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通讯

2016年第一期《法宝通讯》

   
2016-01-16阅读(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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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 曹伟 杨亚卓)

 

 “两高”联合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网    转载日期2015-12-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同时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居住证条例明确落户条件 将于2016年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转载日期2015-12-12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条例明确,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指数熔断相关规定正式发布 2016年起实施

来源:新华网    转载日期2015-12-05

 

新华网消息  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此次拟实施的指数熔断机制,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基础上完善而成。今年9月7日至9月21日,三家交易所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给予高度关注,向三家交易所反馈了各类意见和建议4861条。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指数熔断机制的总体方案表示认可,三家交易所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采纳了反映最为集中的意见建议,另有部分意见暂未采纳。

实施信用约束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进“黑名单”

来源:人民日报    转载日期2015-12-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全文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9类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其中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
    其中,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也被单独作为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的事由之一,以期通过这种方式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

驾考改革意见公布:将试点小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来源:人民日报    转载日期2015-12-10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于12日公布。根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意见》对驾考报名,驾校教学、驾照补办等流程均做了重大修改。主要有以下看点:

看点1:驾照可以自学直考了,用自己的车就能开练;

看点2: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机构;

看点3:驾驶人发生严重事故,倒查考试发证过程;

看点4:驾校不再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将计时培训计时收费;

看点5:考试不用总排队,将建设更多社会考场;

看点6:约考不再依赖驾校,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

看点7:不用担心不熟悉考试场地,考前可免费看;

看点8:场考、路考、理论可连续考,考生不再跑断腿;

看点9:驾驶证丢了也不怕,告别来回折腾全国均可补换;

看点10:驾照被注销后重新申请,可以不经学习直接考试。

 

解读股票发行注册制:不盈利公司将可上市

来源:上海证券报    转载日期2015-12-22

 

 国务院常务会议12月9日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区别于现行核准制,拟实施的注册制是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同时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草案提请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后,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处罚执法等六方面具体事项将由国务院作出安排。

 

两高出台办理文物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转载日期2015-12-31

 

法制网12月30日讯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盗窃文物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均以文物等级定罪量刑。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对应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罚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走私三级文物、二级文物、一级文物的,分别对应刑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走私的文物无法确定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转载日期2015-12-2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新版网络支付办法出台 微信零钱发红包过千需追加认证

来源:中国新闻网    转载日期2015-12-29

 

28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同时采取支付账户分类监管方法

对于备受关注的微信红包,《办法》规定,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才能成为II类账户。

不过,《办法》要自2016年7月1日起才实施,今年春节发红包暂时无须按照新规执行。

此外,新规对于快捷支付的影响也受到网友们的关注。央行在解读中表示,快捷支付仍可正常使用,《办法》规定,快捷支付开通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都取得客户授权,才能扣除客户银行卡上的钱。在交易操作上,快捷支付并没有变复杂,取得授权后,用户只要通过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的验证就可完成支付。

 

计生法草案: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网    转载日期2015-12-2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热点 (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 曹伟)

2015年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

 

   春天的花开秋天的风以及冬天的落阳,时光荏苒,转眼2015年已是尾声,我们即将迎来新的一年--2016!

 

  北大法律信息网“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盘点已走过一年四季的时光。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历经司法、农村土地、房地产、食品安全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各种立法与改革;我们实时关注最高法、最高检典型案例,实务司法案例。抓住2015的最后时光,让我们一起回想并思考这一年重要的立法与案例吧!

 

中央级立法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2015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历时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共同努力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为全面及时总结司法解释清理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历经一年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汇编》)正式出版了。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并为《司法解释汇编》作序,在序言中指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全国法院适用好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一件大事,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有关情况。据了解,《解释三》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六)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

 

《解释三》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当事人纠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明确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0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其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办法》还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 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对于呈井喷式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则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出台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案例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推荐主体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实施细则》,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实施细则》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和全国各高级法院。

 

·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为这两种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定罪提供了统一标准;对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互之间的界限予以区分,为准确定罪处罚提供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法明确法官违法审判必须追责7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检:六类案件可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

 

《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最高法发布四五改革纲要 涉及65项改革内容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

 

  必须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和再审的不同职能,确保审级独立。

 

  (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意见审议通过:将取消暂住证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出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聚焦刑法修正案(九)七大亮点

 

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备受关注的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 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亮点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

 

  亮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 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

 

  亮点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亮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 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

 

·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把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不动产登记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全国业已完成职责整合及机构建设的地区将尽快颁布统一的登记簿册和证书,力争2015年底全面颁发新证书。 据介绍,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簿册设计已经完成,相关配套规章政策不断细化,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加快推进。地方职责整合工作全面启动,26个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全面推进,30多个市(州)完成了市本级职责整合工作,70个县(市区)完成了县级职责整合。

 

·新行诉法实施 打通“民告官”七大关卡

 

24年来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正式实施。

 

  关卡一:立不了案?

 

  通关法则:对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关卡二:不立不裁?

 

  通关法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卡三:告官不见官?

 

  通关法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关卡四:“红头文件”违法?

 

  通关法则:法院可认定“红头文件”合法与否!

 

  关卡五:行政复议时“官官相护”?

 

  通关法则: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关卡六:地方保护主义?

 

  通关法则: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关卡七:行政机关当“老赖”?

 

通关法则:可拘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广告法正式施行 严格规范医疗、保健品广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

 

  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各类明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针对广告领域的“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做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

 

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全面两孩政策明年元旦起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无论一孩两孩 均可延长生育假】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符合规定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已取消相关鼓励晚婚晚育条款】

 

这次根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注册制来了!资本市场将发生巨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2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注册制来了,资本市场将发生哪些变化?投资者需怎样顺应这些变化?

