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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已经判决的台湾间谍案件,你都听过吗?

   
2018-09-19阅读(51
本文将对检索结果中的部分案件案情做简单的案情回顾,并区分案件判决当时适用的刑法。


9月15日、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对国家安全机关部署开展“2018-雷霆行动”进行公开报道,披露了国家安全部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破获的百余起台湾间谍案件的部分细节。随后,包括辽宁、陕西、山东、海南等省份在内的地方媒体也陆续公布几起台湾间谍案。由于这类案件多涉及国家秘密,以往对案件细节获取的途径也较少,此次的披露让很多人惊讶于原来间谍与反间谍的“故事”并不只出现在影视片中,它可能就发生在我们当中一些人的身边。

其实台湾间谍针对大陆的间谍活动从未终止,从北大法宝裁判文书库中以“间谍罪”为案由进行筛选后再以“台湾”为关键词在全文中进行结果中检索,获取信息列表显示台湾间谍案件时间跨度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一直至今,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以及代理人任务的行为,属于间谍罪。下文对检索结果中的部分案件案情做简单的案情回顾,并区分案件判决当时适用的刑法。


1、王炳章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13212】

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被告人王某某1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间谍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某某1进行间谍活动,并为其提供间谍经费。

自1983年起,王某某1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提供了国内关系人名单。具体事实是:

1987年上半年,王某某1通过梁某某(已判刑)非法获取了我《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等多份军事秘密资料,并指示梁某某进一步搜集、刺探军事情报,要梁"透过一切途径,向大陆军方渗透",并许诺提供经费。梁某某根据王某某1的指示,继续向王提供了情报资料。

1989年后,王某某1以"贯中公司"的名称为掩护,与台湾军情局的掩护机构"君平公司"联系,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1989年6月底7月初,王某某1根据台湾情报部门的指示,安排李某某(已判刑)从美国到泰国与台湾间谍曹某某见面,由曹对李某某进行考核,共同策划对我军队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后李某某被曹某某等人发展为台湾间谍,为台湾情报部门收集、刺探、提供多份情报。


2、卢顺序、宁念慈、俞德孚特务案【法宝引证码CLI.C.66619

1984年6月和1985年10月中旬,被告人卢顺序两次来华,来华前接受了台湾国民党军事情报局的派遣,为国民党特务组织发展成员,进行特务活动,被告人宁念慈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国民党特务组织,接受任务,为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收集、提供我军事、经济情报。俞德孚虽没有参加特务组织,也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任务,帮助宁念慈进行特务活动,为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提供情报。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一)(三)项规定的特务罪。


3、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87276

1990年10月至1992年3月,被告人孙忠景主动为台湾间谍机关搜集和提供我军军事情报,先后6次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共25份,其中机密文件12份,秘密文件5份,非法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麻将1副。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还有绝密文件3份,机密文件8份,秘密文件8份,地图2幅。被告人林跃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服役期间和退伍之后,明知被告人孙忠景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还积极为孙搜集和窃取军事资料。他先后7次爬窗入室窃取军事资料46份,其中绝密文件3份,地图2幅,机密文件20份,秘密文件13份,提供给孙忠景,非法得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高元德,明知被告人孙忠景出海是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还先后6次驾船伙同孙忠景一起出海输送情报,从中非法得款人民币1200元、麻将1副。


4、周天祥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235569

被告人周天祥于1993年6月到大陆经商,同年7月返台时,在其供职于台湾“国防部军事情报局”之兄周某的策动下加入该间谍组织。化名“周明”,月薪及补贴新台币6.5万元,并领取建案基金新台币10万元,接受训练和派遣,潜入兰州市进行间谍活动,定期返回台湾接受“归询”。1995年9月,被告人周天祥又到厦门,继续从事间谍活动。1996年3月大陆军事演习期间,其同伙李健明(已判刑)受命到广东省汕头市一带刺探军事情报。被告人周天祥接到李从汕头市澄海机场的公用电话打来的暗语报告:工厂有生产,但没有出货(意指有演习,但没有发现导弹发射),即转报“军情局”。“军情局”指示李继续留守观察。


5、王冠都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235573】

1996年3月,被告人王冠都在台湾加入台湾间谍组织国防部军事情报局,并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间,分别以中美合资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营销专员、台湾巨昱实业有限公司大陆地区总经理的身份多次由台湾潜入境内,接受“军事情报局”的派遣任务,搜集我军事、科技情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第九十七条: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6、李宝剑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2599

