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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宝|国庆出行莫慌张,交通肇事莫逃逸

    资料来源:刑法专题编辑
2017-10-10阅读(0
刚刚过去的8天“超级黄金周”成为了人们探亲度假的最好选择,高速免费,自驾出行看似更自由,却常受交通拥堵困扰,而交通拥堵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频发的交通事故,小的事故还好,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必然是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交通肇事本是过失犯罪,若交通肇事后逃逸,就是行为人主动为之,刑事责任也将升级,所以发生事故后千万莫慌张,主动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积极救助被害人,千万不能报有侥幸的心理逃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的后果只能是罪加一等。

(一)国庆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

2017年10月2日0时30分许,天津市西青区梨双公路北口龙津园小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名行人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经过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走访、追查等锁定了嫌疑车辆及肇事逃逸嫌疑人,嫌疑人符某某于10月2日11时40分到西青支队开发区大队投案,并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10月02日21时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永和镇上南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死亡案,10月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成功抓获并如实交待了自己肇事逃逸事实。

2017年10月4日晚7时许,陕西省洋县洋西路12KM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逃逸。后经侦查锁定了嫌疑车辆和肇事逃逸嫌疑人,嫌疑人冯某对自己驾驶陕F9N***号牌轿车,于10月4日晚在洋西路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10月8日22时00分许,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北200余米处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李某某(女,17岁,德州一中高二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在肇事地点被一辆不明车辆撞倒,致使李某某受伤,目前正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事故发生后不明车辆驶离现场。10月9日中午德州聚秀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嫌疑人范某自首。

(二)如何正确把握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

对于逃逸行为的把握,最为关键的是应当注意其本质的特征。所谓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行为使肇事后的抢救工作无法及时正常进行,往往使原本可以挽救、避免的重大后果因此发生,使原本可以消灭的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危险实害化,并使肇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因而产生一系列问题。法律加重处罚肇事后逃逸行为,并非处罚逃逸行为本身的作为,而是处罚逃逸行为背后的抢救义务的缺失及逃避责任认定这些不作为行为,在于刑法规范希望以此方式警诫或者期待行为人实施相邻规范所要求的一定作为,从而保证整体法规范的运用顺畅,并进而保障整体法秩序的完整、安定,保障行为不致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正是逃逸行为本质上的不作为而非作为,表征着这一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逃逸行为仅仅是其行为的表象或其表现形式,在其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不履行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

(三)如何理解行为人对肇事行为的明知?

对于行为人逃逸动机的认定,首先是行为人对肇事行为具有明知。就逃逸行为而言,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抢救义务的缺失以及肇事责任归结的避免这一有利结果,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只有行为人对于肇事行为具有明知,才谈得上具有逃避动机,否则在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开车继续行进行为在客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行为的连续化。例如,甲在深夜酒后开车,将前方过路行人人影误当作道路两旁树影,之后突然发现车头似有物体撞击,但因光线极弱,加上酒后神志不清、撞击声音微弱,甲误认为是道路两旁树木枝杈刮擦所致,因而并未下车察看。直到第二天酒醒出车,才发现车头有血迹,寻至可能肇事地点,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种情况,由于犯罪人并未明知肇事行为的发生,也更不可能知道自己已经承负的抢救被害人等各种义务,自然也不可能具有逃避对其不利后果的动机与目的。当然,对于这种明知,并不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对于肇事存在着概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上述要求。另外,对于这种明知的考察,也不应仅仅从行为人供述方面予以考察,应当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等方面客观地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肇事的明知,从而确定其继续行驶、离开现场行为是否构成逃逸。

(四)成立逃逸是否必须从现场逃跑?

 逃逸行为客观表现为逃脱、躲避,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即是自现场逃离。对于并非自案发现场逃跑的行为,是否就一定不构成逃逸行为从而不必按加重情节处罚呢?例如,行为人从被害现场将被害人转移至医院,然后再逃跑。由于逃逸行为的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责任认定的逃避,因此,其中某一项义务或者责任的逃避均可构成逃逸。

(五)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否仍然可能成立自首?

与逃逸行为存在着紧密关系的另一问题是,在交通肇事行为中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例如,甲驾驶汽车将正在沿人行道行走的乙撞伤,甲立即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随后又在医院打电话报案。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甲即到交警部门投案,接受调查处理。否定上述情形构成自首的观点认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积极救护被害人是其法定义务,并不构成自首;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逃逸的规定处罚。因此,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只存在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中,即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之前,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不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六)交通肇事后逃逸罪加一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较一般情节处罚力度更重,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的发生是谁都不愿意预见的,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必须冷静面对,端正态度,第一时间联系交警、医务人员等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失,将一切损失和结果降到最低,以求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在刑法责任范围内争取最大的量刑,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千万不要以为可以通过逃逸逃脱责任,其结果只能是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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