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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 (2019年第1期,案例报告总第8期)

   
2019-04-24阅读(16
  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不仅是国家公权力重点整治、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也是学界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关注的热门。[1]社会公众对拐卖者深恶痛绝的同时也对买方市场产生了密切关注。一般而言,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作为拐卖行为的对合行为,收买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拐卖犯罪的发生,不少人呼吁“买卖同罪”。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正式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说明国家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2019年3月5日两会上人大代表张宝艳提出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鉴于社会舆论和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关部门有必要及时完善关于此类犯罪量刑标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相关的司法案例、核心问题、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及统计分析。同时从发布情况、拐卖对象和刑期刑种三个方面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各界人士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对合行为;“买卖”同罪;共同犯罪;居间介绍 

  一、罪名及刑罚变更沿革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拐卖人口罪,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发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针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情形规定:“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991年9月4日发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犯罪分子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罪名到刑罚做了大幅度修正:第一,确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将以出卖为目而实施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归为绑架罪;第二,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三,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限额罚金制改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无限额罚金制。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97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修改加强了对收买者的惩罚力度,有利于从源头治理,遏制拐卖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对于收买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法定刑情节予以区分,突出了对于儿童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人保护的重视。[2]2019年3月5日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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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更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撑。本报告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总体分布情况以及重大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拐卖对象、刑期刑种三个方面进行数据(数据截至2019年3月27日)分析。

(一)司法案例数据发布情况

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我们通过案由检索,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有1.5万余例(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罪1.4万余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900多例),数量可观。本部分从审理年份、审结程序、法院级别、地域分布、文书类型维度,对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案件特点进行分析。

1.审理年份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拐卖妇女、儿童罪正式确立,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最早分别从1998年和2000年开始。1998年至2008年,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较少,分别有60例、3例。2008年至2017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2016年达到最高,有3016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2017年达到最高,有229例。在2013年至2014年间,增长幅度最大,2014年的犯罪数量分别是2013年的5倍、3倍多。从2016年到数据统计截止日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均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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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程序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和其他审理程序。从已公开的司法案例文书看:

   (1)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其他程序比重最大,有4978例,总占比35%;其次是执行案件,有4646例,总占比33%;一审案件有3514例,总占比25%;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的比重最小,分别为983例、11例、3例,总占比之和为7%。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一审案件比重最大,有607例,总占比65%。其次是二审案件,有139例,总占比15%;其他程序案件有102例,总占比11%。再审和执行的比重最小,分别为1例和84例,总占比之和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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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级别

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1)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最多,有10029例,总占比72%;其次是基层人民法院,有3431例,总占比25%;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是223例、204例和9例,总占比之和为3%。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最多,有603例,总占比65%;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有297例,总占比32%;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是21例和9例,总占比之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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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域分布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不作统计)均发生过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其中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

   (1)河南省、山东省、云南省、福建省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多发地,案件数均在1000例以上,河南省的案件数最多,高达2041例,总占比为15%;其次是山东省、云南省和福建省,分别为1800例、1681例和1107例,总占比分别为13%、12%和8%。四川省、河北省、安徽省、广东省、江苏省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500-1000例。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及上海市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较少,均在50例以下,其中西藏自治区最少,仅有6例。

   (2)河南省、山东省、安徽省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多发地,案件数均在100例以上,河南省的案件数最多,高达152例,总占比16%;其次是山东省和安徽省,分别为115例、和113例,总占比均为12%。福建省、河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在40-100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数较少,均在10例以下,海南省仅有1例。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未检索到北京市、黑龙江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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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书类型

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涉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其他文书。

   (1)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裁定书最多,有10346例,总占比73%;其次是判决书有3580例,总占比25%;决定书和其他文书数据最少,分别是8例,201例,总占比之和为2%。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判决书最多,有617例,总占比66%;其次是裁定书有309例,总占比33%;决定书和其他文书最少,均是4例,总占比之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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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典型案例数据分析

