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精选

法宝案例: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重要案例汇总(一) ——案由、案例要旨、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汇总

责任编辑:xieyw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V5数据库
2016-09-07阅读(17
小编今日为各位推送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重要案例汇总(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部分重要案例,并会将案由、案例要旨、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汇总。

(点击标题即可查看案例全文,更多案例请见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www.pkulaw.cn/case

 

1.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由】

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焦点】

因情况紧急并且具备胜诉的可能性从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准许。

【案例要旨】

当事人作为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包括本案申请在内的保全申请。并且,侵权方有可能使用了完整注册商标图样的标识,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同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缘由在于情况紧急,且这种紧迫性表现为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5条第6条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8条第101条第108条

 

2.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小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由】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争议焦点】

.未经许可使用被侵权图片未进行署名并对图片进行了修改,其行为侵犯了图片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

【案例要旨】

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被侵权图片,未进行署名,并对被侵权图片进行了修改,使其出现在当事人运营的产品搜索栏下方的栏目中,作为栏目图标在该搜索页面中起到了分类和提示作用。当事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侵权图片是搜索引擎自动抓取后自动缩放并显示的,其行为侵犯了被侵权图片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应综合考虑被侵权图片的知名度等情况、当事人对被侵权图片的使用性质和方式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

 

3. 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纠纷上诉案

【案由】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仿冒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争议焦点】

经营者直接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作为APP的软件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要旨】

他人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服务在我国境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经营者直接使用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作为APP的软件名称,由此使得二者的名称完全相同,因二者都是以移动端为载体,且提供的服务内容类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第5条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条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第175条

 

4. 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由】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纠纷

【争议焦点】

经营者对于他人的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评论必须客观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否则构成商业诋毁。

【案例要旨】

app与微信公众号均为移动互联网平台,其经营、提供的服务均为同类型的产品,二者在服务的内容、功能、平台、受众方面具有一致性,构成本服务领域内的竞争关系。同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服务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誉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标准。经营者对于他人的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如果有正当目的,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的评论或者批评是法律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第175条

 

5. 北京魏记五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上诉案

【案由】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争议焦点】

消费者的误认有可能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后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要旨】

侵权人在使用其产品推广中使用了权利人的企业字号是基于对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及市场知名度有一定了解和认可。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商号应系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权人未列举其他同业者介绍,而在其产品推广上仅突出使用权利人的企业字号,其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意图。一般消费者在不是特别注意的情况下,容易将渠道所提供商品误为是权利人,该种误认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后果。因此,侵害了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

 

6. 蒋胜男与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上诉案——《芈月传》委托创作案二审改判

【案由】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合同明确约定在电视剧版播出前不得出版发行小说版,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达成合意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但是,根据对当事人书面的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判断,双方已经对合同解除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电视剧版作品播出前不得出版、发行该作品的小说版。证据中的短信截屏不能证明双方对出版的时间进行了变更并达成一致合意。因此,在电视剧版作品播出前出版、发行该作品小说版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0条第89条第93条第107条第1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

 

7. 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由】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争议焦点】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满足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

【案例要旨】

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认定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至少应当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的框架: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3条第253条

 

8. 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与贾志刚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案由】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

【争议焦点】

虽然广播电台播放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但仅能容许为了满足播讲要求的适当改动

【案例要旨】

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但是使用他人作品应为作者署名,表明作者的身份,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另外,著作权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否则侵犯作者改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第43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

 

9. 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由】

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争议焦点】

硬件厂商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软件厂商业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要旨】

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应着眼于行为,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竞争性。硬件厂商和软件厂商都可以从事软件经营和网络服务行为,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随时可能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竞争关系,因此对技术的使用不能突破法律限制。非因公益必要,经营者一般不得直接干预他人的经营行为。使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看似符合消费者眼前利益,会导致视频网站经营者“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64条第170条

(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责任编辑:谢艳伟)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