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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宝?热案透视|安徽警方破获特大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资料来源:刑法专题编辑组
2018-01-10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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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报道

2017年11月18日上午,安徽淮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淮河路派出所民警在2017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淮师附小考点巡考时,发现一名女生频频盯着一块橡皮擦,经查,这块“橡皮擦”竟然是一块显示屏。顺着这条线索,淮南市警方成功的揪出了一个地跨江苏、安徽、山东三省的特大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获作案电子设备百余件。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概述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在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时,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实行行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行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可见,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行为在于两个:一是“组织”,二是“作弊”。

所谓“组织”,是指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

所谓“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修改考试成绩,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在规定相关考试的法律中,往往对考试作弊做了详细规定。例如,2012年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在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时,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以组织作弊罪论。该类行为包括两大类:一是“提供作弊器材”二是提供“其他帮助”。作弊器材,泛指一切可以用来考试作弊的器材。比如说无线考试作弊器材,既可以将试题发出考场,还可以将试题的答案发送给考生。其他帮助,则包括进行无线作弊器材使用培训,窃取、出售考生信息,以及作弊网站的设立与维护等。本罪实际上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行为,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实行行为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首先,“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动机要件,成立本罪不要求对方已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其次,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人,也包括考生的亲友或其他相关人员。再次,这里的“非法出售”,不包括单纯的购买行为,但是包括购买之后又非法出售的行为。又次,“出售”与“提供”区别在于是否支付对价,可见对于本罪的成立而言,支付对价不是必须的。又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应发生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除非试卷反复使用的试题及答案,考试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最后,出售或提供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或二者的结合。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比如说,在国家考试过程中,某些监考人员极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虽然是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

1、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的界限

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同在一条之中,都是故意犯,行为犯,也都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与人才选拔制度。两罪主要区别在犯罪对象、实行行为和既遂标准三方面。首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对象是考生,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组织作弊的人、考生及其亲友,或其他相关人员。其次,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行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在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时,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的实行行为则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最后,两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考生也开始实施作弊行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的既遂标准则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或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或答案的行为。至于考生是否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和既遂。

2、既遂与未遂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一旦开始实施作弊,行为人就成立既遂。因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考试制度,如果仅有组织行为而没有作弊行为,难以反映出这种法益的侵害性。正因此,在他人组织作弊时,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如果组织作弊的人没有使用这些作弊器材或帮助,因为没有任何法益侵害与危险,提供帮助者不应以犯罪论处。

3、共犯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例如监考人员)成立本罪的共犯,但考生不成立本罪。此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人与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人,也成立共犯。

4、罪数问题

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行过程中,行为也有可能会触及其他罪名。比如说,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行为人购买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考试试题,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对此应数罪并罚。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学生的工作中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本罪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数罪并罚。

五、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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