 

  IPO将更加高效

 

  注册制改革将对企业发行上市的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作出相应调整,改变如今的核准制,企业上市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一大波企业将在未来几年快速上市。

 

  上市企业将失去“监管背书”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不再为企业上市“背书”。

 

  违法将付出更高代价

 

注册制改革实施中将切实维护“三公”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虚假的惩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更高代价。

 

·我国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

 

  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申请人

 

  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新版网络支付办法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理念可谓贯穿《办法》始终,对验证级别越高的账户给予越多的功能。Ⅰ类账户只需要1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

 

  开立账户“实名制” 是否需要证明“我是我”?

 

《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落实的方式一个是“面对面”开立账户,客户可在I-III类账户中自主选择;而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账户时,通过至少1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类账户;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I类账户;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II类账户。

 

·居住证条例明确落户条件 将于2016年起施行

 

《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条例明确,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台 解读八大看点

 

保监会已于7月23日在内部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的重点:一、经营主体明确。二、经营方式明确。三、自营网络平台条件明确。四、第三方网络平台条件明确五、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财产保险业务险种不受经营区域限制。六、信息披露明确。七、明确经营规则。

 

·养老金投资股票类资产不超30%

 

国务院8月17日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同时,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

 

·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成形 税率或由地方自行决定

 

据悉,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立法框架建立起来之后,具体征收时,地方应有一定的自主权。“房地产税将作为地方税种,给地方一定的征税自主权。比较可能的方式是类似于煤炭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全国规定一个税率区间,各个地方在这个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各地的开征时间、具体征税依据、操作细节也会有细微不同。”施正文说,即便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可以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各地会各自出台征收细则。

 

地方特色立法

 

·北京“史上最严”控烟条例

 

    6月1日起北京将实施“史上最严”控烟条例。该条例被誉为“史上最严”,因为“凡是有屋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且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儿童医院等场所的室外区域均为禁止吸烟区域。北京将力争在一到两年内全面实现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无烟。

 

·北京凭积分将可落户

 

    12月10日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五)无违法犯罪记录。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北京拟立法破解病人摔倒不敢扶现象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经常引起社会热议的街头突发病症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京津冀三地试点跨区买养老服务

 

    京津冀三地民政部门签订《京津冀民政事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将在养老等十大领域开展合作,政府也将给予政策等扶持。根据合作协议,养老领域是合作的重点之一。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北京市市区相比,河北的养老机构在价格方面有极大优势,“在北京养老机构仅仅是吃饭的钱可能在河北周边就可以吃住全包。”根据协议,三地还将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制度的对接,完善跨区域户籍人口的救助工作,建立“救急难”异地转办及三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上海司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比公务员高43%

 

上海召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改革在上海全市所有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

 

  8个“关键词”读懂上海全面司改

 

  1.可复制、可推广。2.法官/检察官“员额制”。3.法官/检察官助理。4.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5.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6.院长/检察长的“权力清单”。7.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8.人财物省以下统管。

 

·上海试收“雾霾费” 三阶段收费逐步提高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同时,对按上海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17省份出台“地方版”户改方案

 

“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正加速出台,目前,已有17个地区推出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意见内容看,几乎所有省份都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以及细化落户政策等,但在涉及土地问题时多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农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该如何保障,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

 

·《福建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发布

 

据统计,目前,福建全省人民陪审员达6474人,是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前的2.1倍,共参审案件113887件,其中新增人员中基层普通群众所占比例达到72%,更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方案规定,福建省各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应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左右。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计入人民陪审员名额;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确保工人、农民、社区居民等普通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方案特别提出要抓好台胞陪审员的选任,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龙海市法院应继续做好台胞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辖区涉台案件数量、台资数额、台胞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台胞陪审员名额数。

 

·山西: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近日由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惠及全省240多万女职工以及她们的下一代健康和家庭和谐幸福。”

 

  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即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操作性更强

 

  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条例第十一条在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中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公民。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浙江省专利条例明年正式实施 重点打击电商侵权

 

12月14日,《浙江省专利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此新条例明确了一些制约电商平台的原则性意见,如电商平台要有承担通知删除、管理的义务;一定要设置假冒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如果不告知,发生侵权案件,电商网络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行政部门处理后,电商平台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删除或者屏蔽。据悉,《浙江省专利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首部地方治霾法规正式实施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实施,这也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首次从立法层面上对“灰霾污染”进行了界定,并对灰霾污染管理体制、工业废气粉尘、施工道路扬尘、车辆船舶排气、露天焚烧烟尘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范。办法也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还明确了治霾责任主体,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并将环境空气中灰霾控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如果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按照规定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通报批评。

 

典型案例、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作为第1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对于协调新生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提供了指引,有利于解决对特定项目(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及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的争议,统一裁判标准,对规范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有积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旨在明确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中,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属于设立金钱质押。明确了保证金专户内即使出现资金浮动,也不影响对金钱特定化的认定,有利于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这就确定了“不保护不应保护或者无法保护的专利权”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旨在明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就贯彻了管辖恒定原则,避免一些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审理的案件就管辖问题纠缠不休,拖延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尽快解决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清理编纂后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列举,但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有利于依法制止常见多发的网页上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惩治损人利己、违背诚信和商业公德的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公司诉鄄城鲁锦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这就统一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裁判标准,明确划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通用名称正当使用的界限,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概念和范围。该案例还明确了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对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边界。该案例通过进一步明确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利于防止权利滥用,鼓励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技术创新。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该案例合理界定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转移,有利于明确侵权对比标准,保护著作人权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旨在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该子女出生后应当认定为婚生子女,以及在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等问题。该案例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以及妇女的合法权益,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51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条款所规定的“外来原因”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界定了“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该案例有利于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指导案例52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航空旅客运输中,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航段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个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外,该案例还明确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该案例有利于规范航空公司的服务行为,引导旅客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民航秩序,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作出具体规范指导。