李宝剑于1987年6月自费赴日本留学。1990年6月,李宝剑获得在日本工作签证后,经常往返中国、日本之间。1991年李宝剑在日本期间,经他人介绍参加了台湾军情局间谍组织,并接受任务,在中国境内为该间谍组织搜集情报。1994年至1997年10月间,李宝剑多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杨君义家中,以借阅为名,获取绝密级和机密级书籍、地图和战术教材等资料。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


7、张之龙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2734

1995年9月被告人张之龙在日本留学期间同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袁文韬、陆仪相识并加入该情报局驻日本站组,化名江海涛。袁文韬、陆仪向张之龙传授了间谍活动方法并为张租用了两个私人信箱,化名“田中健一”、“久保田隆”,作为收取情报之用。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12月间,张之龙先后五次接受派遣回国,发展间谍人员三名,搜集了我国大量军事、政治、经济情报,并将部分情报交给了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且情节严重。


8、王梅平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6048】

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王梅平在其已加入台湾间谍组织的三哥王梅忠的指使下,以在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开设食杂店为掩护,从事间谍活动。王梅平伙同王梅忠或单独先后二次到浙江象山潜艇基地观察潜艇停泊情况,又多次到定海晓峰岭或鸭蛋山码头观察、记录我军舰停泊情况,向王梅忠汇报,由王梅忠将情报提供给台湾间谍组织。王梅平还根据王梅忠提供的电话及暗语,多次以王梅忠名义与台湾间谍组织联络,要求对方开机。此外,王梅平还通过结交驻舟海军战士,搜集了我军士官士兵证复印件、军舰照片及通过战士登上舰艇拍摄照片,并套取了某舰的有关情况等军事机密情报,提供给王梅忠,由王梅忠报告给台湾间谍组织。


9、于文恭等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139385】

被告人于某某1994年经人介绍结识了“台湾军情局”工作人员“罗上校”并宣誓加入“台湾军情局”,在接受了从事间谍活动的多种专业训练后返回大陆,搜集我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情报。被告人吴某某经于某某介绍后也加入“台湾军情局”,化名“徐某”,接受了相关专业训练,从事拍照、复制情报资料,情报传递,领取间谍经费、薪酬等间谍活动。于某某为搜集情报,拉拢因身体原因长期不到部队上班的时任空军第十六飞行学院领航教员的被告人于某,以给台湾的一个军事杂志社供稿、提供书籍、资料为借口,指使于某在部队搜集军事秘密、情报、资料。1998年8月,被告人于某在明知于某某、吴某某夫妇从事间谍活动后,为能领取“台湾军情局”给的间谍薪酬,仍继续接受于某某给其安排的搜集军事秘密、情报、资料的任务,按照于某某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打探、搜集我军事秘密、情报,交给于某某、吴某某。1996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于某某先后指使被告人于某搜集、提供了我空军部队的《轰炸学讲义》、《空军军事训练大纲》(8册)、《空军飞行条令》(2册),(1998)空字第1号文件、(1998)司训字第6号文件、轰炸机改装导弹机情况、“苏27”生产线情况等秘密级情报、资料;福州合成演习和空军部分军用机场所在地及配备机型情况等机密级情报、资料。上述情报资料先后由被告人于某某、吴某某拍照或扫描、复制后,报送给了“台湾军情局”。被告人吴某某除在“台湾军情局”以徐某的化名领取其间谍薪酬外,还为被告人于某某、于某以化名赵某某、许天按月领取间谍薪酬。另外,被告人于某还将2002年初与战友通电话时获知的有关我军成立预警机基地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于某某、吴某某参加间谍组织,被告人于某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长期从事搜集我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和军事秘密,将我大量的情报和军事秘密报送给台湾间谍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间谍罪。


10、叶根良等间谍案【法宝引证码CLI.C.5539785

201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叶某某在韩国留学期间结识了台湾间谍组织代理人“老潘”。“老潘”以发放“工资”、提供经费等为条件,要求叶某某提供我国内军事目标观察报告、收集情报资料并发展人员。叶某某向“老潘”介绍被告人舒某及汪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参与此事。次年7月,叶某某又向“老潘”介绍复员军人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自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舒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为其刺探、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间谍罪。


台湾间谍活动从原来的台湾方面派间谍到大陆从事间谍活动,到怂恿大陆居民为其从事间谍活动,再到近几年的通过互联网拉拢大陆居民从事间谍活动,而如今又把大陆的青年学生作为了主攻对象,其不断的渗透到我们平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更加隐蔽和不容易被察觉,此次通过媒体对台湾间谍活动更多细节的披露对民众提升反间谍意识的意义重大,毕竟一张完备而有效的国家安全网络是靠广大公民良好的安全意识结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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