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书

浅谈未成年人施害与受害

   
2018-12-28阅读(0
法律视角下的未成年人施害与受害研究已不容忽视、迫在眉睫。

前 言

谈起“少年”也,你想到的是杜甫《饮中八仙歌》中“宗之潇洒美少年,举觞白眼望青天,皎如玉树临风前” 的潇洒俊逸,还是李白《草书歌行》里“少年上人号怀素,草书天下称独步。墨池飞出北溟鱼,笔锋杀尽中山兔”的文采斐然,亦或是王维《少年行》中“新丰美酒斗十千,咸阳游侠多少年”的浩然正气,又或者是谁家有志青年豪情万丈以歌咏怀“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挥斥方遒,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恐怕都不是吧。在微博搜索框中输入“少年”关键词,出现的是以下新闻内容:“深圳小女孩遭父母狂殴打”、“12岁弑母少年脱离原环境定点监护”、“神木少女被同龄人强迫卖淫后惨遭杀害肢解尸体”,这些不是全部,时不时出现的“花季少女遭猥亵、杀害”的新闻标题撕裂着每一位家长、社会人士的神经。法律视角下的未成年人施害与受害研究已不容忽视、迫在眉睫。


法律背景下的未成年人概念厘清



法律语境下,针对未成年人的称呼时常变换,幼儿、儿童、少年、青年、未成年人……由此,我们需首先对法律语境下的未成年人及其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概念有一个清晰认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中,根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不同,其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年龄范围有所不同。在民法领域,通常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负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民法总则》第18、19、20条分别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在刑事领域,《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也做了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了方便大家区分,笔者以图例形式辅助说明,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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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适用法律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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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予以定罪


根据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对违法行为绝对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16周岁—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在刑法定罪过程中与成年人并无不同,而是在刑事处罚中,“未成年人”作为法定从轻情节纳入刑罚考量。针对14—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八种严重暴力违法行为予以定罪,而作为受害人,刑法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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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刑法学界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而且未成年人还具有可塑性大、较易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特点,在适用刑罚上也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刑法以此为理论基础,以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具体适用刑法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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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民法领域法律法规


法律包括:《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至27条、《合同法》第47条等内容;行政法规包括《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同时每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会相继公布指导案例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从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北大法宝V6公布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例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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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角色分布


根据对北大法宝V6公布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例案件角色分布分析,截止2018年12月,法宝平台公开的涉及未成年人一审刑事案例判决书共计119726件,其中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案件量为106783件,占总案件量的90%;未成年人作为施害人的案件量为11943件,占总案件量的10%,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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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成年人犯罪二级案由分布


根据统计未成年人作为施害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二级案由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分布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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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罪名分布


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罪名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其中主要触犯的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抢劫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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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惩罚与保护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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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2岁少年弑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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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媒体发布的时评信息可知,12岁少年存在“反社会型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的表现:我杀的是我妈,凭啥不让我上学。杀害受害人后,少年存在超出异常的冷漠无情、掩盖事实、逃避处罚的可怕行为,这样的事后表现不禁让人怀疑其人格矫正的可能性,认为少年就是实证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所称的“天生犯罪人(delinguente nato)”。在解剖383名意大利犯罪人的颅骨后,龙勃罗梭发现,210个犯罪人存在相同的颅骨异常情形,受这一事实启发,龙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天生犯罪人道德感缺失、很少有悔恨和自责、不能区别美德与邪恶。先不去争论龙勃罗梭天生犯罪理论的科学性,至少现实中确实存在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异常恶劣、越来越突破人性底线的现象,不少刑法学者提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而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适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降低到了8岁,笔者有理由相信立法者是认同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的观点的,也支持未来在充分的实证研究、理论支撑的基础上合理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合理降低刑事担责年龄,并不是无理的扩大犯罪圈,也不是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揠苗助长,而是责任教育的法律巩固。


2

深圳少女遭父母虐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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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湖南弑母少年,深圳女童所处的家庭状况确实更让人心疼与担忧,面对侵害的麻木、冷漠、隐忍,这不是她这个年龄的孩子该有的反应。视频背后,没有人敢想象女孩儿经历过什么、究竟还有多少跟女童一样的家庭状况。生存压力下的成年人未必都能像正常的父母一样控制自己的思想与言行,教育程度、情感认知、责任担当等境况的不同,对孩子的引导并不都是影视剧表现里的爱与宽容。法律可以惩治犯罪,法律却拯救不了道德。法学教育第一堂课,我们接受的理论就是:法律不是万能的。面对施暴父母,如何突破法律的桎梏从人伦道德的角度矫正人格,应该是涵盖国家、社会、法律、经济等方方面面措施的多拳出击。法律制裁的威慑、处罚的及时;社会组织的监督、定期回访;国家经济的发展;生活福利的改善,让弱者可以自救,让人性回归冷静。


3

神木少女惨遭同龄杀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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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江湖》里任我行对令狐冲说:这个世界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然而,少年江湖的坎坷与不易似乎比成年人的江湖来得更凶猛些。校园霸凌、校园暴力、校园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少年江湖里的动荡与叛逆让本该青春阳光、勤奋求学的未成年人生态变得污浊不堪。简单地将未成年人教育失败归咎于校园行政管理的懈怠,难免有些苛刻,不是站在事后正义的圣人角度去指责哪一个群体,而是希望负有教育职责的群体更多一份良善,更希望教育的内容更加全面、健康。该案中涉嫌强迫少女卖淫行为、新闻媒体里的猥亵儿童事件,不可不说有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遮掩与羞涩的部分原因;男女情感纠纷是造成未成年人暴力的另一大原因,而未成年男女情感问题引发的暴力犯罪行为多半是传统教育里的“恋爱观”、“感情观”让位给“以分数论优劣”导致;社会文化里的“追星”、“拜金”,不乏一些无良媒体的误导,金钱至上主义、文化媚俗倾向亟需政府文化机构的介入与引导。


结语



深知法治发展存在“道理容易执行难”的处境,可面对未成年人施害与受害,法律绝对不能缺席,更不能疲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更应多一些责任与担当,愿多一些“自古英雄出少年”的清明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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