 

  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世龙,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决定。2014年11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世龙犯抢劫罪,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世龙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国山,男,1963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常永龙,男,1973年生,辽宁省朝阳市人。

 

  犯罪嫌疑人丁国义,男,1965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闫立军,男,1970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董立君、魏江等三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下称莫旗)红彦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干拉抛沟村)丁国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对李万山、董立君、魏江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董立君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绑吊于房梁上,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决定。2015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审理期间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等因素,分别判处主犯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二年,从犯闫立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菊云,女,1962年生,四川省简阳市人。

 

  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因此殴打杨菊云。杨菊云乘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9月4日中午,吴德禄继父魏某去吴德禄家中,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年7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菊云予以释放。

 

  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男,1963年生,福建省莆田市人。

 

  犯罪嫌疑人陈国辉,男,1963年生,福建省莆田市人。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林俊雄于1991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姓名身份不详),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安徽省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蔡金星、林俊雄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蔡金星、林俊雄遂召集陈国辉、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蔡金星、陈国辉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1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林文忠租住的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蔡金星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进入屋内,陈国辉上前按住林文忠,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林文忠,抢到装在一个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

 

  【案件结果】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蔡金星、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年2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对蔡金星、陈国辉解除取保候审。

 

·最高法发布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1、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2、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 最高检发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

 

  一、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

 

  1.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2. 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3. 钱德平故意伤害案

 

  4. 李明故意伤害案

 

  二、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

 

  5. 王敏寻衅滋事案

 

  6. 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寻衅滋事案

 

  7. 陈金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8. 赵君堂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9. 贺志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 最高检发布6起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例2

 

  苏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例3

 

  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某逃汇案

 

  案例4

 

  某酒业有限公司、彭某骗取贷款案

 

  案例5

 

  蔡某集资诈骗案

 

  案例6

 

  李某等三人内幕交易案(来源:新华财经)

 

? 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 最高法二审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

 

持续近三年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诉讼纠纷案打到最高法。在当日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六大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焦点一

 

  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在本案中请求予以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具体内容和载体是什么?

 

  焦点二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提供的保护与商标法对商标标识提供的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

 

  焦点三

 

  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主张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焦点四

 

  两案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五

 

  如果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焦点六

 

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 念斌获113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曾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17日中午发布消息称:2月15日,该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复旦投毒案:最高法核准林森浩死刑

 

12月9日获悉,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一场投毒风波,一个打了3年的官司,最后留下的,是两个白发苍苍,形容枯槁的老父亲,他们,一个已经失去儿子,一个将眼看儿子赴死,却无力回天……

 

  复旦投毒案始末/ 2013年4月16日

 

  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医治无效死亡,上海警方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4年2月18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

 

  2014年12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上,林森浩的代理律师提出,该案在投放毒物的检测程序、剂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015年1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期间,该案接连出现“更换代理律师”风波、“林森浩亲笔信”风波等事件。

 

? 精神卫生法全国第一案宣判 倒逼监护制度改革

 

2003年,上海一精神分裂症男子徐为(化名)被家人强制送往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在认为自己已经治愈康复符合出院条件想要出院时却受到阻挠。2013年5月6日,徐为将医院和监护人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

 

  闵行法院终于在今年4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这个经司法鉴定确认为精神分裂症、但精神症状已基本缓解的患者,终究未能如愿以偿地运用法律武器上演真实版“飞越疯人院”。

 

这起精神卫生法全国第一案开启精神病患者主动运用司法诉讼手段出庭依法维权的先例,倒逼了成年监护制度改革。

 

? 中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中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被中止5年后,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燕山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有权机关对“姓名权”作出的司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历下区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 全国首例父母被撤销女儿监护权案宣判

 

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首个典型案例。

 

  2014年6月,好心的邻居带小玲吃了顿饭,其间孩子偶然道出了隐情,遂案发。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公安机关在侦办邵某案件期间,曾将情况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并未将女儿接回抚养。在邵某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小玲因为没有户口以及家庭原因,没有正常入学。母亲王某对小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女儿不闻不问。小玲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

 

铜山区检察院发现上述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后,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其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 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事故案宣判 运营商担责

 

酒后找代驾,只需在相关的APP里点几下,代驾司机就会上门服务。不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代驾人、手机代驾软件运营商及保险公司,究竟谁来付出“代价”?

