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书

当我们遇到人格权纠纷时该怎么做?(系列一)

   
2018-12-05阅读(0
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而拒绝录用妇女,侵犯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而拒绝录用妇女,侵犯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关键词】平等就业;妇女;用人单位;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工权,在发布招聘启示和进行岗位说明时应尽可能的充分详尽,以便应聘者对竞聘岗位了解和选择。用人单位以性别差异等理由拒绝录用妇女,侵犯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侵权者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郭晶与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格权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 4300925)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民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晶。

委托代理人许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辉,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黄源,该校董事。



上诉人郭晶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东方烹饪学校)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东方烹饪学校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关于文案职位的招聘要求,未写明招聘人数、性别。2014年6月郭晶在网上向东方烹饪学校投递了个人简历,简历中载明性 别“男”、年龄“20”,网上显示东方烹饪学校查看了郭晶的简历。郭晶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东方烹饪学校的联系人,同时说明在所投简历中不小心将其性别写成男性,东方烹饪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经常与校长出差、校长为男性、出差时间较长等为由回复学校定位只招男性,建议郭晶可考虑应聘东方烹饪学校的人事、文员等岗位。东方烹饪学校在《赶集》网上发布招聘文案策划(全职)职位的信息,招聘人数1人,最低学历大专,工作经验不限(应届生亦可),性别要求为男性。2014年6月郭晶在网上向东方烹饪学校投递了个人简历,东方烹饪学校未反馈。郭晶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东方烹饪学校的联系人,东方烹饪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早晚加班等为由回复不考虑女生,想招男生。郭晶还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现场去人力资源部招聘面试处应聘文案职位,东方烹饪学校工作人员仍以文案职位需与校长出差、女性有很多不方便为由回复文案职位招男生、不考虑女生,同时建议郭晶可考虑应聘东方烹饪学校的人事、文员等岗位。



2014年8月,郭晶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烹饪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郭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本案中东方烹饪学校需招聘的岗位为文案策划,东方烹饪学校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根据其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东方烹饪学校不对郭晶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郭晶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晶应聘,其行为侵犯了郭晶平等就业的权利,对郭晶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郭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郭晶要求东方烹饪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充分,至于具体金额原审法院根据东方烹饪学校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郭晶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为2000元。郭晶要求东方烹饪学校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东方烹饪学校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东方烹饪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驳回郭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东方烹饪学校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



宣判后,郭晶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确认了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益,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却认为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实属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第八条,均规定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而平等就业权归属人格权或一般人格利益范围,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上诉人遇到就业歧视,精神上受到重大损害,维权过程也非常劳心费神。虽然请了专业律师,但对诉讼充满担忧,包括能否立案受理,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等,还要支付律师代理费,这些均加重了上诉人的精神负担。这一切均是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所以2000元赔偿金明显过低,完全不足以补偿上诉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失。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向上诉人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函。



被上诉人东方烹饪学校答辩称:

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无任何侵权行为。

·      1、上诉人以“不小心”将简历信息写错为由,掩盖其欺诈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相关用人单位的事实。上诉人滥用诉权、恶意炒作、损害被上诉人名誉等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和举证中已经充分证明。

·      2、被上诉人是基于对女性的关爱,出于所招聘的岗位需经常陪同被上诉人校长(男性)出差的考虑,建议上诉人应聘被上诉人处其他更加合适的岗位,此事实被上诉人已在一审答辩及举证中充分证明。

·      3、一审忽视了被上诉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用工权利,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牺牲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息事宁人之嫌,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同。上诉人故意扭曲事实,谋求不当利益,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客观上对被上诉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被上诉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二、上诉人根本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损害,更谈不上严重的精神损害。退一步讲,即便存在侵权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也应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二审中郭晶自认现已应聘某创意公司的策划类岗位。



本院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启示和进行岗位说明时应尽可能的充分详尽,方便应聘者对竞聘岗位了解和选择,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差异等理由限制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本案中东方烹饪学校直接以郭晶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晶应聘,一审认定



其行为侵犯了郭晶平等就业的权利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等均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一审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被上诉人赔偿郭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当。郭晶主张东方烹饪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对其进行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郭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