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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宝?实务干货|办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注意要点?

    资料来源:刑法专题编辑组
2018-02-07阅读(0

2018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吉林“孙氏三兄弟案”之一的孙宝东的国家赔偿案。“孙氏三兄弟案”从案发的1996年直至2013年的终审获刑,历时整整17年,也一度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宣传。直到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被撤销,孙宝民等9名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孙氏三兄弟才得以恢复自由。

“孙氏三兄弟案”除了本身案情复杂,牵扯多地办案机关和新旧法律适用等特殊性,其实也反映了组织、领导、参与和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实务办理中的难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为内容的,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下面我们就以问答的形式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办理中的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解析:

一、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1、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者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可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仍持续存在?

黑社会性质组织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也明显更替的,但前后两个阶段在核心成员、非法影响等方面具有延续性的,应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要求?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因法定情节或其他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4、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一般结合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两个方面来判断,以下四种情况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二、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1、“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否包括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资产?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既包括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的资产,也包括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的标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三、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一定包括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当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的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2、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为了组织利益,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而不问其是否具体进行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目的一般就是要垄断某种或某些犯罪活动,谋取不法利益。如果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又实施了诸如抢劫、敲诈勒索、走私毒品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不应仅将这些犯罪行为作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从重情节。根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论处。

4、如何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并不是仅凭未触犯多个罪名这一点就可以认定某一犯罪组织是否涉黑,犯罪“多样性”问题只作提示性规定。

四、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

如何理解“一定区域”和“一定行业”?

“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的犯罪集团。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也要求,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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