 

  ■代驾司机撞倒骑车老伯

 

  ■老伯索赔不顺起诉各方

 

  ■代驾软件公司被判担责

 

经过审理后,本案主审法官告诉陶老伯,车主鲁能上海分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不担责。“有关法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车辆所有人鲁能上海分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对陶老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 全国首例同居关系涉家暴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杀人案,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女友杀死同居男友的重大刑事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曹某与被害人王某案发前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年8月12日凌晨3时50分许,曹某趁王某熟睡之际,在宿舍内持菜刀砍击王某左侧大腿,王某惊醒后呼救、逃跑,曹某又持菜刀追赶,在宿舍门口砍击其右侧大腿致其倒地。此时,曹某见邻居章某用手机报警,因担心王某被救活,再次取来一把水果刀对其腹部实施捅刺。公诉机关认为,曹某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她供称,自己与被害人王某同居期间,常以心情不好、生活习惯不合等原因对其拳脚相向,最严重的一次伤害是王某因为琐事争吵后将曹某带至山上进行殴打,至曹某腿部受伤无法行走。

 

?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一审宣判

 

借助“人人投”平台进行众筹融资未成,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将“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下简称飞度公司),飞度公司随即提出反诉。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依法有效,且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4万余元;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据悉,此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法官表示,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规则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检验。另外,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具有交易风险,交易各方应严守诚信,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 国内首起公众号抄袭案立案

 

3月中旬,上海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斌受“花边阅读”和“异见”委托,向深圳南山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涉嫌抄袭的“酿名斋”和“文字撰稿人”。这些原被告都有个共同身份,就是“微信公众号”。 这起诉讼也是自媒体网站“一道网”的首个公益维权项目。一道网CEO、版权公益维权发起者连清川告诉记者:“一道网通过授权协议,让自媒体人将维权的权利委托给一道网,由一道网来承担维权中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我们希望开个好头。”

 

  在起诉状中,本次起诉累计索赔金额约2.2万元。朱斌告诉记者:“在确定索赔金额时,我们考虑了作品的类型和创作难度、被告的侵权故意、使用方式和数量等因素。并且参考类似作品的赔偿额,再加上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费和符合政府指导价标准最低标准的律师费。”

 

“起诉是必要的反击”,连清川说,“如果抄袭者被起诉只是小概率事件,并且被起诉后所付出的代价也不高,仅靠道德约束是无法遏制微信版权侵权的。”

 

? 中国大陆首例流量劫持刑案

 

付某,陕西人,高中文化;黄某,广东人,大学文化。从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付某、黄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2345.com”网站察觉后向警方报案,上海警方于2014年10月份立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熊某打电话劝被告人黄某投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浦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付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劝说被告人黄某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黄某均可以宣告缓刑。

 

? 浦志强案一审公开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

 

  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发课税案哈律师”、“永州双规案哈律师”、“谱儿大律师”等新浪微博账户,利用网络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对立情绪。2011年以来,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哈儿浦志强有戏”、“浦翠兰律师”、“浦记岳西翠兰”等新浪微博账户,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利用网络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田某某、申某某、项某等人,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余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被告人浦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引争议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 60.88亿元!高通认领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罚款

 

    经过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的调查,国家发改委指出了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三宗罪”: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三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家发改委于2月10日公布了对美国芯片巨头高通公司的调查处罚结果。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执法机构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0.88亿元(约合9.75亿美元)。据了解,这一金额再次刷新中国反垄断罚款纪录。

 

? “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全面和解 破局中企海外维权

 

备受舆论关注的三一起诉奥巴马一案起于2012年。当年3月,罗尔斯公司收购了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项目。由于奥巴马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对风电场项目签发了总统禁令,三一随后将奥巴马告上法庭。这也是美国近22年间,总统亲自叫停的首例外资收购案。长达三年有余的“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以双方达成全面和解划上句号。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5日在长沙表示,这是三一更是“中国制造”在美维权取得的胜利,将对中国企业海外维权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于这场在海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的诉讼案,向文波认为,和解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结果,这为三一在美进一步开发风电项目铺平了道路,也为中国品牌在美的公众形象正名。“这起诉讼案例本身可载入美国司法史。这是三一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探索,对今后如何更好地‘走出去’树立了信心,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可对其他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和维权产生借鉴意义,即如果通过更有效的国际方式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结语

 

    时光如水,2016让我们继续关注法治建设与发展,2016让我们做更好的自己,2016让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专题栏目更加深入人心!

 

 

 

律界风采(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 刘春梅)

 

从投资方视角看对赌协议条款设计及法律适用问题

 

张涛

 

【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以经营业绩或上市等作为估值标准为内容的调整性约定,被广泛应用于投融资、并购、股权转让及清算等环节,本文从投资方角度出发,结合实务领域的具体应用,对对赌协议条款设计及法律适用展开研究,以期对投资者的决策提供依据,保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对赌协议;投资目的

 

【写作年份】2015年

 

【正文】

 

对赌协议源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是对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估值调整机制)的翻译,是投资方与融资方等在约定时间投资预期发生变化的一种调整性约定,在国内实践中,对赌协议一般以经营业绩或上市时间作为估值调整标准。

 

对赌协议内容利于投资方的法律保护,因此,被投资方广泛使用于投融资、并购、股权转让以及清算等各个环节。甚至,是否包含对赌条款,成了投资方决定是否投资的先决条件。

 

学术界对对赌协议的性质观点不一,而在实践中,投资方更关心对赌协议的效力和法律适用,均希望未来尽可能确定的投资收益回报,如何厘清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范围,是法律实务中的重要论题,本文试着整理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案例和裁判结果,从投资方角度出发,提示投资方约定对赌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以期投资方能够对预期投资作出有效的调整性约定。

 

第一  投资主体应与适格相对方签订有效对赌协议

 

国内首例对赌协议案即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富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恒公司)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认可了对赌协议的相对有效性。

 

