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精选

如何区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法宝

   
2018-08-08阅读(0

  2005年9月间,被告人王桂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购买二甘醇1吨,冒充药用丙二醇,以1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伪造了产品合格证。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王桂平出售的假冒药用丙二醇,生产出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广东省。后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购得该注射液临床使用,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病情加重,其中吴明远等14名患者死亡。【法宝引证码CLI.C.184268】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桂平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致多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桂平提出上诉,王桂平及其辩护人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当:王桂平的行为属于销售伪劣产品性质,或者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王桂平并不明知二甘醇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所以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且王桂平的行为与最终产生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其中介入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因素,正是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桂平庭前多次供述证实,其不仅知道制药企业购买药用丙二醇的用途,而且知道二甘醇被用于加工药品后,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实施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王桂平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未被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也刊登了此案并做了如下裁判摘要: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法宝·裁判规则】


  但劳东燕教授认为:该案一、二审判决与相关的裁判理由拘泥于二甘醇是不是假药的问题,认为既然无法认定其为假药,也便不可能成立销售假药罪。实际上,只要将行为对象理解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便可解决这个问题。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在药品生产中加入工业用的二甘醇,其生产的相关药品无疑属于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假药”。既然被告人在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进行销售时,便明知制药企业购买药用丙二醇的用途,也知道二甘醇被用于加工药品后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这意味着可以用间接正犯的理论来说明其行为的定性。在此,被告人实际上是利用了处于无知状态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由于制约公司属于被利用的一方,在整个犯罪中被告人王桂平则处于意思支配的地位,故应认为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间接正犯。可见,该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更为准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还要求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要件。依据同类解释原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方式类比可知,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从程度上而言,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所谓的直接性,是指危害结果乃是由相关行为所直接导致,而不是介入其他因素的结果。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的确是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必须认识到,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身,不可能符合“其他危险方法”的要件,因为它并不具备后者所具有的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与迅速蔓延性。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警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作口袋罪随意予以适用的趋势。【刑事法宝·专家精释】


  近期,随着“疫苗案”调查的不断推进,对于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是最终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还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亦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法宝(xs.pkulaw.cn)专家精释栏目,针对2017年度的刑事热点案件分布情况,特邀陈兴良、周光权等专家团队,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侮辱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共计15个罪名,在原专家精释内容的基础上对办理上述罪名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疑难刑事实务问题进行内容扩充和重点精释,原25个重点罪名将补充至40个。刑事法宝将始终以司法实践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密切关注最新刑事动向,深挖司法规律,解决刑事实务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



北大法宝COMlogo.png

“北大法宝”是由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与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一款智能型法律信息检索系统,数据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律所实务、专题参考、检察文书、英文译本、法宝视频、司法考试等内容,特色功能有效提升检索效率和法律信息价值,得到国内外用户的一致好评。详情请致电:400-810-8266 / 010-82668266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