。除此之外,就是对个人体质和过错程度的阐述和分析。值得一提的是,有31例应用案例直接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了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进行说理,而且其比例已达16%左右。由此可知,应用案例的裁判理由在分析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呈现直接引述指导案例的倾向。

2. 应用案例的裁判依据不一定会援引指导案例的相关法条

裁判依据是指法官作出具体裁判时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而指导案例的相关法条则是指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是指导案例编写结构之一,故二者的范畴并不相同。指导案例24号的相关法条有两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而其应用案例的裁判依据却并不限于此,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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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应用案例裁判依据分布情况

说明:

各序号分别代表的意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4.其他

经调研发现,在193例应用案例中,同时依据指导案例24号的上述两个相关法条作出裁判的案例共有35例,其余的要么只依据其一,要么依据其他法条。但是,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案例数量最多,共计111例,约占57.5%,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案例,共计58例,约占30%,当然二者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另外,有些应用案例的裁判依据还涉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共计12例,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由此可知,应用案例的裁判依据与指导案例的相关法条有交叉但又不完全重合。

3.应用案例的裁判结果以参照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经调研发现, 2014年之后的类似案件,大多数参照了案例24 号,少部分因事实认定部分不同而最终没有参照。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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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0  应用案例的参照情况

在193例应用案例中,有103例参照了指导案例24号做出了裁判,占到了总量的53%;未参照指导案例24号进行裁判的应用案例只有10例,仅占到5%,其主要原因在于事实认定不同;而其余的80例应用案例应属于非法官援引的情况,对此,法官在裁判时基于各种考虑,没有作出回应。

四、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制约因素及完善建议

(一)制约因素

通过以上调研可知,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其效果尚未完全彰显,并且在具体的应用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

1.发布数量有提升且应用频率不高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6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已有23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应用数量占发布数量的一半。但是被应用的23例指导性案例中,除指导案例24号被应用过193次外,其他指导案例的应用均在60次以下次,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角度看,还是从每个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角度看,其应用频率都不高。

2.应用地域广泛,但地区差异明显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地域已遍布全国30个省市,除港澳台外目前仅有西藏未发现应用案例。应用较多的省份主要是中东部地区,尤其是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等,西部地区应用普遍较少。这也反映出地域经济状况对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影响大体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

3.应用内容不统一,但以裁判要点为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出台,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同时,根据最高院相关人员的观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范围和指导作用由裁判要点限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归纳的裁判要点对全国法院才有强制或者普遍的指导作用,指导性案例中超出裁判要点的其他指导价值,就不具有普遍指导作用。”[13]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应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主要应用的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同时还会结合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或裁判思路等。

4.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表述方式不统一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非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表述均无统一模式,使用方式也比较混乱。尤其是非法官援引,不同的援引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而有时即使是相同的援引主体,其援引的表述方式也不尽相同。而这种比较混乱的使用现状,不仅不利于指导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也不利于其维护指导效力的权威性。因此,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方式,亟须相关法律或规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并保证落实。

5.法官更倾向于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

根据上文对指导案例分类援引情况的分析可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法官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的情形,但是法官往往在裁判理由中未明确回应,但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一致,即法官更倾向于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而这种隐性援引并不利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因为法官通过类比推理的方式对类似案件进行判断时,有可能会因为主观价值取向的不同导致其判断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到其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对此,最高院胡云腾法官也指出,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或者裁判文书中一般要加以回应并说明是否参照的理由,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打造司法公信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讲理的必然要求。[14]

(二)完善建议

为了保障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更好的应用于司法实践,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未来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保障制度。

1.明确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条件、方式及效力

在我国,目前,制定法规范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即在有明文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法官往往会依据该规范作出司法裁判,很少有人能绕开该规范而直接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因此,具体的制定法规范是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根本前提。[15]而我国虽然已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但是该细则仅对法官援引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并未涉及非法官援引的方式,也未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具体条件和效力作出说明。因此,为了实现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必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一步对其应用的条件、方式及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培训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职业素质,法官在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与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是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就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16]

针对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用不够重视的现状以及其在应用方面知识储备的缺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宣传和培训:一是在法院内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树立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的正确认识,定期组织案例应用培训班;二是集中地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学习、研究和探讨;三是邀请专家学者到法院授课,增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运用能力。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培训,可以逐步培养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思维,进而养成适用指导性案例判案的习惯。

3.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机制

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体系可以包括两种监督方式,即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17]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也包括法院内部专门机构对本级法院的监督。而社会监督,是指在待审案件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相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参照而不予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时,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改判。

4.建立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激励机制

所谓激励机制,是指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和工作激励等。在此,可以采用工作激励的方式,将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到各级法院与法官个体的年度考核当中,并划分出不同的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给与不同的奖励,进而以此来提高法院和法官个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积极性。[18]

5.鼓励法官变隐性援引为明示援引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当事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同时也有法官实际上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但在裁判文书中未予以明确说明的情况。对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回应。但是对于后者尚无具体规定,所以,有必要通过制度手段对此予以规范,从而鼓励并督促法官通过明示援引的方式、规范化地应用指导性案例,使法官的司法裁判受到广泛的监督,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1]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2]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

[3]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4]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43870,访问日期:2017年6月28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访问日期:2017年6月28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75399,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28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74653,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28日。

[6]本部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据及应用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12月31日。

[7]指导案例1号的首次应用案例:无锡恒茂时代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张民欣、顾正荣居间合同纠纷案((2011)南民初字第11号),该案本身没有援引指导性案例,而是在【编后补评】时援引了指导案例1号。

[8]指导案例8号的首次应用案例:马美华等诉无锡禾润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2011)锡商终字第626号),该案本身没有援引指导性案例,而是在【案例注解】时援引了指导案例8号。

[9]指导案例24号的首次应用案例:吕自忍诉韩燕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309号),该案例审结日期为2014年1月12日,早于指导案例24号的发布日期2014年1月26日,具体原因不明。

[10]参见孙鹏:“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载《法学》,2012年第12期。

[11]参见王伟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探析”,华侨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12]参见万发文:“交通人身损害存在损伤参与度时的残疾赔偿系数”,人民法院报,2012-08-16(7)。

[13]胡云腾:《一个大法官与案例的38年情缘》,载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2739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 29日。

[14]胡云腾:《一个大法官与案例的38年情缘》,载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2739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 29日。

[15]参见万景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研究”,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6]参见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兼答《“判例法”质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7]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18]胡国均、王建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具体适用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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