引发争议的是该条第二项关于业绩目标的约定:“甲方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方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补偿,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补偿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其中甲方即世恒公司,乙方为海富公司,丙方则为世恒公司的控股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因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的“约定使得海富公司均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而否定了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此约定违背了《公司法》第20条的禁止性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富公司和迪亚公司的约定“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从而认可了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中,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被投资方股东回购股份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再次认定了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定有参考性,能够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依据。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瑞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认为“由于”对赌条款“在内容上亦隐含有非正义性的保底性质,容易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相混淆,且无对应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故人民法院在对此法律行为进行适度评判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鼓励交易;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3、维护公共利益;4、保障商事交易的过程正义,以此来确定”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确认了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商事仲裁机构相对于法院而言,裁判更灵活,实务中,仲裁庭就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与法院一致,在充分协议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若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均裁决对赌协议有效。

 

因此,作为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或含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协议)时,应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应选择目标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同时应随就其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尽职审查。当然,在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投资方也应要求一致性记载约定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防止因与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冲突而被替代。值得提醒的是,为防止协议无效,投资方应审查和避免对赌协议的内容与《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  投资方应签订符合投资目的的对赌协议

 

从投资方角度而言,应根据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和投资能力等,对目标公司的商业模式、盈利能力、人力资源、市场竞争与发展、资金状况等作充分尽职审查和分析,客观评估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明确投资目的,与目标企业制定合理的投决发展目标,合理设定对赌标准,并通过协议安排控制风险。

 

在实务中,投资方往往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确定不同的对赌形式,最主要的对赌协议的条款有业绩承诺对赌条款和上市时间对赌条款等,业绩承诺对赌是采用一定的财务指标(通常为净资产回报率或净利润数额)为标准,约定目标企业在约定时间内达到约定的财务指标,投资方给予管理层或其他方相应的货币或股权奖励,反之,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向投资方支付约定的货币补偿或向投资方转让约定的目标公司股权或向投资方按约定价格回购目标公司股权;经典案例有案例有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投资蒙牛乳业,高盛投资投资雨露食品等;上市对赌条款是各方约定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上市,如果不能在约定时间上市或明确不能上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向投资方回购股权,通常以投资金额为基数,约定回购率,根据投入资金日期和回购要求提出日期间的年限,约定计算方法。

 

在这里,为投资方利益,需要明确的向投资方指出高额回购溢价条款的有效性,湖北省人民高院判决:“由于投资方最初以溢价方式对被投资方进行增资而成为新股东,则原股东在此种情况下首先将获得该溢价部分的相对股东收益。一旦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达到预期,原股东还可能实现再次获利。故投资方为化解自身商业风险,通常会与原股东协商签订相应条款,约定在预期盈利目标无法实现时,重新确定双方的股权比例。该条款本身因商事交易的利益平衡而产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具有其合理性。”高溢价回购就如同投资方的高溢价出资,是一个商业安排,且在控股股东和目标企业的预期内,不违反公平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对赌条款的履行会使拟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层及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融资资金用于偿还投资方的可能性,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A股IPO审核中,证监会对于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业绩对赌等对赌协议持有明确的否定态度,不但要求拟上市公司申报上市材料前解除对赌协议并充分披露,也要求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在上会之前对对赌条款进行清理。

 

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被批准上市,因此在实践中,各方为顺利上市,仅向证监会递交无审批限制内容的协议,并未披露对赌协议内容,也未向证监会提交对赌协议。《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60万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5%的罚款。”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有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以上-60万以下的罚款。”作为投资方而言,尤其对以上市时间对赌为约定条款的对赌协议应持审慎的态度。

 

当然,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综合能力,准确把握行业和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合理预期,根据投资短期或长期的目的,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确定交易价格,降低投资的不确定性,谨慎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避免自己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  投资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对赌协议履行

 

由于我国尚没有健全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上目标企业隐瞒不利信息的利益驱动,投资方即使经过尽职审查也很难全部知情公司的经营状况,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对投资方的不利,投资方为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就约定对赌协议来预防投资风险。从理论上来讲,投资方的投资目标和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投资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公司均希望一致行动。但在实践中,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各方在目标公司不同发展周期利益需求的矛盾,使各方不能协同一致,使无法实现对赌标准,出现双输的结果。因此,投资方应从市场规律出发,平衡各方利益,约定合适的对赌协议内容。本文建议投资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应约定合适的符合市场规律的对赌协议的估值标准

 

在实践中,投资方处于优势地位,往往设定过高的估值标准,利益明显偏向投资方。然而,约定的目标公司的发展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受管理能力、行业优势、竞争能力、市场变化等多因素的影响。投资方应全面分析企业的综合实力,结合投资目的,设定合适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估值标准,确定合理的锁定收益周期,尽量使目标公司既能稳健发展,投资方又能实现投资目标,实现双赢。

 

(2)应约定操作性强,公平交易的条款,降低不确定性

 

投资方在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时,经常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多关注盈利水平)为标准,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未达到标准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按约定计算方式补偿投资方损失。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根据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合理预测业绩,降低投资的不确定性。对赌协议的内容也应尽量符合目标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发展,应公平合理,以免目标公司不能平衡业绩与管理、发展和规范的矛盾,无法实现业绩目标,最后出现双输的结果。

 

(3)适度激励、参与和指导管理,合力提高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投资方过分的激励可能会让目标公司非理性决策。投资方天然的更加关注的是短期效益和自身安全退出,这与企业追求长期持续发展的经营目标相冲突,一旦因为激励过分,经营者便会不能很好调适,直接追求短期经营目标,损害目标公司利益,间接加大投资方的风险。有的投资方为了防止经营带来的风险,强调治理和规范,经常设定非财务指标的对赌内容,比如管理层人员安排、一票否决权安排等,从管理角度而言,应根据目标公司的管理现状对目标公司提出管理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目标公司自己经营更为稳健,有的目标公司需要加强内部决策和执行机制的治理,作为投资方,应根据不同的目标公司的管理现状适度调整管理参与度,在管理中,与各方共同增强经营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投资方在不同的经营期适度安排调整对赌协议,保证目标公司均衡发展