  为了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研究深度和广度,本部分我们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选取了典型案例和重要案例,共计72例,进一步从发布情况、拐卖对象、刑期刑种三个方面对此类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

1.发布情况

  本次选取的72例重大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7例典型案例,占比24%。最早于2011年开始发布关于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典型案例,发布年份和数量不固定。2011年、2012年每年各有3例;2015年有10例;2017年有1例。从发布的月份来看,全部集中上半年,分别在2月、3月、5月、6月。公安部最早于2009年开始发布关于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典型案例,至今共发布了5例,总占比为7%。权威出版物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有50例,占比69%,其中人民司法·案例49例,占比68%,其他出版物1例,占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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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拐卖对象

本次选取的72例重大典型案例中,拐卖对象仅为妇女的有22例,占比为31%,涉及中国籍17例,占比23%;国籍不明3例,占比5%;外籍2例,占比3%。拐卖对象仅为儿童的有50例,占比69%。由以上数据可知,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的被害人主要是儿童和中国籍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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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期刑种

本次选取的72例重大典型案件中,单人犯罪的有22例,共同犯罪的有50例。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涉及单人犯罪的刑种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免于刑罚和刑罚不明。其中有期徒刑的数据最多,有12例,占比55%。有期徒刑中涉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8例,占比36%;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例,占比1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1例,占比5%。其次是死刑,有5例,占比23%。无期徒刑和刑罚不明的各有2例,占比之和为18%,免于刑罚的数据最少,为1例,占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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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涉及共同犯罪的被告达194人,刑种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刑罚不明。被判有期徒刑的被告有142人,占比73%。其中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66人,占比3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有55人,占比2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21人,占比11%。其次,被判死刑的被告有22人,占比11%。被判无期徒刑和刑罚不明的被告人数最少,各有15人,占比之和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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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数据分析可知,我国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的量刑处罚较低,大多数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主要有新检索、结果中检索、高级检索及智能检索等检索功能,可进行精准、模糊、同篇、同段、同句检索;并且左侧设聚类筛选功能,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用户的需求。本报告精选了33例重要案例,并对案件的基本信息、典型意义及要点提示等内容进行了编辑提炼,供大家参考查阅。

(一)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7例)

  【典型意义】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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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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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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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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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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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部发布的典型案例(5例)

  【典型意义】自2009年4月9日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多策并举,向拐卖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为适应“互联网+打拐”的时代要求,2016年5月以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一期、二期、三期先后上线运行,形成了警民携手、警企合作、警媒合作共同防范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良性互动。

  公安部公布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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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案例

  1.参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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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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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

通过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刑事案件的调研发现,此类刑事案件数量近年来总体呈下降趋势。研究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案例特征、裁判规则有助于快速分析此类案件在审判、量刑、定罪处罚等方面的特点。但是,针对此类犯罪学界中仍存在众多疑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罪与非罪的界定。由于缺乏强制解救被害儿童的法律依据及可供执行的实施细则,携带儿童进行沿街乞讨的行为无法从其行为直接认定是否违法,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界定的难题。公安机关和社会救助部门想要强制解救乞讨儿童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保护对象的范围过窄。我国现有刑法规定拐卖、收买犯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儿童,未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青少年纳为保护的对象。这一规定显然有违平等保护原则,与立法要求不符。实践中,男性青少年法益受到侵害却无明文规定而无法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被害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也不应忽视对男性青少年的保护。

  第三,量刑标准是否提高至死刑及买卖是否同罪。学者张远煌认为“总则规定‘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刑适用总标准,立法意义在于:为死刑罪名的设立确定一个范围,即确定哪些类型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然而,这种设立只能以不同类别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的不同为划分依据,总标准本身并没有这种区分功能。”[3] 




本报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事案件的研究范围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按“案由”检索的数据,数据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

[1]田甜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山东大学,2017年。

[2]牟雪岩 :《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D],郑州大学法学院,2018 年。

[3]张远煌:《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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