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2018年第4期,法宝总第15期)

   
2018-04-09阅读(587
摘要: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例,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分析发现仅有6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8例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应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只有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呈现出发布数量与应用案例数量不平衡的问题,应用率低,参照仅1例。

关键词: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发布数量  知识产权法院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七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日益受到关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总共发布了十七批共计92例指导性案例,其中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例,在各类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二,仅次于民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共有6例,尚未被应用的有14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仅有8例,整体应用数量偏少。应用案例仅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四川省、福建省、陕西省、广州省、浙江省六个地区。

一、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发布规律

blob.png

                                             

图1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1. 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与发布频率不固定,发布数量呈上升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年份分布在2013-2017年。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3月、4月、5月、6月,下半年集中在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七批中涉及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有7个批次,分别是第五批、第七批、第十批、第十一批、第十二批、第十六批及第十七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不固定,但是2013-2017年每年都有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从2013年仅有1例,2014年有2例,2015年上升至6例,2016年仅1例,2017年上升至10例。未来发布批次及单批次发布数量仍有上升的可能。

2. 审结时间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审结与发布日期间隔多在四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2006年12月,最新的案例是2016年5月;审结时间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共有17例,总占比85%。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二者间隔在4年之内的案例数量15例,总占比75%。间隔时间7年以上案例有3例,即指导案例47号、48号和49号。其中指导案例48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审结日期为2006年12月,发布日期为2015年4月,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近8年多。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2例案例,即指导案例79号和84号,发布和审结时间的间隔在9个多月。

(二)发布特点

1.发布案由上,不正当竞争纠纷和侵害商标权纠纷相对较多

blob.png

图2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等11类案由。有3例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同时包括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在11类案由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最多,有5例,总占比25%。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分别有4例、3例,总占比分别为20%和15%。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分别有2例,总占比均为10%。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捆绑交易纠纷等5类案由分别有1例,总占比较少。

2.裁判要点均为实体指引,侧重于重申法律和司法解释

blob.png

图3 指导案件裁判要点类型分布情况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来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均为实体指引,尚未有程序指引类的指导性案例发布。有13例重申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7例涉及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补充法律规定,这说明指导性案例目前还是以重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主,还欠缺对复杂疑难案件的指导,其作用非常有限。

3.裁判理由引用率普遍较低

blob.png

图4 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引用率统计


引用率代表了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对原裁判文书的引用程度,引用程度越高,引用率越高。除指导案例92号因未查询到原裁判文书而无法统计外,其余19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引用率低于50%的有12例,总占比约63%。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编写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时,对原文进行了大幅度的压缩,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

4.关键词以法律通用词汇居多

表1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出现次数

数量

具体关键词

20次

1个

民事

6次

1个

不正当竞争

3次

1个

侵害商标权

2次

9个

保护范围;垄断;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对比;权利滥用;著作权侵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举证责任;

1次

46个

发明专利权;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查明;必要措施;诚实信用;诚信原则;搭售;服务提供者;功能性特征;后续行为;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术语;技术调查官;竞争关系;捆绑交易;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老字号;历史题材;连带责任;临时保护期;民间文化艺术衍生作品;侵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缺陷性特征;擅用他人企业名称;商标侵权;商品通用名称;设计特征;实质相似;市场支配地位;特有包装、装潢;网络;网络服务;相关市场;相互授权许可;虚假宣传;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影视作品;有效通知;整体视觉效果;知名商品;知识产权;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鉴定;近似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已发布的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共有58个关键词, “民事”累计出现20次,次数最多;其次是“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分别出现6次和3次;“保护范围”、“垄断”、“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对比”、“权利滥用”、“著作权侵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举证责任”等9个关键词分别出现2次;另外“发明专利权”等46个关键词仅出现1次。

5.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及苏鲁津为主

blob.png

图5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8个省份。其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居多,共9例,总占比45%。江苏省、山东省、天津市分别有2例,总占比分别10%;浙江省、贵州省、甘肃省、上海市及重庆市等5个省、市分别有1例,总占比分别5%。

6.审理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居多,总占比50%

blob.png

图6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已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10例,总占比50%,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依次为9例、1例,总占比分别为45%、5%。

7.审理程序以二审案件居多,总占比60%

blob.png

图7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审理程序为二审的共12例,总占比60%,再审程序有7例,总占比35%;一审程序有1例,总占比5%。                                                

8.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总占比90%

blob.png

图8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判决书有18例,总占比90%;裁定书有2例,总占比10%。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状况并不理想,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仅发现8例应用案例,应用案例及其援引情况如表所示:

表2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

已被应用指导性案例

应用案例

应用案例案件字号

指导案例29号

宝鸡八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海力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上诉案

(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86号

指导案例45号

张文庆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5)一中民终字第05826号

广州市联鸿海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侨外出国人员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2017)粤73民终353号

指导案例46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6)川05民初1号

周唐强诉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罚案

(2016)浙行申103号

指导案例47号

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味思源食品有限公司、朱新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泉民初字第218号

指导案例58号

曹婉涓等与胡明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2016)最高法民申2903号

指导案例85号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2017)川民终743号

如表所示,仅有6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被应用,它们分别为指导案例29号、45号、46号、47号、58号和85号。其中,指导案例45号和46号分别有2例应用案例,其他指导案例各1例应用案例,合计为8例。