 

受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投资退出期、回购期或上市时间至时,如果出现不利实现对赌标准情形但能够明确在以后期限内实现对赌标准的情形,投资方可以调整对赌协议内容,使之更加公平,比如可以约定赎回补偿、财务绩效调整、回购溢价增减、发行补偿等内容,使协议履行更加可能,灵活调整锁定收益周期,实现双赢。

 

理论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等主体有协同目标,目标公司的发展是实现对赌标准履行的必要条件,这促使各方一致行动,但实践中,各方利益冲突时时发生,比如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冲突,过度控制与灵活管理的冲突,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等,投资方均希望通过更多的规范控制来实现自己的投资权益,目标公司等主体则希望能够更灵活的经营管理以适应多变的市场要求,这些冲突和矛盾,决定者对赌标准的实现程度,因此,投资方在投资时,要综合各种因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约定可履行和能履行的对赌协议。

 

法律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 刘春梅)

 

2015香港重大法治事件:落实基本法贯穿始终

 

李晓兵

 

【关键词】2015;香港;法治事件;基本法

 

【写作年份】2015年

 

【正文】

 

2015年,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发展而言,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年份。一方面,2015年是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一国两制”实践不断丰富。持续了一年多的香港政制改革暂告一个段落。香港社会各界都在反思香港未来法治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变化的世界,香港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寻找自己新的角色和位置,这一切都给香港法治实践和发展带来新的风貌和转机。

 

2015年正值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对香港而言,今年是承上启下、开创新局的一年。

 

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

 

由于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香港特区政府、各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围绕基本法举办的各类讨论和宣传活动贯穿了这一年的始终,因此,在这个意义上,2015年几乎可谓是一个“基本法年”。回首历史,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至今,四分之一的世纪悄然走过。特区政府成立之后不断面对和回应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此过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的实践越来越丰富,而同时围绕“一国两制”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越来越深入。

 

2015年4月4日,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研讨会”,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张晓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爱诗以及特区政府官员、社会团体代表、青年学生等各界人士出席研讨会,一同回顾基本法起草、颁布、实施的历史过程,研讨基本法实施的前沿问题,展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当天下午,基本法颁布25周年展览在香港历史博物馆开幕,而在此前的4月2日,香港邮政还专门发行了“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纪念邮票及相关集邮品。

 

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之际,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基本法,特别是结合基本法在香港特区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深化对于基本法的再认识,加大对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同时,基本法作为香港法治的基石,还要在认识的深度上进一步挖掘和拓展,把握时代主题,以丰富对基本法与“一国两制”实践的认识。

 

发挥“超级联络人”优势

 

“一带一路”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它的提出和实施为中国和沿线国家拓展新的合作和发展空间创造了机会,也将促进各国之间经济的深度融合和共赢发展,有助于推进中国整体上实现更高层次的全球化,促进中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转型升级。而在将要过去的2015年,“一路一带”也成为了香港特区最为响亮的字眼,香港的政界、学界和商界都在密集讨论如何实现香港的发展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协调与配合。

 

作为国际大都市的香港,一直保持其世界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信息中心的地位,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过程中具有“超级联络人”的先天优势。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多种场合都表示,在“一路一带”大战略下,香港是内地与国际的重要超级联络人,在商贸、经济和其他方面,具有“一国两制”所带来的双重优势,在为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的同时,也为香港本地持续经济发展添加新动力。他还提出要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建设集资融资和财富管理平台、商贸物流促进平台、高端专业服务平台、多元旅游平台、新兴产业平台。

 

同时,香港拥有大量熟悉国际法律、惯例,有丰富的处理国际业务经验的法律人才,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是其基本优势,也是其得以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基础条件。可以说,“一路一带”战略的实施为香港与内地深度融合提供了历史机遇,也为香港与内地的合作提供了政治环境和政策空间,让香港得以重新思考和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定位,重新寻找到再出发的方向。

 

创新及科技局终获成立

 

设立创新及科技局(即创科局)是香港新一届特区政府为推动香港产业科技创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而提出的重要施政举措,但在创科局设立过程中,曾遭遇立法会反对派以冗长辩论、故意拖延(即“拉布”)的手法恶意阻挠,设立创科局的拨款申请多次在立法会闯关失败。

 

2015年6月3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以33票赞成、6票反对、3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特区政府提交的成立创新及科技局的议案。7月18日,香港特区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在本年度最后一次会议上未能表决成立创科局的拨款。10月9日,立法会复会之后,特区政府重提审议创科局拨款,却又遭遇到反对派议员在会议期间的“拉布”阻挠,反对派议员在财委会提出了上千项的议案,企图再次拖延通过拨款。11月6日,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在主席陈健波强行“剪布”下终以29票赞成、9票反对及1票弃权,大比数通过成立创科局的拨款申请。11月20日,香港特区政府第13个决策局--创科局正式成立。该局将负责制订全面政策支持香港科技基建及人力发展,促进官、产、学、研合作,加速发展香港的创新、科技和相关产业。国务院根据行政长官梁振英的建议和提名,委任杨伟雄出任创科局局长。当天,杨伟雄在梁振英监誓下,宣誓就职。

 

创科局从港府提出动议到落实成立,经历了3年之久的曲折,最终成功设立,这在一定意义上打破了立法会反对派议员不断实施的“拉布”和变相“拉布”战术,让立法会在这个问题上终于回归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符合香港长远利益的选择,也为香港政府与立法会关系的协调提供了新的范例。

