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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宝|以北京西红门火灾为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分

    资料来源:刑法专题编辑
2017-11-22阅读(2491
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里,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这样一则新闻:11月18日18时15分,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新康东路8号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对于火灾的起因,目前说法不一,有人说是公寓地下的小型服装厂失火,也有人说是住户取暖措施不当导致的。据了解,起火的原因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涉嫌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不得不去惋惜这场冬日大火带走的19条生命,但无论什么是原因导致了这场悲剧,相关的涉案人员也将难逃刑事责任,如果排除人为故意放火的可能,根据目前披露出来可能的事故起因,相关人员将涉嫌失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述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主体

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了以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但对于办理所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都具有指导意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主要具有以下三类人员: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2、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中需要注意的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业务相关性,是指其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生产、作业可以说是本罪的时空要素,表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以及生产、作业的场所。行为如果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则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某种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对于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重要意义。

3、结果

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重大事故作为犯罪结果对于该罪的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事故的损害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致人死亡、致人伤害、经济损失。

4、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当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一种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的业务过失,具有不同于普通过失的特点。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犯罪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也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是过失的),但对于责任事故的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因此,不能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作为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内容。在我国刑法中,过失分为两种情形:疏忽过失与轻信过失,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这两种过失都存在。

二、失火罪概述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因失火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烧毁公私财产,使之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失火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罪的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等。

3、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财物,也可以是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构成本罪,需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烧毁公私财产,使之遭受重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如果没有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与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前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因果关系,能够客观归责于行为人,否则,也不能认定为失火罪。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主观

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在主观心理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过失。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既可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却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的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区分

失火罪与由于失火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与主观上都有相通之处,在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包含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且主观都是由过失构成。

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属业务过失犯罪,失火罪属于普通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火灾发生的场合、原因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多是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引起火灾;失火罪是由日常生活或活动中用火不慎、粗心大意而引起火灾。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即,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整体法,而失火罪是部分法。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在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这场火灾最终是涉嫌失火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需由官方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披露更多的案件细节,特别是发生的场合和原因,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构成而最终得出的结论。但无论如何,这场火灾带给我们的是在安全事故隐患上的警醒,火灾无情,要时刻谨记,防患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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