(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均很少应用,法官主动援引仅1例

blob.png


图9 应用案例援引方式

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1]。8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2]仅1例,且该例为法官主动援引;隐性援引[3]共涉及7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在8例应用案例中,只有1例为法官主动援引,这说明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都很少,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并不乐观。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案由基本一致,裁判结果参照指导性案例仅1例

blob.png


图10 应用案例援引参照指导性案例情况统计

应用案例案由与指导性案例案由是否一致可以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在8例应用案例中,除 “张文庆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周唐强诉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罚案”与指导案例45、46号案由完全不一致外,其他6例应用案例的案由与指导性案例基本一致。其中“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味思源食品有限公司、朱新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仿冒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属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一种。应用案例案由和指导性案例案由基本一致。

应用案例裁判结果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也反映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在8例指导性案例中,只有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案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案例47号,并且在裁判结果中予以参照,其他7例应用案例法官都未作出回应,这说明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

(三)审理法院以普通法院为主,知识产权法院仅1例

blob.png

图11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审理法院

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4]。知识产权法院是国家成立的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司法机构,之所以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是因为这三个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对我国知识产权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截至2017年12月31日,8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中,仅1例是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实际上,在1571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中,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案例也仅1例。相比铁路运输法院16例应用案例,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案例明显偏低。

(四)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时间最短为5个月

blob.png

图12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时间

从图中可以看出,指导案例29号和45号从发布到应用的时间最短,为5个月左右,指导案例85号次之,为6个月,指导案例47号和58号为7个月,指导案例46号的应用时间最长,为一年零一个月。大部分指导性案例应用时间都集中在半年左右,这也说明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时间普遍比较短。

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空间

从上文的分析和调研可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并不理想,难道是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并没有应用空间吗?带着这样的疑惑,本报告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了如下调研:

(一)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相同案由案件审理情况

blob.png


图13 相同案由案件审结情况

如上图所示,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全国审结的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占了绝大多数。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三者的审结数量(同案由的指导性案例,以最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时间为起算点,下同)分别为155961例、63068例和30021例。可见,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空间还很大。

(二)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其所在省市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空间有多大,以审结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为例,对其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审结同案由案件的情况作出如下调研:

表3 指导性案例审结法院审结同类案件情况

指导性案例审结法院

案由

审结数量(例)

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543

不正当竞争纠纷

55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5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6

垄断纠纷

2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398

不正当竞争纠纷

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43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219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8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4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3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28

不正当竞争纠纷

4

由上表可知,除指导案例92号外,指导性案例的审结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都再次审理了同案由的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同案由案件最多。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543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审结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398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343件。指导案例92号的审结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发现与指导案例92号同案由的审结案件。

(三)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同案由案件情况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对我国知识产权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因此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如下图:

blob.png

图14 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同案由案件情况

由上图可以得知,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审结的同类型案件还是相当可观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审结量占了大多数,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为3473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1825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2728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同类型案件为414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590例,广州知识产权法为2628例。案件数量还是很客观的,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空间还很广。

四、调研综述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并不明显,相比较民商事指导性案例1127例应用案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偏少。通过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的调研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知识产权案件增长快,类型复杂,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少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5]显示,2016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5.2万余件,同比2015年上升16.8%。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幅明显。地方各级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万余件和13.1万余件,同比分别上升24.82%和30.09%。2017年,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速度加快。根据权威报道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3480件,审结202970件,分别比2016年上升46.04%和43.13%。[6]

知识产权类案例相比于其他类型案件来说,具有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近年来涉及尖端、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7]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例,尤其是仅2017年就发布了10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重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但是,仅有6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被应用,应用案例仅8例。可见,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少,还有较大的应用空间。

(二)裁判要点以重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主,裁判理由应强化说理内容

一个完整的指导性案例是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及审判人员的附注组成,其中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它不仅是法官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判断,同时还为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方法与思路。根据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决。

从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文书内容来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目前以重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主。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有13例裁判要点重申法律和司法解释,仅7例裁判要点补充法律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比较重视对案件处理过程和事实的描述,裁判理由部分论证和阐述较薄弱。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裁判理由引用率低于50%的有12例,总占比约63%。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强化说理内容:(1)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2)案件事实要与所认定的证据紧密联系,做到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相一致。(3)对法律适用,应有合理说明。

(三)知识产权法院未遴选出指导性案例,且应用案例仅有1例

知识产权法院为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其审理的案件专业性更强,对其他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更强的指导作用,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并未有遴选自知识产权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这就制约了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时间晚是其未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因素。另外,知识产权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极少。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仅有1例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案例。



[1] 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2] 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

[3] 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4]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www.pkulaw.cn/law ,【法宝引证码】CLI.1.23286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1月24日。

[5] 参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www.pkulaw.cn/law ,【法宝引证码】CLI.3.297656,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1月27日。

[6] 参见《为万众创新撑起司法保护伞——全国人大代表热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3/16/content_13667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2日。

[7] 《去年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呈现4大特点》,载《法制日报》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17-04/25/content_712246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27日。


6363183742447929657961076.png


意见反馈