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从民商事角度,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检索、统计等功能,对1985-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663篇民商事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梳理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数据情况、法院裁判观点及法律适用依据等重要内容,希望为各界人士在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实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创办于1985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文件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各类案例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公报》公布的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典型案例,自1985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已发布242期,共1368篇案例,其中民商事案例663篇,占48.46%。
现对1985—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663篇民商事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总结、梳理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数据分布情况、法院裁判观点、裁判结果及适用法律依据等重要内容。
一、案由分布
1985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663篇民商事案例中,涉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的共312篇,所占的比例最大,高达47.06%;其次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共计95篇,占比14.33%;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分别为55、52、52篇,占比均约8%,海事海商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和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案件均不足40篇,共占比12.67%;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仅13篇,所占比重最小,仅占比2%。
由此可见,选编的民事案例类型覆盖面广,但代表着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法律案件成为了《公报》案例和裁判文书选编的主角。
图1 案由分布情况
在涉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的312篇案例中,案由为合同纠纷的占比94.23%,共计294篇。根据图2显示,在294篇合同纠纷案例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2篇,占比21%;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1篇,占比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各为28、25、23、23篇;保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4、13、12、12篇;抵押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23类其他合同纠纷共51篇。
图2 合同纠纷案由分布情况
由此可见,《公报》公布的案例更侧重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例;具体案由中,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在审判实践中关注度较高。
二、审理程序
在《公报》663篇民商事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件数量高达396篇,所占比重最高,为59.73%;其次审理程序为一审的案件有127篇,占比19.16%;再审案件有98篇,占比14.78%;而适用执行、其他(国家赔偿等)、破产及督促四类审理程序的案件较少,分别为28、10、2、1篇,共占比约6%。由此可知,《公报》民商事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为主,一审和再审次之,此三类审理程序的案件所占比重高达94%。
图3 审理程序
三、法院级别
《公报》663篇民商事案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有260篇,占比39.22%,中级人民法院的次之,共有196篇,占比29.56%,基层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分别为95篇、79篇,各占比14%、12%;由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少,仅有22篇,占比3.31%。由此可见,《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法院级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主,同时兼顾专门人民法院。
图4 法院级别
四、地域分布
《公报》民商事案例主要分布于最高院和28个省市。除260篇由最高院审理的案例外,其余403篇案例,主要分布于江苏省、上海市、北京市和广东省,分别有95、83、31及29篇,所占比重较高,共占比58.91%;天津市、福建省、浙江省、四川省、山东省和河南省六省各有10-20篇案例;湖北省、海南省等其余19个省份案例数量较少,均在10篇以下;而来源地域中不涉及江西省、甘肃省和西藏自治区3个省份。由此可知,《公报》民商事案例的地域分布广泛,但以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图5 地域分布
五、文书类型
在663篇《公报》民商事案例中,文书类型为判决书的数量最多,共有517篇,占比77.98%;其次裁定书占比14.93%,共有99篇;而调解书、决定书和其他文书的案件数量较少,分别为24、2和6篇。由此可知,《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裁定书为辅,同时涉及调解书、决定书等,这也说明《公报》民商事案例侧重实体判决,突出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
图6 文书类型
六、审结日期
《公报》民商事案例审结日期的时间跨度较长,从1983年到2016年这34年间均有涉及。1985年创刊初期,《公报》选编的民事案例不足10件,1986年至1999年,这10余年里,每年选编的民事案例数量最多的时候不过10余篇。2000年后,《公报》选编的民事案例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尤其是审结日期在2003年之后的案例数量出现激增,2003年—2016年审结的案例共有414篇,占比高达62.44%。
图7 审结日期
七、涉外、涉港澳台案例
关于涉外案例涉外因素的界定: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诉讼标的涉外;涉诉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以下结合《公报》选编的民商事案例的数据情况,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分析《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涉外因素和涉港澳台因素。
在663篇《公报》民商事案例中,绝大部分案例的当事人不含涉外因素和涉港澳台因素,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地均为中国内陆的共计590篇,所占比例最大,高达87%。当事人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例总共52篇,所占比例为8%。当事人含有港澳台因素的案例所占比重较小,为26篇,占比4%。另外,还有5篇案例的当事人既含涉外因素又含涉港澳台因素。
图8 当事人涉外和涉港澳台情况
《公报》于1985年第3期公布第一个含涉港因素的案例,1986年第1期公布第一个含涉外因素案例,并于2016年第11期公布最新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关于海难救助合同纠纷的案例。由此可见,涉外、涉港澳台案例较早地作为典型案例被选编为《公报》案例,并延续至今,为高效化解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提供参考性建议。
八、裁判结果
《公报》663篇民商事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或再审,且文书类型为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共485篇。其中387篇二审案件的裁判结果,部分改判的为80篇,全部改判为73篇,其余234篇均为维持原判或驳回上诉等,二审案件裁判结果的改判率为39.53%。另外98篇再审案件中,48篇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或指令再审,46篇全部改判,4篇部分改判等,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改判率为51.02%,且全部改判率高达46.94%。
图9 二审、再审案例裁判结果
鉴于改判案件的法院裁判观点在实务中具有更高的参照意义,本报告选取《公报》公布的2010—2016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二审、再审的46篇改判民商事案例,对其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生效判决、裁判摘要进行对比,由于这46篇案例案由分布广泛,涉及民商事各个领域,出于篇幅考虑,结合数据具体情况,重点整理了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类案由10篇案例的裁判观点,46篇案例的诉讼请求、生效判决等详情对比内容参见附件《46篇公报案例裁判结果比对情况》。
案由 | 裁判摘要 | 法宝引证码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CLI.C.3439066 |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 CLI.C.4533637 | |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当事人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以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各方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载体和平台,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合作各方当事人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确定。 | CLI.C.8211872 | |
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 CLI.C.841967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 CLI.C.8211873 |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CLI.C.3697733 | |
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 CLI.C.3987522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 CLI.C.8103968 |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 CLI.C.6137606 | |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 CLI.C.880250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经过32年的连续出版,已成为一个丰富而权威的数据库,本报告以《公报》民商事案例(1985—2016年)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检索、统计等功能,通过对案由分布、法院级别、文书类型、裁判结果等多角度的全面整理和统计分析,得到以下初步结论,以期为各界人士在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实证参考。
一、《公报》民商事案例中以合同纠纷案件居多。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热点案件多为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而言,以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几大类型为主。
二、《公报》民商事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占绝大数,且改判率较高。《公报》二审案例改判率近40%,再审案件改判率超50%,相对而言,《公报》公布的民商事案例体现出改判率较高的特点。
三、《公报》已成为案例指导的重要平台。《公报》是司法信息发布的权威平台,已规范化、常态化,随着我国司法案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报》案例阐述的裁判观点、法律适用问题及案例中蕴含的司法价值取向和司法方法论,是审判实践的重要参照和依据,《公报》已成为案例指导的重要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6篇民商事改判案例裁判结果比对情况.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