 

从“一签多行”到“一周一行”

 

2015年4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赴香港一年多次(限每周一次)“个人旅游”签注,停止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签发赴香港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原来的签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这就是所谓的从“一签多行”调整为“一周一行”。

 

在深圳市试点“一签多行”政策,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一项政策措施,而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民生问题的关心,也是支持特区政府积极回应市民诉求的举措,有利于内地与香港人员交流更加稳步进行。现在调整为“一周一行”,主要是因为自2009年以来试行的“一签多行”政策出现了新的情况,“一签多行”为深圳居民赴港提供了便利,促进了香港相关行业的发展,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但也造成了近年来内地赴港旅客增速较快,给香港的旅游承载力造成了较大压力。特别是近年来,水货活动泛滥让临近深圳的新界地区居民备受困扰。2015年3月开始在全港不同地区发生“反水货客”示威行动,激进分子甚至以“反水货客”为名高举港英旗在新界上水、屯门等地非法集结,他们干扰商铺经营,围攻谩骂内地旅客,挑起两地矛盾。于是,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请求,中央政府决定作出上述调整。

 

“一周一行”实施的客观效果,使得内地访问香港游客平均每日入境减少十多万人次,同程旅游发布的《2015年“五一”出游意愿调查报告》显示,香港在内地居民出境游的热门目的地中首次跌出前五,而在“十一”黄金周期间,香港旅游业议会数字显示内地旅行团数目也有所下降。内地访问香港旅客的人数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其直接后果就是影响到香港的零售业和旅游业,让其营运压力普遍加大。

 

 

案例评析(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  徐敏霞)

来源:《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集》 2014年度上卷    

张世宪诉陈春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评析人员

徐敏霞

 

核心术语

民间借贷;利息;贷款利率

 

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例要旨

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利率,但利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的比银行的利率高,但若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出借人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再谋取高利,若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张世宪诉陈春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庆中民初字第47号

原告张世宪,庆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蔡昀青,庆城县人。(系张世宪之表妹夫)

  被告陈春池,庆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兴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马岭镇琵琶寨村1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庆阳春池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马岭镇琵琶寨村1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池,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世宪诉被告陈春池、庆阳兴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兴乾公司)、庆阳春池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春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宪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昀青、被告陈春池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民国、被告兴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兴乾、被告春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春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世宪诉称:2012年3月8日起原告多次给被告陈春池开始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借款,2012年4月1日被告陈春池给原告出具70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2年4月19日被告陈春池给原告出具20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3年5、6月份,原告与被告陈春池算账,将7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3年5月1日,将2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3年4月19日,被告陈春池给付了大部分利息,下欠利息16万元,本金未动。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春池算账,将7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4年5月1日,将2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4年5月19日,利息共计440万元,加上以前欠息16万元,共计456万元。再减去11万元利息,将200万元借款利息缩减到2014年5月1日。即被告陈春池于2014年5月1日应给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445万元,共计1345万元。被告陈春池因公司周转资金困难,又向原告提出将这1345万元的应还款再次借回,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经协商,原告要求被告陈春池提供足够的担保,被告陈春池提出用兴乾公司和春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表示同意。当日,原告与被告陈春池签订了标的为1345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借款利率为3%,合同到期一次归还本息,合同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由被告兴乾公司和春池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陈春池将原来的700万元借条和200万元借条抽回,又给原告出具了借到原告现金1345万元的借条。合同到期后,被告陈春池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故推拖,多次催要未果。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共同(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345万元;2、判决被告共同(连带)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每月按403500元(月利率百分之三)的借款利息,直到还清借款为止(截止2014年7月30日金额为1210500元);3、判决被告共同(连带)支付从2014年6月2日起每日按6725元(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借款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为止(截止2014年7月30日金额为39677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5057275元。

  被告陈春池答辩称:1、陈春池向张世宪借款属实,但张世宪诉称的借款本金数额及依法应给付的利息及现在实际所欠的本金及利息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当。陈春池于2012年4月1日和2012年4月19日两次向张世宪借款的本金实际分别为643万元和188万元,而不是其诉状中诉称的700万元和200万元。陈春池借款约定的利息为月息4分。出具借据时,张世宪将利息预先扣收。陈春池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分8次向张世宪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533万元。事实上,陈春池还以现金方式支付过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此,陈春池所借的643万元和188万元利息应按月利息2分计算。陈春池不仅支付清了2013年4月11日之前的利息,还归还了一部分本金。陈春池虽出具了1345万元的借据,但并非真正借了1345万元。张世宪在诉状中就1345万元的来历也作了表述,其承认这1345万元是从2012年4月1日、4月19日最初的700万元和200万元两笔借款加上每月4分的利息滚算而成,显然不成立。2、张世宪诉请要求陈春池归还借款1345万元、从2014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利息403500元(月利率3%)、从2014年6月2日起每日按7625元(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不能成立。截止2013年4月11日,陈春池实际欠张世宪借款本金504.5723万元,而非1345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每月利息应为10.09万元。截止2014年7月10日起诉之日,陈春池欠其利息151.35万元。从2013年4月11日陈春池再未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0日张世宪起诉之日,共为15个月,利息为151.35万元。张世宪诉请要求陈春池从2014年6月2日起每日按7625元支付违约金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或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兴乾公司、春池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与被告陈春池答辩意见一致。

  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张世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款合同一份、1345万元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达成134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形成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事实。

  3、700万元、200万元借条复印件各一张,用以辅助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借款1345万元款项来源的事实。

  4、付款及取款凭条复印件12张,用以辅助证明从2012年3月到同年6月原告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被告1071万元的事实(其中900万元的借款截止2014年5月1日形成被告应还本息1345万元)。

  对以上证据,被告陈春池、兴乾公司、春池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实际借款本金不是1345万元,而是504万余元;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实际借款本金不是700万元和200万元,应为643万元和188万元;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12张转款凭条中,2012年3月8日取款22万元与2012年4月5日取款23万元这两笔是原告自己取款的条据,并非给被告转款的条据,2012年6月8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给被告转款95万元与本案无关,2012年6月26日由明珠公司通过工行给被告转款100万元与本案无关,2012年4月1日由金都公司通过建行给被告转款432万元是否转账应予核实。

  被告陈春池、兴乾公司、春池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8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清偿利息共计533万元的事实;

  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表一份,用以证明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对以上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533万元数额认可,但2012年12月31日提供信用社转款100万元与本案无关,这100万元就是原告证据中2012年6月8日付给被告95万元,被告还的款。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证据,与本案无关,没有关联性。

  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采信;12张转款凭条中,2012年3月8日取款22万元与2012年4月5日取款23万元两笔是原告自己取款的条据,不能证明给被告转款。2012年6月8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给被告转款95万元与本案无关。2012年6月26日由明珠公司通过工行给被告转款100万元与本案无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采信。2012年12月31日由信用社给原告转款100万元与本案无关。

  综上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张世宪与被告陈春池系熟人关系,因被告在油田工程周转困难,原告从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4月19日分8次给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831万元。其中2012年3月8日付48万元,2012年3月9日付23万元,2012年3月27日付100万元,2012年3月28日付两笔共40万元,2012年4月1日付432万元,6笔共计643万元;2012年4月1日原告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被告陈春池给原告出具70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2年4月19日张世宪给陈春池支付借款两笔共188万元,当日原告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被告陈春池给原告出具20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两笔借款均未书面约定利率,但双方均按月息4%计算利息。2013年5、6月份,原告与被告陈春池算账,将7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3年5月1日,将2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3年4月19日。被告从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4月11日分7次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还款433万元。其中2012年5月17日还款36万元,2012年6月27日还款36万元,2012年7月31日还款20万元,2012年8月5日还款5万元,2012年8月9日还款16万元,2012年9月19日还款20万元,2013年4月11日还款300万元。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春池算账,将7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4年5月1日,将200万元借款利息结算至2014年5月1日,结果为被告陈春池应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445万元,共计1345万元。被告陈春池因公司周转资金困难,无力归还。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陈春池用兴乾公司和春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原告与被告陈春池签订了标的为1345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借款利率约定为3%,合同到期一次归还本息,合同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由被告兴乾公司和春池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陈春池将原来的700万元借条和200万元借条抽回,又给原告出具了借款1345万元的借据。合同到期后,被告陈春池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世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兴乾公司、春池公司在长庆油田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在其提供担保后,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庆中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结付给兴乾公司、春池公司的工程款在134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保全后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陈春池向原告张世宪借款本金、还款金额、下欠款额及利息的确定。

  被告陈春池多次向原告张世宪借款,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原告从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4月19日分8次给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831万元。被告从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4月11日分7次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还款433万元。其中原告2012年3月8日付48万元,至2012年5月17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22521.60元;2012年3月9日付23万元,至2012年5月17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10635.20元;2012年3月27日付100万元,至2012年5月17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34000元;2012年3月28日付款两笔共40万元,至2012年5月17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13328元;2012年4月1日付432万元,至2012年5月17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135129.60元;2012年4月19日张世宪给陈春池付款两笔共188万元,至2012年5月17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35795.20元;以上8笔利息共计251409.60元,至被告2012年5月17日还款36万元,扣除应还利息剩余108590.40元应视为归还本金,本金即为8201409.60元。被告2012年6月27日还款36万元,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223078.341元,扣除应还利息剩余136921.659元应视为归还本金,本金即为8064487.94元。被告2012年7月31日还款20万元,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186450.961元,扣除应还利息剩余13549.039元应视为归还本金,本金即为8050938.90元。被告2012年8月5日还款5万元,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27313.1923元,扣除应还利息剩余22626.8077元应视为归还本金,本金即为8028312.09元。2012年8月9日还款16万元,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21837.0089元,扣除应还利息剩余138162.991元应视为归还本金,本金即为7890149.10元。2012年9月19日还款20万元,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214612.056元,扣除应还利息尚欠14612.056元,本金仍为7890149.10元。2013年4月11日还款300万元,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1083790.88元,扣除应还利息剩余1901597.06元应视为归还本金,本金即为5988552.04元。原告张世宪诉请借款本金1345万元,系双方2014年5月1日算账后,将两笔借款本金700万元和200万元与利息445万元相加而成,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两笔借款虽均未书面约定利率,但双方均按月息4%计算利息,后双方合同约定月息3%,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陈春池从2013年4月11日起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当,应依法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由春池公司和兴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5988552.04元,借款期限应从2013年4月11日起算,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由陈春池承担还款责任,春池公司和兴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原告张世宪诉请每日按6725元支付借款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春池归还原告张世宪借款本金5988552.04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1日至归款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由庆阳兴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庆阳春池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世宪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44元,由原告张世宪负担49344元,被告陈春池、兴乾公司、春池公司负担6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保国

代理审判员  沈晋芳

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竞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第32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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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

2015.12.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201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15.12.18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

2015.12.09

 

(二)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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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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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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